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业绩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信用社业绩的调查报告

戚桂林

天润财经 [2002-04-12] 访问次数:17

摘 要:目前各地农村信用社业绩改善,得益于支农再贷款政策倾斜、低利率和宽松的外部环境及自身内部改革。要保持来之不易的业绩改善,基本思路是抓住有利时机,努力深化改革,为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打牢基础。

近年来,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社自身改革逐步深入、经营环境进一步改善以及央行政策倾斜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绩逐渐好转,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大面积的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这种业绩的改善,如何准确界定内、外因对业绩改善的贡献,又如何将政策倾斜等转化成信用社内部的改革动力,对指导农村信用社摆脱经营困境、增强盈利水平和深化改革是至关重要的。为此,笔者对辖内某县农村信用社作了专题调查。

一、农村信用社业绩改善的原因分析

连续三年的支农,使得地处沂蒙山区的某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迅速发展。截至20xx年9月末,农业贷款达到了3.4亿元,占全部贷款的55.7%。广大农户的良好信誉,确保了每年农业贷款的到期回收率都在99%以上。农业贷款利息收入达到1120万元,占贷款利息收入的70%以上。在去年盈亏平衡的基础上,今年有望整体实现盈利200万元。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绩有了恢复性的改善,为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彻底摆脱经营困境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构建了基础平台。总的看来,农信社业绩的改善是外生性和内生性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农信社业绩改善的外生因素分析

1.低利率与农村经济货币化使农信社获得低成本融资条件。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货币化进程加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迅速增长的自由交易市场,扩大了农民与城市居民及企业的商品交换;二是农产品价格的放开,促进了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各生产要素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合理流动;三是大量涌出的农村个体、集体经济,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货币化的程度,农村货币流通量增加。这都为农村信用社吸纳更多、更低廉的资金创造了条件。19xx年该县存款规模为4.87亿元,利息支出4942万元,实际存款付息率达到11.43%,高于同期存款加权利率5.07个百分点;到20xx年,存款余额为6.9亿元,利息支出1847万元,实际付息率仅为2.77%。其中农村定期储蓄5.3亿元,占储蓄存款的76.8%,活期储蓄占比较19xx年增加了3个百分点。而且,随着存款规模的扩大,边际存款成本也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贷款利率也有下调,但下调幅度明显小于存款,使存、贷款利差却由19xx年的7.86%变为现在的6.80%,仅下降了1个百分点,利差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2.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在解决农信社资金问题的同时增加了农信社收入。自19xx年以来,中央银行通过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等手段,对信用社实行政策倾斜,对引导信用社改进信贷投向、缓解支付压力、增强盈利水平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几年来,人民银行累计向该县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1.7亿元,20xx年9月末的余额达到了4600万元,占农业贷款余额的13.5%;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累计5800万元;累计发放短期再贷款5200万元。这些货币政策的实施,一则在农村资金需求旺盛、信用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引导信用社开发了农村信贷市场,稳固了信用社在农村信贷市场的地位;二则利率低,只相当于存款成本的一半,按规定利率上浮后的利差达到5.1%,仅20xx年就为该县农村信用社带来173万元的收益。

3.竞争对手的逐渐退出为农信社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近来,国有银行逐渐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收缩机构、精简冗员,农村基金会的清理整顿也基本宣告结束,使得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减少,竞争成本降低。据统计,在1996一19xx年三年间,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代办手续费支出高达1544万元。到20xx年,手续费支出降至208万元,相当于以往平均水平的40%。信用社营业费用开支比19xx年减少了536万元。而且,竞争对手的退出,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地位也随之更加巩固。自19xx年起,该县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已达到5亿元,以年均10%速度递增,年新增贷款以15%的速度递增,贷款增量占当地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87%。由于农业贷款大量投入,该县高效农业发展迅速,地方政府给予了较高评价,行政干预逐年减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也确保了信用社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上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4.准予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成为农信社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人民银行指导农村信用社积极参与公开市场业务,开发新的资本运营渠道。20xx年,该县农村信用社20xx年在货币市场业务方面的收益就达160万元,而且,通过灵活的资金调剂,还增强了整体资金的流动性。

