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结算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一)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范执行情况

1、财务管理方面

本分行严格执行《网点筹建费用预算控制管理程序》、《福建海峡银行财务管理系统财务核算操作手册》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筹建费用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对于超过分行费用列支权限的,按照规定上报总行,经总行计划财务部核实及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列支。

本分行按照总行《财务支出预审与报销管理程序》对报销的#5@p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严格执行财务开支报销审批流程。对于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购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对于分行筹建期间差旅费的报销存在未执行出差审批制度的情况;对于预付款或借款,按照规定填写付款通知书或借款审批单并经有权人审批。对于营业费用的核算遵照总行《财务核算操作流程》的规定,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费用待摊和预提管理,并根据费用科目核算范围对费用科目进行归集、序时列支。对于费用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严格遵照总行《费用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程序》执行。专用款项的拨付填写《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拨款审批单》,并于月末对费用账户余额进行清零。

2、金融统计方面

本分行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等制度,执行总行下发的《监管统计报表报送规范》、《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规范》、《信贷报表统计工作管理程序》、《新设机构财务和金融统计管理程序》、《金融统计数据共享管理程序》、《金融统计管理控制程序》和《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程序》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温州分行金融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并及时报送报表。配备了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AB角制度,分别设置了经办、复核岗,从组织上保证制度的执行。

3、资金管理方面

根据总行《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程序》,分行制定了《温州分行信贷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指定专人在每日上午9点之前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每日头寸预测上报。预测头寸不足时,按规定进行资金拆借。首先以电话形式向总行预约,随后进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内的行内资金管理下的拆借申请模块提出申请,经分行有权人审批后提交至总行。借款到期及时归还,不存在拆借资金违规挪用等情况。

4、章证押管理方面

本分行在章、证、押方面严格按照总行规定实行三分管,未存在交叉现象,保管人员在变更时及时向总行报备。保管人员因有事临时进行交接时,按照规定填制《银行汇票机具使用登记簿》。

日常柜员进行轮岗或临时有事办理交接时,填制《交接

登记簿》。

每月末本分行对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抵质品进行全面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并于月初上报总行。

5、单位账户管理

本分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严格按照规定对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开户等手续的,要求客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进行联网核查,账户资料按规定整理保管。各类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依据或证明文件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账户的使用严格按照三个有效工作日执行。不存在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

6、印鉴管理方面

企业在办理预留印鉴或更换印鉴手续时,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均要求客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预留的是非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应要求客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日常业务办理中,对单位账户的印鉴,本分行严格按照双人比对的要求进行印鉴的核对。在营业终了时,印鉴卡有按规定进行入库保管。

7、授信业务结算管理方面

对于抵质押品的保管,本分行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因发放贷款,需将抵质押品入库的,客户经理需填制《重要凭证

入库单》,抵质押物由会计及客户经理共同封包入库保管;出库由客户经理要提交《抵押物(凭证)出库凭证》,并经过有权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库。每月末本分行组织一次对抵质押品的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在发放贷款时,本分行严格审核贷款材料,根据贷款性质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贷款资金需要监控的账户,本分行根据客户经理的《账户监控通知书》在核心系统和网银系统对账户进行监控。当贷款的账户需要转出时,本分行都有经过客户经理签字后,才办理支付。

8、个人结算业务管理方面

①本分行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严格按照规定对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开户申请人的身份证进行复印留底并进行联网核查。在办理大额现金支取时,按照规定留存其身份证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在凭条后面填写身份证号。

②本分行的个人挂失手续完整、规范。在挂失时,严格执行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来办理,解挂时一定要由本人持身份证来办理的规定。

9、商业汇票业务

①单位在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需购买银承票时,本分行按照规定凭客户经理的“承兑协议”、“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审批表”和客户填写的“空白凭证领用单”进行出售。

②对于保证金的存入,应由客户开出转账支票和进账单,连同客户经理的“保证金缴存确认函”,本分行根据“保证金缴存确认函”里面的存期和金额开立保证金。

③对于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本分行汇票保管人员都有在汇票的第一联和第二联加盖骑缝章;票据交给客户时,按规定在票据的第一联后面由客户进行签收。

④分行从20xx年3月份开始办理贴现票据以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对贴现的票据登记“代保管有价值品”的备忘账,并入库保管。由于分行贴现票据在月末全部转贴现至总行,到目前为止我行贴现票据并无发生到期托收。质押的票据经财会部经办人员与客户经理共同封包后入营业厅库房保管。

10、同业存款业务方面

分行从开立至今,在三家银行存放有同业存款,均经总行审批后开立,无同业存放账户,至20xx年10月31日,我行存放同业存款的利息计提无误。

11、财政性存款准备金缴存方面

分行能按旬向人行报送有关准备金调整表,未发生迟缴、漏缴、错缴等情况。

12、代理国库业务方面

目前本分行在“22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了“22301.4待结算财政款项-纸质缴款书专户”来办理日常的

