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申请执行N平美发店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案

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申请执行?N平美发店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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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南行执字第38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南行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所在地: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县政院内。 法定代表人盛元龙,男。

委托代理人李光玉,男,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N平美发店。所在地:南县南洲镇房红路。

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申请执行?N平美发店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南价调征字(2008)13号征收决定及申请执行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南价调征字(2008)13号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南价调征字(2008)13号征收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N平美发店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南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南价调征字(2008)13号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事项见本院(2009)南行执字第38号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刘 军

审 判 员 谢 春 华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红 英

 

第二篇:美发店长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刘丽,家庭比较困难。为了减轻父母生活负担,自立创业,我申请在灵武市人民街开办了“舒雅美容美发店”,希望得到一次锻炼自己,突破自我的机会。更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支持!

开店以来,我时刻提醒自己,用心做事,兢兢业业,认真对待每一位客人。

这几年以来,我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因为我已经知道如何在社会上生存下来,给家里都减轻了很多的负担。而今,我迫切的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让自己活得更加充实,在实现人生目标的道路上,体现自己生存在社会上的价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刘丽

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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