(二)农信社业绩改善的内生因素分析

1.大量农业贷款的稳定收益是农信社业绩改善的基本条件。被长期压制的农业贷款需求在农村信用社转换“三农”经营方向后得到初步满足。20xx年,该县农村信用社通过开展“百万农户工程”,实行农户联侏责任制等一系列活动,围绕农业发展做文章。1997—20xx年四年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26亿元,仅20xx年至20xx年9月间就累计发放11.6亿元,使农业贷款余额增加到3.4亿元,占整个贷款的55.7%;贷款收息率与贷款执行利率的差距由19xx年的4.41%,逐渐缩小到20xx年的2.4%。农业贷款的高收益和低风险,扩大了信用社生息资产的基数。19xx年,该县农村信用社生息资产只有2.7亿元,到20xx年,生息资产为3.8亿元,这期间农业贷款增加到2.7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也明显下降。

2.引入竞争机制激活了农信社内部经营活力。该县农村信用社通过形式多样的竞争激发内部经营活力,开展了广泛的岗位竟聘制和客户经理制,优胜劣汰,初步建立了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打破固定工资制,在最低生活保障线基础上核发基数工资,按绩取酬,不封顶,不保底,多劳多得,年末一次奖惩兑现。客户

经理制的全面推开,调动了基层社积极性。20xx年9月,全县已发展成熟的客户经理34人,客户经理经办存款4.1亿元,贷款1.6亿元,分别占存、贷款总额的55%和26%。这对增强内部活力、拓展市场空间、改进金融服务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加强内控制度成为农信社增收节支的保障。经过几年的经营实践证明:强化成本控制是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的关键。主要措施有:一是减少费用开支。从联社,到基层社一次性核定费用总额,对费用实行超额不补,结余留用,此项措施的实施使20xx年信用社业务费用开支比19xx年减少534万元。二是将利润指标一次核定到基层信用社。对利润实行超奖欠罚,这样每一个基层信用社,为完成利润指标必须改善资金吸存渠道,降低资金成本,仅储蓄代办费用由最高年份的582万元,下降到20xx年的179万元,到20xx年末该县信用社经营成本比19xx年下:降33个百分点。三是建立以联社职能部门为主的内部资金调控体系和业务监管体系。主要负责辖内资金余缺的调度、资金成本的核算、管理核销呆坏账贷款等,在总量、增量一定的情况下,提高资金的综合运用水平。通过有效的业务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并将其列入基层社法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由于措施得力,信用社违规事件基本杜绝。

二、农信社持续保持业绩改善的对策分析

为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绩持续改善,要特别注重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1.政策依赖问题。目前在低成本、高比例的存贷款利差之外,对农村信用社特有的优惠政策主要有支农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允许参与货币市场等,尤其是不断追加的支农再贷款作为稳健货币政策的基本工具,目的在于促使农村信用社坚定支农经营方向、解决支付问题和增加盈利水平。但支农再贷款既不是扶贫款,也不是救济款,这种优惠政策更不可能永远实施下去,它总会有个时间界限,随着宏观货币政策需要调整而随时调整,央行再贷款也会逐步收回。而且,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即,农村利率将首先放开。到那时,利率水平随行就市,利差水平将逐步缩小,盈利能力将随之降低。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准确理解政策意图,把握住机会,把优惠政策有机地融入自身的经营管理之中,切实增强支农力度,增加盈利水平,打好长远发展所必需的物质和客户基础。

2.垄断惰性问题。国有金融机构的退出并不能否认农村金融市场有巨大发展潜力;尽管农村基金会等以清理整顿而告结束,但其曾经占据一成左右的市场份额,已经清楚地说明市场是有需求的,且这部分需求正是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遗漏。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不能正确地看待目前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不能清醒地认识并克服外部垄断所引发的低效率和工作惰性,刚见起色的经营业绩可能会难以维持。

3.市场的浅层开发问题。尽管农村信用社在支农贷款投放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巨大农村金融市场潜力的开发仍将是长期艰巨的任务。据该县调查,农户贷款需求的满足率达到了60%左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资金需求没有得到满

足。

为实现农信社经营业绩的持续改善,当务之急是要将外部因素有机融入到自身经营之中,并加以吸收和消化,抓住有利时机,坚定支农经营方向,努力深化内部改革,合理配置责任权利,打牢基础,为信用社的长远发展建立稳定的平台。

来源:《济南金融》20xx年第12期

 

第二篇:关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调查报告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调查报告

