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标准现状调查报告

                                             

关于饮用水标准的现状

调查报告

学生姓名

学    号

二级学院    标准化学院

专业名称

班    级

                        20##年5月


一、前言

    今年3月以来,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农夫山泉的“质量门”持续发酵,折射出的是饮用水行业标准的迷乱。这场风波的核心,是舆论对地方标准宽松于国家标准的质疑。饮用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所以国家不可能不重视饮用水的最基本的卫生安全标准。在市场上,矿泉水、纯净水、天然泉水……各种包装饮用水的名字层出不穷。在这些产品的背后,各种包装饮用水执行着不同的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为进一步了解我国饮用水标准的现状,近期,我对我国饮用水标准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此次调研,阅读有关书面资料,查找大量的网络资料,让我对我国饮用水标准的制修定、发布、实施情况有一些新的了解和认识,发现一些现实和潜在的问题,亦可给相关方面一些意见和建议。

本次调研时间:5月5日至5月9日

调研方法:文献分析法、比较法等

调研对象与范围:我国饮用水标准与相关文件

二、调查基本情况

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的1956年,国家卫生部就制订了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后在1959年和1976年又分别进行过两次修订。1985年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饮用水质量标准》,也参照发达国家饮用水标准,卫生部又进一步组织制订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编号为GB5749-85,性质为国家强制性标准。20##年国家又组织专家对这项标准做了大幅度修订,将原标准中另外8项指标参照发达国家的标准重新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于20##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标准的性质仍然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我国饮用水的管理

    总的来说,我国饮用水资源有4种,它们的优势与劣势如下:

    1、自来水:自来水是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出厂时可以直接饮用。但是,经过漫长的输水管道、天台水池等二次污染。到终端时,已经不方便于生饮了。随着现代工业的高速发展,水污染越来越重。水厂在处理水的过程中,必须加重氯、漂白粉等进行处理,有些化学污染也是无法清除的。水中的毒素会随食物(道)进入人体,相当部分会在体内积聚。

    2、纯净水: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纯其净,把水中有害物质大部分去掉的同时,也将水中的有益物质清除掉了,如微量元素、无机盐等。长期饮用纯净水得不到微量元素,将会危害一代人的健康。 
    3、矿泉水:矿泉水含有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这是有益于健康的,但各地矿泉水矿物质的含量是不同的,微量元素过量比摄入不足对人体更有害,若人体所需的的微量元素已经满足,再补进去,就会导致微量元素代谢失调。必需选择适合自己饮用的矿泉水。
    4.矿物质水:一般以城市自来水为原水,再经过纯浄化加工,添加矿物质,经杀菌处理后灌装而成的瓶装饮用水。由于矿物质水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具体的国家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对于矿物质水是否安全一直存在争议,而矿物质水也常常被消费者误当做矿泉水饮用。

    不可忽视的是桶装水(含纯净水、矿泉水、矿物质水)的二次污染、超标等问题严重。由于是气压式进水,出来多少水,就有同样体积的空气就会从冲瓶座被强制性吸进入桶内。空气里的细菌会在三天内迅速繁殖。三天后的水,已经超出国家卫生饮用水的标准的了,在水的流通过程中超过一个星期甚至1-2个月的过期水比比皆是。

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包装饮用水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目前按食品管理。GB 10789《饮料通则》对包装饮用水做了分类,根据水的来源、加工方式等特点,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共6类。由于包装饮用水加工、运输、储存与生活饮用水不同,因此包装饮用水的执行标准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标准

饮用水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

(二)生活饮用水标准分析

1、生活饮用水的定义:供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生活饮用水应符合标准,是保障人们在饮用或者是接触用水的时候安全。

2、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3、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指标分为常规项目与非常规项目,常规42项,非常规64项,共106项。

1)常规指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且检出频率较高的指标,项目是固定的。

2)非常规指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这类指标是相对局限存在于某地区的一些指标,或者是不经常被检出的指标,这些指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确定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纳入水质常规检测体系中。

5、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做出评价时,非常规检验指标具有同等作用,即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均同等对待,均属于强制执行,非常规检验项目如超过限值同样评价为不允许的。

6、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7、饮用水质量检测工作由自来水厂和卫生部门共同进行。自来水厂出于对自身产品负责的需要,应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水;卫生部门则主要实施监督检测,监测出水厂与管网末梢水,同时监督检查水厂卫生、设备运转及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情况。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20##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特点:

?对水质的要求——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三)包装饮用水标准分析

1.我国目前存在食品质量标准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并存的局面。我国包装饮用水标准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涉及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

1)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有4项,分别是: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

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

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以上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

2)   地方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各地对除天然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类制定了部分地方标准。如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广东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净水》(DB44/116-2000)、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DBS50006-201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等。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揭露饮用水标准混乱,存在“有标不依、违标不纠、制标混乱”的现象。

农夫山泉“标准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农夫山泉所执行的浙江省《瓶装引用天然水》地方标准(DB33/383-2005)对镉、砷等有害物质的上限比国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高出了一倍以上;其二、农夫山泉在浙江、广东、湖北都有工厂,其在这三地工厂生产的产品执行的均是较为宽松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导致这些争议的原因:

1、地方标准未及时更新,《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是浙江省质监局在20##年组织制定、20##年进行修订的产品质量标准,20##年,国家标准委分别在1月和9月批准发布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的两次修改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并未作出相应的调整。

2、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农夫山泉在标准使用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这一标准,导致标准的异地使用。

