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赤峰市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吴剑波 高文斌 田俊峰 韩正民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职业卫生监督能力,探索职业卫生监督的长效机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及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设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9人。辖区包括城区和松山区各乡镇,登记在册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114个、职业技术服务机构1个;管理接害人员5977人。20xx年应体检4307人,实际体检2509名,受检率58.25%;生产环境有害因素应测定点938个,实际监测388个,监测率41.36%。58个被监督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50.43%。

二、主要工作情况

市政府于20xx年批转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意见的报告》;20xx年,市人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20xx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统一的安排部署,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工作目标,责成各相关部门自9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治理行动,使职业卫生工作纳入了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按照有关要求,卫生监督所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努力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重点人群对《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组织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是依法行政,以督促接害人员体检为切入点推进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初步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档案,开展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够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其落实。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职业病危害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职业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一)《职业病防治法》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一些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难以找到具体依据。如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浓度(强度)的标准有上限值无下限值,使许多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职业危害难以确定;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生在汽修公司喷漆车间实习期间患白血病,是否可以诊断为职业病等问题。

(二)《职业病防治法》被多部门肢解,协调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很难做到信息共享,《职业病防治法》无法统一贯彻执行。多年来,卫生、安监、发改委、劳动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尚未落到实处,协同机制还未得到发挥,职业病卫生监督缺少建设项目及

职业病危害的前期资料,工作难以到位。如按照职责分工通知精神,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受理工作、作业场所的现场职业卫生监督由安监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得不到相关信息,难以确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发改委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为建设项目许可前置,导致大多数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没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监督部门始终处于被动监督的局面,存在监督死角和盲区,无法深入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三)个别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缺乏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不能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保护职工健康权益的关系,以加快经济发展为由,制定地方保护投资环境的有关政策,盲目引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和企业,允许未经职业病危害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企业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使职业病危害无法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用人单位存在逃避甚至拒绝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现象。

(四)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不断增加,职业卫生监督缺乏必要的取证工具和足够的交通工具,财政补贴不足,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人员缺少系统学习的机会,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配比明显低于其他监督类别,同时,职业卫生历史形成的边缘专业传统印象难以吸纳优秀人才的主动加入,造成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与工作要求有很大差距,监督覆盖率和监督频次难以到位,工作极易出现监督空白及监管不力的现象。

(五)用人单位尚未完全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各用人单位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未能很好地履行法定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未进行竣工验收就擅自开工或投入生产使用;二是部分用人单位不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三是部分用人单位不与接害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不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四是部分用人单位不组织接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接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造成接害人员体检率较低。上述情况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社会对职业卫生关注度不高。随着用工制度的改变,部分用人单位招聘农民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的岗位。由于农民工卫生法律知识水平低,工作存在季节性轮换及有些职业病存在迟发、缓发的特点,加之部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一旦罹患职业病,很难得到有效解决,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群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底层人群,社会各部门缺少对其权益的关注。

四、几点建议

当前,全市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严峻,不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增多,流动性强,而且现有职业病病人总量大,职业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态势,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一是要提高认识,切实提高职业卫生工作重视程度,细化标准,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分级管理。

二是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建立顺畅有序的协调机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构建日常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政府应对各部门职责落实及协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卫生工作的认识。应认真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以典型案例为教材,大造声势,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卫生工作的认识。深入工厂、矿区进行宣传培训,协助用人单位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宣传到工

厂、车间、班组和每一名职工,使接害作业人员知情知法,增强自我维护健康权益的能力。 四是要加强监督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应改善职业卫生执法环境,加强人员培训、装备、经费、特别是交通工具方面的投入,以保障监督机构能够按着监督频次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管,高效快捷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严格执法,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水平。

(本栏目责任编辑 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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