纸质税单税款的转账,受理缴款书时本分行及时办理转账,无压票现象。

年末日收纳的税款全额扫数划缴国库;横向联网账户划缴国库的税款金额与传送国库的通讯文件相符。暂无“罚款收缴”(含代收行政性收费等非税收入项目)。无代理发放国库统一支付工资业务。

13、银企对账方面

单位在开立结算账户时,都有与我行签定“对账协议”,并约定对账方式,对于选择电子对账的,本分行都有及时在核心系统中进行签约。按规定设置对账专岗,做到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严格分开,未达账及时落实反馈。对于每月的对账,本分行通过柜面客户签收、网银对账或邮寄的方式,将对账单发放给客户,开业半年多来,本分行平均对账率达到95.99 %。20xx年3月份对账率活期与定期分别为92.31%、100%,6月份对账率100%,9月份对账率活期与定期分别为94.24%、93.55%。

14、其他结算工作方面

本分行在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时,在人员方面,都有按照规定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出具身份证件和办理的通知书,并登记《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簿》,目前本分行只办理过查询。会计主管日志记录完整、合规。

15、库房管理方面

本分行目前有设立金库,因我行的现金存寄存在安邦押运公司,现金库只用于存放空白重要凭证和抵押品。按照《金库管理规范》规定,实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同操作。坚持月末定期查库一次。管库员轮班或临时替班办好相关交接手续,同时监交人员在交接簿上要签字,更换库房门密码,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严格执行保守秘密的相关规定,禁止与无关人员谈论库房管理或库房钥匙、密码保管等秘密。进入库房的备用钥匙由综合部保管,备用密码由管理密码的各自封包后,交由营业部营业厅经理保管。

16、现金管理业务方面

对于柜员的库存现金,本分行每月进行盘点二次,填制《查库情况登记簿》并上报总行。本分行现金柜员上班实行对班制,二个柜员配一个钱箱,上午与下午上班的柜员中午办理交接,由指定专人负责监交。营业终了指定专人或交换盘点钱箱。

17、出纳机具管理方面

本分行出纳机具的选择均在总行选型范围内。在1号柜台窗口外面摆设了一台点钞机,供客户进行复点。

18、出纳业务等有关公示牌公示情况

在营业大厅外公示“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残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支付结算业务“八不准“纪律、老人优先窗口、利率表、定价牌、110

民警提示牌、投诉电话等。

19、接送钞及解提款管理方面

本分行日常在接送钞时,至少要有4人(遇节假日时最少3人)到场,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做好跟安邦押运的交接手续;在办理解提款时,填写《分(支)行(部)解(提)款审批单》,经有权人签字后,方可办理解提款手续。

(二)电子银行业务合规及安全管理

本分行在营业场所的宣传栏内均有摆放电子银行操作手册,客户在开立网银时,柜员通过发放电子银行操作手册,在网银体验区指导客户使用,让客户能够更好、更快的使用我行的网上银行。开立网银的手续合法、合规,并设置账户的落地限额和最高限额。

本分行对自助设备的业务操作严格按照总行规定执行,营业期间内,对自助设备采取上、下午各不少于3次巡查,其中一次巡查凭条打印出来做为巡查依据;自助设备的清配钞实行双人操作,清钞和配钞时清点的现金均在监控可监视到的范围内进行;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由两人分别保管,自助设备备用钥匙由综合部负责保管,备用密码封包后由营业部营业厅经理负责保管,不存在交叉保管现象。

 

第二篇:对农信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对农信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

调查报告

20xx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但是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三类机构”,由于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和其他一些原因,目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仍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实行统一的金融会计制度势在必行。那么,“新制度”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存在什么差异?统一实施新制度后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为此,笔者选择了辖内部分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

一、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江西省武宁县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九江市城市商业银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于19xx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制,而城市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但两类机构的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均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真实性、及时性、谨慎性及权责发生制等原则。

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与新制度之间的差异

20xx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制度对金融企业的各类会计事项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相比更规范、更严谨,更能促进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资产质量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但是,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新制度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涵盖的内容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侧重于会计基本规定和内控制度,基本上不涉及会计操作规程,更不涉及财务核算的有关内容,而新制度则涵盖了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两方面内容。

(二)规定的范围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只对所有者权益与负债、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及证券、其他类资产、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清算、财务报告等

作出了规定,而新制度除对以上内容规定外,还对会计调整、或有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贷款分类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贷款质量是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性质按照四级标准进行分类,即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而新制度则是按五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即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四)计提呆账准备的税收政策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所得税政策执行的。二者在计提呆账准备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差异:

1.在计提基数方面有所不同。对于计提基数和呆账认定,新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可以就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全部风险资产提取呆账准备,计提基数扩大,允许税前扣除的提取范围基本与会计制度一致,但不包括信用证垫款,同时增加了抵债资产项目。对于一般性债权和股权的呆账认定,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完全一致。对于不得作为呆账的债权和股权,税收政策中还包括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如个人借款等。而新制度则对计提的基数有不同的规定。

