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审计》知识点: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会《审计》知识点: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知识点: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非无保留意见的含义

非无保留意见是指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1.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2.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通过实施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无法实施特定的程序并不构成对审计范围的限制。

下列情形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称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1)超出被审计单位控制的情形;

(2)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或时间安排相关的情形;

(3)管理层施加限制的情形。

(二)确定非无保留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1)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2) 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注意:

第一,在承接审计业务后,如果注意到管理层对审计范围施加了限制,且认为这些限制可能导致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消除这些限制。如果管理层拒绝消除限制,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沟通,并确定能否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如果受到的限制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在可行时解除业务约定,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解释不能解约的原因)

第三,如果认为有必要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对按照相同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发表无保留意见。

(三)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1.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

2.审计意见段

3.非无保留意见对审计报告要素内容的修改

 

第二篇:注会《审计》知识点: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注会《审计》知识点: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知识点: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审计报告的要素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二、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三、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应是“……全体股东”;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就应是“……董事会”。

四、引言段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并包括下列内容:

1.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3.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

4.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

5.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五、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段落,用以描述被审计单位中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人员的责任。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的段落。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3.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4.注册会计师相信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注意:

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上述第3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七、审计意见段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审计意见”的段落。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审计意见应当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企业会计准则等)]编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辞。

注意:

第一,财务报表可能按照两个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编制基础都是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需要分别考虑每个编制基础,并在审计意见中提及这两个编制基础。

第二,财务报表可能声称符合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所有要求,并补充披露财务报表符合另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程度。由于这种补充信息不能同财务报表清楚地分开,因此涵盖在审计意见中。如果有关财务报表符合另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程度的披露不具有误导性,但注册会计师认为该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第三,其他报告责任。除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设定了其他报告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

八、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十、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1)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2)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注意:

第一,如果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在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说明段,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

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之后、审计意见段之前增加导致非无保留意见事项段(简称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二,在符合出具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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