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七条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 1
表按照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遵循下列规定:
(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二)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三) 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股东权益应按照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第九条 利润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二) 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三)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经营活动,是指公司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二) 投资活动,是指公司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 2
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三)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公司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按照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第十一条 相关附表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利润分配表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二条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二)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四)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五)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六) 公司合并、分立;
(七)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八)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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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五条 公司应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公司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九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 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 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 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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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公司清查、核实后,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 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 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编制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反映公司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二十八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公司名称、公司统一代码、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及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公司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向公司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公司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三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违反本制度规定,要求公司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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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应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六条 接受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对其内容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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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有关问题的研究
新《公司法》施行以来,不少会员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问题存在疑惑,希望协会能就此问题进行研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加以明确。为此,我们对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的历史进行了简要回顾,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法定审计制度的框架体系。
一、企业年报审计的历史沿革与法律规范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xx年10月底,我们检索到与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年度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共48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自19xx年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后,注册会计师最初的业务涉及三资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年度报表以及纳税申报情况的审验。19xx年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开始拓展到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19xx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法》发布后,注册会计师开始介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验证,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从19xx年开始,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职能转变,不再对企业直接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全面进入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领域。根据19xx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除军工企业、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外,所有企业必须在20xx年以前实行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随着19xx年《证券法》的发布及修订、《公司法》的修订,我国企业年报审计制度逐步得以全面建立和完善。
(二)具体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查帐验证
19xx年,财政部成立“会计顾问处”,开始负责三资企业审查验证服务。19xx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依据该条例,合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19xx年,国务院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依据该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自此,注册会计师对三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就有了法律依据。
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年度审计
19xx年,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依据该条例,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后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19xx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要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19xx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19xx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到20xx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4.金融企业年度审计
19xx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5.其他市场主体年度审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年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定了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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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针对民办学校、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法定审计提出了要求。
(三)结论
通过上述整理,不难发现,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已经基本形成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做法接轨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
二、关于新《公司法》下公司法定审计制度的理解
对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的“依法”的不同解释,我们认为,根据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实际情况,应当视同为“全面法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法律条文本身的要求
在我们国家法律条文中“依法”二字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如果立法本意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的话,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应当予以写明。
(二)《公司法》立法的要求
《公司法》修订的目标之一,就是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与需要,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明确下来,这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进行过认真讨论。因此,新《公司法》会将确定法定审计范围的任务交给其他法律来解决,似不好理解。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新《公司法》未确定法定审计的公司范围,那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制度就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难以有效发挥法定审计制度的作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四)国外公司审计的立法惯例
在国外,公司法定审计制度作为一个惯例,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社会问责性、企业财务信息链条的完整性以及明晰企业产权等要求。在英国,19xx年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19xx年对小公司实行有条件的豁免制度。在德国,满足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资产额、领薪员工50人其中两个条件的必须接受法定审计。20xx年的澳大利亚公司法则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如10名以上领薪员工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或《商法》也是如此。
附件: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法定审计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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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法定审计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证监会20xx年12月1日
第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20xx年12月12日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应进行境外审计(指会计师依据国际审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审计准则,对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2、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示管理层所关注的未来公司发展机遇和挑战,披露公司发展战略,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规划。
同时,公司应当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及新年度的经营目标,如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公司可以编制并披露新年度的盈利预测,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五十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监会20xx年3月19日
(年度报告)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2、上市公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19xx年4月22日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十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3、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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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xx年8月4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报告,并复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14、股份转让公司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证券业协会20xx年11月28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主办券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
证券业协会20xx年8月29日
四、3.按照股份转让方式分类,对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执行不同的标准。股份每周转让五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三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二、外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19xx年7月1日
第九十五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20xx年4月12日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xx年7月22日
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9月1日
第十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年报应经审计,并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文字印制的年报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八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应聘请经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外资金融机构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外资法人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两家及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还应聘请经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认1依据《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股份转让公司是指,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进行股份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
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机构在中国境内所有营业性机构进行合并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至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对外国银行分行的年度审计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财务报告、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经营情况和资产质量。对外资法人机构的年度审计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内部管理、盈利情况、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管理情况。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19xx年4月30日
二、审计范围
(一)外资金融机构应委托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般审计规则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二)外资金融机构须按下列审计内容,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查:
1.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科目进行审核并做出详细说明。此外,还应对资产质量,特别是贷款质量及其他风险资产质量、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等进行审查并做出评价。
2.外资金融机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主要财务报表的质量、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有关的调整科目做出较详细的说明。
3.外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金融机构是否按法规要求设立了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整个控制系统(包括信贷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操作指引及其他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等),审查这一控制系统是否足以使外资金融机构正确编订报表或资料,审查外资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已设立的控制系统进行日常营运管理。 4.外资金融机构的电脑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金融机构电脑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系统使用范围、是否足以满足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处理的需要以及通过电脑处理产生的会计分类帐、总帐等是否能正确反映外资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
5.外资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金融机构对《条例》中第四章中有关条款的执行情况。
6.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审计或说明的其他问题。
此外,除上述年度审计外,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某项特定的事件(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交书面报告。
三、国有企业
1、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国资委20xx年2月12日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2、国有大中型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20xx年9月28日
(四十二)加强财务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提供给报表使用者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必须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或文件,不得妨碍注册会计师办理正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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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国务院19xx年7月23日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4、例外情况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20xx年2月1日
第三条 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五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九条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四、金融企业
1、银行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
2人大常委会19xx年7月1日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5月15日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5月23日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上一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成。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在报送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董事会。
(3)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会20xx年9月12日
第五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4)农村合作银行 2此标注时间为该法律文件施行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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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会20xx年9月12日
第五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监事会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由监事会通过,经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审议后,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
2、非银行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20xx年10月18日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监会20xx年2月1日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8月12日
二、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1月1日
第二十八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三)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20xx年7月1日
第四十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每年度聘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必须将所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期货经纪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xx年4月1日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监会20xx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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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监会20xx年7月1日
第五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2月1日
第六条 托管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送国家外汇局;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在年检时应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材料:
(二)托管人编制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5)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监会20xx年3月24日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保险中介公司
《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会20xx年3月9日
一、各保险中介公司应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年度外部审计的内容
保险中介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进行常规审计外,还应当审计下列事项:
(一)保险中介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二)保险中介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报送的各类监管报表;
(三)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费帐户;
(四)保险中介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20xx年7月25日
七、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和政策,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会计年度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保监办应督促辖区内保险代理公司切实落实此项工作。保险代理公司审计报告同时报送保监办和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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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国务院20xx年11月10日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8)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5月9日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xx年4月20日
第五十条 受托机构年度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受托机构披露审计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6月13日
第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布受托机构报告,反映当期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资产池状况和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对应的本息兑付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9)典当行
《典当行年审办法》
国家经贸委20xx年2月1日
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10)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6月30日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1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9月1日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2)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20xx年9月1日
第四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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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企业主体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7月17日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接受财政风险补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审核。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的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结合上年度的财务计划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于5月底前批复决算。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以后年度风险补偿的参考。
2、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xx年3月1日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六、非企业单位
1、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
人大常委会20xx年9月1日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2、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20xx年6月1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20xx年1月12日
第四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20xx年6月1日
第五条第三款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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