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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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KF-7.3-1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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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产品鉴定

省经贸委《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皖经贸科[1997]567号)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经 贸委颁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 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 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 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 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

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 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安徽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省的新产品、新技术 鉴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经贸委归口管理、监督本行业、本地市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 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新产 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的依 据。

第七条 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行业及各地市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企业自行开发而未列入各级计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在试产

(试用)、投产(使用)阶段,均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企业自行开发的一般项目,无需组织鉴定。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 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鉴定内容

一、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新颖性、技术水平、技术性能、采用标准和生产工艺条件作出评价。

二、考核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包括工艺文件、工艺装备、检测手段、质量体系等),安 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及评价。

第九条 鉴定形式

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鉴定可选择下列方式中一种进行:

一、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新 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检测报告,并由鉴定组织单位作出评价结论。

二、会议鉴定: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 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 作出结论。

第十条 鉴定条件和需具备的技术资料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具有很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应用、推 广价值。

二、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三、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四、新产品鉴定分试产(试用)和投产(使用)两类进行。其鉴定条件除满足上述三条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

(一)试产(试用)鉴定,需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具备产品图样和下 列技术文件:

1、鉴定大纲;

2、计划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3、研制工作总结;

4、标准化审查报告;

5、用户试用报告;

6、产品技术条件或新技术应用的经济、技术指标;

7、产品技术性能检测报告;

8、新产品、新技术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查新证明。

(二)投产(使用)鉴定,需通过试产(试用)鉴定,具备投产(使用)所必须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工装检测和质量控 制手段;符合标准化规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用户反应良好;符合安全、环保、卫生 等有关规定。除试产(试用)鉴定具备的技术文件外,还需有:

1、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或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2、工装及工艺文件;

3、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4、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二份以上);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由法定或权威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性能测试报告;

8、特殊产品需有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

无特殊规定的一般性新产品、新技术投产(使用)和试产(试用)鉴定可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鉴定程序

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组织单位或计划下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送审技术资料。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在收 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采取检测鉴定方式或省经贸委下达的贷款实施计划项目需办理委托手续,即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中签明委托。

三、鉴定组织单位实施鉴定活动。

四、鉴定组织单位审核结论、颁发统一制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鉴定组织单位

一、列入国家经贸委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主持单位即是鉴定组织单位。省经贸委组织鉴定时,应邀请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 部门参加。

二、列入省经贸委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主持单位即是鉴定组织单位。其中列入省经贸委贷款实施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 由省经贸委委托组织鉴定或自行组织鉴定。在主管厅局组织鉴定时,应邀请相关地市经贸委参加;在地市经贸委组织鉴定时,应邀 请相关厅局参加。

三、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计划下达单位即是鉴定组织单位。

四、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即鉴定组织单位。

五、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可以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鉴定组织单位认真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是否同意组织鉴定和决定鉴定方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或合同验收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采用检测鉴定方式的,确定并委托法定检测单 位检测。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采取合理措施保护鉴定工作中的商业秘密。

七、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第十四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结论无效。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来自企业及科研、大专院校和管理等单位,具有一定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的人员须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其余应为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应占三分之一左右。被鉴定单位原则上不参加鉴定委员会,由于 专业限制确需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五分之

一,直接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鉴定组织单位人员一般不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其工作不受他人干预。

四、拟定鉴定意见应包含第八条内容要求,并应写入改进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鉴定意见中注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证书 上签字。

五、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六、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为保护竞争,维护技术创新成果开发者的 利益,在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允许被鉴定单位不公开核心技术机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 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 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经科字[1989]3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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