作 者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 次

专 业

指导教师

刘刚 江苏丰县 丰县电大 本科 法律 刘接昌

关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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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本人在农村信用社从事基层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随着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支农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金融工具,在支农服务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受市场风险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信用社形成大量的呆滞、呆账贷款,农村信用社通过自身无法清收的不良贷款,最后进行依法诉讼清收,运用国机司法强制力保障信用社合法权益。因此,从法律角度上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自己长期在基层信用社工作经验积累,分析了近年来本地区贷款质量变化数据和调查根本原因,找出当前信用社依法收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信用社信贷风险的主要表现,找到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形成原因,最后提出了利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依法收贷;信贷风险;风险防范;控制对策

关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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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依法收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1

(一)放款潜在风险,留下清收隐患 .............................................. 1

(二)各种原因导致不能举证 .................................................... 1

(三)行政干预,导致收贷困难 .................................................. 1

(四)贷款存在瑕疵造成败诉 .................................................... 1

(五)执行难,赢了官司输了钱 .................................................. 2

(六)执行财产抵押物不易变现 .................................................. 2

(七)其它法定优先权阻碍 ...................................................... 2

(八)诉讼成本高,利息损失大 .................................................. 3

二、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建议 .................................................. 3

(一)国家在政策上应多给予扶持 ................................................ 3

(二)营造诚信氛围,找到突破口 ................................................ 3

(三)提高依法放贷和收贷水平 .................................................. 3

(四)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债权 ................................................ 4

(五)提高案件胜诉率,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 4

结论 .......................................................................... 4

参考文献 ..................................................................... 5

关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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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调查报告

依法收贷即银行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指银行对超期的不良贷款,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法院审判并强制执行的一系列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立足“三农”,为辖内广大农户和社区居民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受市场风险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信用社形成大量的呆滞、呆账贷款,农村信用社通过自身无法清收的不良贷款,最后进行依法诉讼清收,运用国机司法强制力保障信用社合法权益。以江苏西北部某县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工作为例,依法收贷现状特点为胜诉易、执行难,耗时久、收益少。

一、依法收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该县农村信用社针对不良贷款占比大,呆账、坏账多收回困难的不利局面,从依法收贷上下功夫,设立了贷款风险控制部,依法对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保全管理,主要任务是代理全县信用社进行诉讼活动,20xx年上半年,该联社提起诉讼案件50起,涉案金额2633.27万元,审结案件3起,案件的审结率为6 %;申请执行案件466件,涉案金额2816.33万元,执结62件,执结率为13.3%。仍有近2000万元胜诉贷款难以执行和收回。联社统一委托法务人员集中代理,节省了人力物力,降低了诉讼成本,取得了一定效果。从但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放款潜在风险,留下清收隐患

受政策因素限制,贷款抵押不能落实,影响了农村信用社贷款投放,给贷款造成潜在风险大。按《担保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服务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个体私营企业,这一抵押限制,使信用社失去了很多农村较大额贷款客户。为了追求利益,也为了完成支持农村发展的政治使命,许多项目只好采用信用方式贷款,使信用社贷款一发放便潜在着较大风险,此类贷款容易形成不良占压。

贷款管理水平偏低,贷款管理存在缺陷。一是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贷前调查情况不准,贷时审查把关不严,贷后检查流于形式,致使贷款形成风险;二是贷款内控制度不严,违规违制发放的贷款更易形成风险和不良贷款;三是稽核检查不力,使风险贷款往往要形成损失才能发现,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是信贷员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作风不实,催收不力,清收乏术,导致风险加剧甚至诉权难以保障。

(二)各种原因导致不能举证

一是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农村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和中小型集体、私营企业,在贷款操作过程中,受业务量大、人员少等因素制约,手续相对简单和不完善,贷款一旦逾期,档案资料有举证价值的少,造成很多贷款该起诉但无证可举;二是借款人本身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善,给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形成误导,也给起诉举证带来困难;三是企业改制、重组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督。企业往往未经信用社同意或不告知信用社自行改制、重组、转移资产使信用社抵押物消亡,造成信用社抵押权灭失,失去资产保障权,而信用社未参与无法举证;四是假离婚逃废夫妻共同债务,信用社不能举证;五是虽可以举证但因无执行能力和偿还能力不愿举证。