2.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计提比例不同。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政策要求按照资产风险大小,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

3.呆账核销顺序在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同。新的会计制度未对呆账的核销顺序予以明确,但现行的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即核销呆账损失时先用税前呆账准备,对于使用的税前呆账准备,在本年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时,予以补足计算;不足时使用税后呆账准备,损失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即在税前直接列支。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包括两部分:风险资产增量的1%和补足核销呆账损失计提的呆账准备。

4.收回已核销呆账的税务处理不同。按照财政部新的管理办法,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或利息收入,从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原制度中税务政策规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这容易造成重复计税。

(五)呆账损失所得税政策与原政策的差异

1.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的资产范围扩大。原政策仅允许就贷款计提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新政策将计提范围扩大到所有风险资产。

2.核销的呆账准备的补提即允许税前扣除时间有所变化。原政策规定,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相应地也仅可于下年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首先限制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如果按照这种计提方法,可能导致期末账面上的呆账准备金余额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与贷款资产所隐含的风险严重不相配比。新政策则允许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于当年补提,并于当年在税前扣除。

3.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有所放宽。原政策对于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仅允许就1%以内部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所得税。新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审核批准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据实税前扣除,即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六)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

1.定义上有所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要求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而新制度虽然统一规定金融企业固定资产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但在单位价值方面没有具体制定。

2.对折旧方法的规定不同

新制度规定:只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执行新制度对两类机构的影响

(一)在税收政策上的影响

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承担了保值贴补和支农等国家的政策性任务,效益比较差,历史包袱沉重。而且由于农业贷款投放周期长且服务对象大多数为弱势群体,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风险较大,结算渠道不畅,组织资金成本高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信用社的财务主管机关在制定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时,尽可能将税法与财务制度结合起来一并贯彻,使信用社比较容易掌握税法与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异,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如在财务核算的原则方面要求农村信用社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收入与成本费用核算,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应上缴国家的各项税收;另外对预收和暂付的收入、费用要求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凡当期已经收付的收入和费用,即使不属当期实现的收入和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也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而执行新制度后则需按财政部的规定来执行,从而有可能丧失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对呆账准备提取的影响

新制度规定,贷款计提呆账准备是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专项准备,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上下浮动20%,对目前历史包袱沉重的农村信用社来说,难以承受。

四、执行新制度的困难和建议

两类机构在业务上有其特殊性,无论在服务对象上还是在处理方法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应过细,要着眼于整体制度的建设和对重要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提出原则性的规定与要求。这样才可能给他们一个运作的空间,才可能使制度保持前瞻性。通过对本次的调查与思考,笔者认为,新制度的执行仍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一)新制度应充分考虑税收政策的制定

现行的财务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下发的,近年来,随着业务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变化,许多财务事项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呆账准备提取范围和比例、抵债资产核算方法、应收利息核算方法等都发生了变化,尽管在每年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决算文件中已作出许多明确规定,但由于未纳入财务制度,不便于基层会计人员掌握政策,也容易造成基层税务人员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执行政策滞后,这样会使税务征管人员与金融机构人员产生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之间的分歧,不利于正确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执行财务制度。另外,银行管理机构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人民银行管理变为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因此,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银监会参与修订新的财务制度。

(二)对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应在新制度中予以明确

我国金融业于19xx年开始制定呆账准备金计提和核销制度,19xx年、19xx年和20xx年分别进行修订(改),但从20xx年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看,它们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新制度在规范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遵循稳健性会计原则方面较以前都有很大的改进和突破。但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会计与税务的协调。若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新制度的方法计提呆账准备金,而税务部门仍执行现行的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对于实际呆账超过1%的部分,应计提呆账准备金,但要进行的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则一些金融机构出于各种考虑,将促使新制度难以实施。要解决这一矛盾,根本的办法是国家税务部门对税前的“呆账准备金”抵扣额进行调整,同时会计制度应明确,对由于会计政策与税务规定不一致产生的差异允许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三)对短期债券投资收益的入账时间可考虑按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

从一般企业的角度看,由于短期投资的金额较小,流动性较强,故投资收益

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不必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计提。但对一些金融行业而言,是否也必须如此?笔者认为,在考虑金融行业短期投资收益确认时间时,必须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中债券投资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重大性原则。就目前的金融市场看,不少金融企业(如银行)均有较大金融的短期债券投资,其中有些短期债券是固定利率,无活跃的市场价格;有的虽有市场价格,但其市价变动主要取决于持有时间的长短。如果一律要求短期债券投资在实际收到债券利息或转让时才确定收入,而短期债券投资相应承担的资金利息支出是按期计算的,这必然会造成收入与支出的不匹配、造成不同会计期间利润的波动。因此,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那些主要以持有时间决定收益的短期债券投资可按权责发生制计提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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