更主要的问题是国内饮用水标准的混乱,仅包装饮用水就执行四种国家标准,再加上各地方标准,存在不同水标中,同一常规指标要求值不同的现象。

2.市场调查

市场上的瓶装水标准乍一看差不多,其实又不太一样。针对占据主要市场份额的15家水企业中,公开售卖的主要瓶装水执行的标准,制作了表1,如下图。共统计了共19种瓶装水产品。其生产标准可分为国标、地标和企标(产品包装上分别以“GB”、“DB”和“Q”打头)。其中农夫山泉执行的是浙江地标,有8家企业执行的是天然矿泉水国标,有4家执行的是纯净水国标, 剩下的6种瓶装水,包括3家矿物质水和3家其他饮用水,它们执行的是各不相同的企业标准。也就是说,19种瓶装水共采用了9个不同的标准。各种标准的指标也大有不同,见表2。

三、饮用水标准体系及现有标准分类

1、从标准的性质角度

1)、体系图

 

                                                          

2)、现有标准分类

①质量标准:

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DB44/116-2000《瓶装饮用天然净水》

DBS50006-2011《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DBS44/001-2011《饮用天然山泉水》

②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2、从水的来源及加工方式角度

1)、体系图

 


2)、现有标准分类

①生活饮用水标准: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②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

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③饮用天然泉水标准:

DBS50006-2011《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

DBS44/001-2011《饮用天然山泉水》

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④其它天然饮用水标准:

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

DB44/116-2000《瓶装饮用天然净水》

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⑤饮用纯净水标准: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⑥饮用矿物质水标准(均为企业标准):

    Q/QCSYL0001S屈臣氏饮用矿物质水

    Q/DXKKK0004冰露(可口可乐)矿物质水

Q/14A0240S康师傅矿物质水

四、标准清理工作进展

为了解决食品标准交叉矛盾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全面启动了标准清理工作。该项工作将对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清理,计划于20##年底完成清理任务,20##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整合工作。包装饮用水标准也在清理范围内,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指标将会进一步整合。目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设了食品标准清理专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的“食品安全标准”新浪官方微博也会及时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展,欢迎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持续一个月的“农夫山泉风波”焦点还是集中在“水标准”问题上。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在《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中透露,国家层面正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通用安全标准,这意味着包装饮用水将有“大一统”的国标,有望解决目前标准繁多而又混乱的现状。同时,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在加紧对《瓶装饮用纯净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标准进行清理,将整合公布新的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但是“大统一”的国标也意味着标准的制定充满挑战。有媒体报道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征求意见稿)早在两年前就低调征求过行业意见。据悉,国家拟将上述的3个强制性国标修改并综合整理,把除矿泉水外的包装饮用水都纳入到新标准中。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包装水种类较多,国标最终如何制定仍然充满变数。

    “这次的清理、整合对企业和整个行业来说都是好事,证明国家已经开始重视饮用水标准的问题了,但并不代表国家标准要取代地方标准。”北京公众健康饮用水所所长李复兴表示,国家饮用水标准是最低的标准,地方标准都要高于国家标准。国家在修改完善标准时,地方标准也应随之进行提高和完善,这样才不会让饮用水企业参照的标准参差不齐。

五、存在的问题

1、市场包装饮用水标准众多,没有通用的标准

瓶装水指标数目少于自来水;瓶装水标准滞后;瓶装水自来水国标涉及部门不同。

2、企业不同产品执行标准不一

“商业机密”背后存质量隐忧;企业拒绝公开企标;企标可靠性存疑。

3、监管食品类饮用水有4种国标

部分矿物质水用自来水添加制造;缺乏统一的瓶装水国标。

4、跨区执行地方标准现象亟待规范

山泉水地方标准林立;山泉水地标不及矿泉水国标;企业参与制定地标。

六、意见与建议

1、国家要求所有的企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在国家标准更改后,企业也应该自行更新。目前市场上各种饮用水概念五花八门、标准繁多,造成监管困难,应该以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基础尽快统一。此外,除了成品水,国家规定瓶装水的水源水也必须满足自来水标准,相关部门对这方面的监管还存在欠缺,需要加大力度。

2、质监局在企业标准备案时要充分检验技术指标是否可靠、适用产品;标准实施后,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测时,应该对外公布具体的检测数据及结果,做到让公众对标准实施情况知情。

3、相关政府部门尽快展开包装饮用水标准的清理和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指标整合的工作。

4、鉴于各个地方的水质不同,需制定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且只在各自地方行政区域内实施;制定饮用矿物质水国家标准;鼓励企业自主研制更高指标要求的企业标准,规范企业山泉水和矿物质水的产品质量。

 

行文至此,这个课题的研究暂时告一段落了。我调研的目的是了解我国饮用水标准的现状。然后希望能运用所学的本专业的相关知识,来解决一些社会上存在的标准化方面的问题,为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做一点贡献。与此同时,我也通过此次调研活动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从而让我对自身进行不断改进和优化。

参考文献

[1] 环保网. 各种水资源的优势与危害[EB/OL]. [20##-5-15]. http://www.hbdoc.cn/zhishi/143180.html.

[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关于包装饮用水标准情况的简介[EB/OL]. [20##-5-7]. http://www.chinafoodsafety.net/newslist/newslist.jsp.

[3] 郑道森, 刘溪若. 起底瓶装水标准[N]. 新京报, 20##年5月2日(B04).

[4] 食品汇(食品品牌网). 瓶装水执行标准多样 雀巢、娃哈哈和统一三种水无相应国标[EB/OL]. [20##-5-7]. http://www.foodpp.cn/news/201305/04/news_show1289.html.

附录1    起底瓶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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