(三)行政干预,导致收贷困难

省联社成立以前地方政府干预信用社的业务经营,大部份行政指令性贷款、政府介绍贷款都形成了不良贷款。一是政府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在对待政府及其部门贷款显得关系暧昧,不能实现司法公正,怕得罪领导不敢立案;二是司法机关自身贷款到期后信用社依法起诉不给立案;三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身份取得的贷款和为朋友、亲属引荐的贷款难以立案;四是司法机关关联企业贷款不能立案;五是审判回避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信用社败诉。

(四)贷款存在瑕疵造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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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手续合规性差造成难以胜诉。通过该县信用社近2年来300多件案件来看,信用社出现的法律瑕疵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填制不规范,借款金额与借据金额不相符,诉讼时如果法官理解有差异,信用社可能会受到损失;二是合同约定不明确,意思有有歧义,在法院审理时会因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作出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释而使信用社败诉。

2、因贷款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工作中,部份干部职工易形成新官不理旧事的思想,当信贷人员交流后,新上任的信贷人员对其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不理不问,导致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在其任期内超过诉讼时效,使得信用社对此部份债权丧失法律的保护。

(五)执行难,赢了官司输了钱

1、案件胜诉但无执行能力。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有着特殊性,主要服务于“三农”,主要客户群体为农民,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中有60%是农户贷款。当信用社对不良贷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情形可想而知:农户主以粮食生产为主营收入,在未发展第三产业的情况下无其它收入,根本无执行能力可供法院执行。

2、按照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理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司法解释,农村信用社胜诉贷款的执行出现了一定的难度,住房除了生活必需部分一般无多余部分,即使有也无法分割,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不能处理住房,这给信用社实现债权设置了障碍,给借款人提供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保护;

3、共有财产未设置共同抵押,执行时形成纠纷无法执行。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法律知识欠缺,对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部门法不熟悉,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抵押人出具书面抵押同意证明材料时,未要求财产共有人签字确认,而导致诉讼执行中出现纠纷难以执行。

4、司法机关执行不力,执行费收取后一拖再拖,最后到手的是一张债权凭证,连垫付的执行费都收不回来。受行政干预影响,司法机关执行不力,一拖再拖。正如笔者上文所讲,农村信用社诉讼到法院的借贷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或行政领导为了保护本地区或本人利益而干预司法,对信用社诉讼执行的案件干预和插手,使法院执行工作难以顺利执行,法院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最后只有向信用社下发一张债权凭证了事。

(六)执行财产抵押物不易变现

1、农村信用社抵押的房屋、汽车、设备居多,变现能力弱,执行后一时不能变现便一纸裁决将抵押物给信用社抵偿贷款,很多抵押物评估价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超值部分还要补现金,抵押物进入抵贷资产造成闲置,不但不能创造价值,还要承担产权过户、契税、维修和管护费用,收回贷款得不偿失。

2、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服务对象大多数是农民,为了完成支持农村发展的政治使命,农村信用社只能接受农民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小产权房作为抵押担保,此类贷款容易形成不良贷款。当法院对此类抵押贷款进行执行时,按《物权法》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能转让的规定,抵押财产无法变现、无法执行。

(七)其它法定优先权阻碍

1、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农村信用社接受抵押的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往往由抵押人自行保管使用,其在使用中可能因损坏而修理,从而产生了留置权,对信用社行抵押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建设工程承包权优于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该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

3、租赁权优于抵押权。《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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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上述法条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最好解释,信用社依法收贷中容易出现租赁权优于抵押权从而阻碍了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4、税收优于抵押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此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作为国家公权力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从而也极大影响了信用社行使抵押权。

(八)诉讼成本高,利息损失大

依法起诉的贷款不管结果如何,起诉时先垫付诉讼费、律师费、打印费、车旅费等支出,判决后又垫付执行费。综合估算,诉讼成本约占起诉金额的8-10%,占收回贷款的15-20%,而法院判决或调解裁决利息损失额高达30-50%,近三分之一的贷款只收本不收息。

