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xx]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3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年6月1日起使用。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第二篇: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xx]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xx年4月27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两年多来,各地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于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xx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5.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根据《申报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鉴于一些地区的特殊行政划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同时,为了方便查询和管理,在申报系统中新增加了镇(街道)一级,请有此需要的县(市、区)进入系统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操作,并督促乡镇尽快注册自己的政府账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组织对新旧申报系统进行了衔接,原有的注册用户不用重新注册,原有申报系统中用人单位的有关数据仍保留,但由于新旧系统申报内容存在差别,新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尚不完整,各地区要对此项工作作出部署,督促原有的注册用户按照新的《申报表》尽快完善相关数据。

三、加强申报管理,强化目标考核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申报办法》的宣贯工作,大力开展相关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对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申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而未依法申报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申报或变更申报的,要严格按照《申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本地区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等规划指标的顺利实现。要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基础,尽快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础数据库,积极探索分类分级监管模式,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和职业危害严重

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附件: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xx年版)及填写说明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xx年版)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xx75号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

【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5.【法定代表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6.【企业规模】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

7.【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填报。

8.【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9.【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目前。

10.【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按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放射性物质类、其他五类分别填写。此栏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可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分类填写。

11.【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目前接触各种职业危害的人数。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不填。如仅纸质申报,应填写。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所分别填报,【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13.【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不重复)指该作业场所实际接触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简单相加,为方便起见,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填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 号

):

你单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齐全,现已接收,如你单位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申报人(签字): 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专用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报单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 号

):

你单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齐全,现已接收,如你单位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申报人(签字): 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专用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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