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申请书

法医鉴定申请书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申请人:董莉,女,19xx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用荣镇白云寺村堰坝口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系车主。

申请人:苏光清,男,19xx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六井街51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系司机,与车主关系夫妻。

被鉴定人:陈大菊,女,19xx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六井街589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系交通事故行人。受伤时间:20xx年8月14日19时30分,受伤地点:永川区红炉镇原永川煤矿电影院路段。

申请鉴定目的:

1:请求鉴定被鉴定人的伤情: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的诊断是否与8月14日的车祸伤有关。

2:如果上述伤情有关,请求鉴定:未通知保险公司、司机、车主及公安部门,擅自住大坪医院治疗韧带断裂有无必然性、合理性。

3:请求法医审查,其在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市二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治疗伤情以外的费用:颈椎骨质增生,胸1椎间盘变性突出,腰5骶1椎间盘膨出变性;该治疗费系车祸伤以外的费用。

事实经过:

20xx年8月14日19时30分,司机苏光清驾驶渝CVQ687正三轮驶至事发地点,刹车突然失灵,整车失控,侧翻造成陈大菊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即住入市二院治疗,入院做完相关检查,包括磁共振,8月16日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陈大菊没有左外踝关节撕脱性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左膝关节腔内半月板后角损伤,之后才有左外踝及距骨撕脱性骨折,左膝关节腔内半月板后角损伤。但出院时也未发现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

20xx年12月23日陈大菊已到永川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伤情中也没有其左膝韧带损伤,股骨骨折,颅底骨折;及后续医疗费用的鉴定;更谈不上韧带断裂。只有伤残等级十级的鉴定意见。

理由:被鉴定人:陈大菊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或断裂,股骨骨折,颅底骨折距车祸伤出院有5个月之久,距20xx年12月永川区司法鉴定意见也有3个月之久,这几个月有很多伤害发生的可能,不排除受到第二次伤害,或其他可能。

因此,车主、司机对3月29日治疗其韧带断裂不服,及其在市二院,大坪医院治疗自身病,其他伤害报车祸伤不服。特此申请上述鉴定。

申请人:董莉 苏光清

20xx年8月16 日

 

第二篇:法医鉴定申请书参考格式

法医鉴定申请书参考格式

来源:作者:

申请人:张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日,在XX公司工作 住址: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至人民法院,现已受理。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乘坐本市第XX路公交车行至XX路时,因司机突然紧急制动,致申请人摔倒在地,头部、腿部、腕部等多处受伤,在本市XX医院住院三十多天,花费了大量的费用仍未康复,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法医鉴定机构确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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