二、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建议

(一)国家在政策上应多给予扶持

加快金融法规建设,构筑依法收贷平台。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保护金融债权的法规,借贷纠纷一般都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间接裁定,而这些法律强调的是对债权的界定,追究的只是简单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恶意违约者缺乏必要的制裁,虽然新《刑法》已增加了贷款诈骗罪,但定罪的客观条件十分苛刻。因此,目前最关键的是要尽快制定和修订保护金融债权的专门法规,加大对故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失信者付出代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省联社应加强与省高级法院的协调,抽调人员组建专门的金融法庭,受理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的借贷纠纷、依法收贷等方面的案件,提高依法收贷的工作效率。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肩负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重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经营成本高,带有政策性银行色彩,国家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现在农村信用社由省政府管理,建议政府以行政手段协助信用社收回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不良贷款;要求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工作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减少办案程序,加大执行力度,降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收取标准。

(二)营造诚信氛围,找到突破口

纪检、司法等职能部门应联合行动,彻底净化辖区内的金融秩序。对那些变相融资、诈骗集资的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惩处。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由政府牵头信用社具体抓落实,加快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工程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氛围。

设计最佳的依法收贷方案。搞好综合成本效益分析,选准起诉对象当做突破口。起诉前,要对所起诉的不良贷款进行诉前效益分析,即:估算依法收回该笔贷款本息所需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处置费等各个环节的费用总额,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尤其要注重抵债资产的处置成本。同时,要对借款人当前的经济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搞清哪些是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偿还,哪些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通过诉前效益分析,选择那些有偿还能力的欠贷户作为诉讼对象,依法提起诉讼。

(三)提高依法放贷和收贷水平

1、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农信社应尽快培养或吸收一批懂金融、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大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减少依法收贷工作的对外依赖性。放贷前要加大对贷款担保、抵押有效性的审查力度,从不同侧面调查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使合同行为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

2、要实行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让企业出资人或股东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切实保障农信社的债权。要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保全的新途径,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改变以往的催收、诉讼、以物抵债、呆账核销等做法,在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下,灵活采取各种方法。要充分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查自身的证据材料是否合规合法,如有欠缺,应尽快补充完善;对债务人多头负债的,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其他债权人抢先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3、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增强依法放贷意识,加强对信贷人员和稽核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真正做到贷款操作规范化,贷款管理法制化。在贷前调查中落实好抵押担保手续,注重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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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阻碍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其它法定优先权的存在;在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时,要认真填制,不出差错;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要防范各种法律风险,做到防范于未然。

4、成立不良资产保全管理机构—资产保全部或法律事务部,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和处置;面向社会招录具有司法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或律师到信用社清收队伍中来,培养信用社自身的依法收贷工作队伍,实现贷款清收依法化。

(四)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债权

1、积极理解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二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借款户因自然灾害造成客观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包括如债务人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权利无法主张的情况,由法官裁度。

2、及时进行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包括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和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三种,在起诉环节上不仅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有权机关如行政机关申请保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新规定了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发出催收通知书、电话、信函、公示、公告等,但要注意保存证据。义务人承诺履行包括签订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有书面认可的自行还款、结息记录、涉及承诺还款的录音、录像资料等,也要注意收集证据,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佐证。

3、严格把握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理由有哪些无具体规定,由法官裁度。

(五)提高案件胜诉率,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认真调查取证,提高案件胜诉率。信贷人员和诉讼人员要多方搜集相关证据,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保证)合同、抵押财产他项权证等主要证据材料外,还要提供借款申请书、调查表、报批表、承诺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使所有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做到无懈可击。为防止胜诉后借款人隐匿、转移财产,影响执行效果,信贷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要通过明察暗访摸清债务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律途径查封、扣押或冻结其资产,为依法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积极参与破产兼并或股份制改造企业的债务重组,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信用社应当在借款合同内约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债务的偿还责任,要求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依法收贷作为银行保全金融资产的最重要手段,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金融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现状要求我们在运用法律手段收回不良贷款的工作上下功夫,作为银行法务人员不但要有坚实法律基础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经济金融知识;在对不良贷款依法清收过程中,银行要善于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在选取清收方案上应多法并举,依法收贷只能作为信用社最后选择的清收手段。

关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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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谢哲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依法清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J]; 中国金融; 2003 .04 2 王亦平; 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运营的风险防范 [J]; 中国法学; 2004.04

3 李娜; 论不良资产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困扰及其解决途径 [D];河北大学; 2006.01 4 谢清河;. 担保物权制度发展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创新 [J];财会月刊. 2009. 18. 5 秦丽;. “土地收益权”质押贷款可行性分析 [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09. 07. 6 陈福录;唐侠;.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与银行应对之策 [J];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9.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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