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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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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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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基本要求
(一)属于系列鉴定时,企业应当为系列鉴定的每种化学品编写本分类报告。
(二)表中选择框如果选定则在“□”前打“Ö”。
(三)本表封面“受理日期”、“受理编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填写。
二、单位属性
封面“单位属性”根据单位基本情况,按照“生产”、“进口”、“使用”、“经营(不含进口)”、“储存”、“运输”、“其他”的顺序选择填写。例如申请鉴定单位属于化学品生产单位,同时又进口化学品,或者使用化学品,则仅填写“生产”。
三、化学品基本信息
(一)“组分信息”栏,填写浓度超过1%的组分信息(固体和液体为质量百分含量,气体为体积百分含量)。
(二)“状态”栏中,固体的“形态描述”中填写化学品具体的形态,如:疏松粉末、球状小颗粒、片状晶体等。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
(一)分类结果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 30000.2~30000.17)和相关数据(包括鉴定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后得出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结果。
“不适用”,是指该分类不适用于对应的“危险种类”,例如对液体样品,填写“易燃固体”栏的分类结果时应填写“不适用”,必要时,应在“鉴定报告/文献附件号”栏注明理由。
“不分入此类”,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 30000.2~30000.17),该化学品的危险程度未达到该危险性任一类别的分类标准,不分入对应的危险性种类。
(二)“测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鉴定机构测试的结果或者国外GLP实验室测试结果。数据来源于国外GLP实验室的,需要提供实验室资质证明。
(三)“文献”是指来源于国内外权威数据源的数据,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 17519)附录B
五、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依次列出本表“2.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信息”中的分类结果,例如:“易燃液体,类别3;
金属腐蚀物,类别1”。
六、分类附件的要求
(一)附件只能使用中文。对来源于国外GLP实验室测试结果或外文文献,需提供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检测结果、试验环境、仪器信息等方面的中文翻译概要,并附原文。
(二)每份附件首页的右上角均应醒目地标注附件编号。
附件号按下列方式编写:“附件序号(该附件页数)”,例如“附件3(8页)”。
(三)所有附件中每页的页面底端居中位置都编上页码。正反面打印的,正反面都应编上页码。
(四)对于文献类附件,每份附件的首页和结论页都应加盖分类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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