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杨杰 2023507153 税务071班 财政与税务学院

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洛克的《政府论》成书出版于1690年,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进行辩护。《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下篇则从正面论证资产阶级议会制。个人认为,洛克著《政府论》的精髓在下篇,而下篇的精髓在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对于“自然状态”的论述,是整个下篇的逻辑基础和理论前提。

一、主要观点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

《政府论》下篇,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是: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是议会具有的最高主权的制度;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法的手段来增税。

二、洛克“自然状态”的基点是人性善论

基于人性本善出发,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必然是美好而和谐的。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的、平等的和有序的。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可以自由处臵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力,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世上一切皆是创世主的财产和创造物,只能由他决定世间万物的存在或灭亡,而不能由人们放任地毁灭这些生物。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人性善论是洛克所认为的人的理性能够抑制人的欲望和激情。他认为,上帝赋予人类一种所谓的“静立”的能力,这种能力能够暂停任何欲望和激情,使得它们不一直决定人们的意志。这种“静立”的能力,即可理解为理性。洛克进一步认为,人们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因为理性在当中指导着全人类,使人们清楚地知道,其他所有人享有与他一样的权利,凡是权利背后都附带一定的义务,有理性的人能够自行推知此理,并凭正义和仁爱的原则去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虽然人性中存在自私的成分,但这种自私始终难以突破理性的束缚。这些观点在洛克的另一本著作《人类理解论》里有详细的说明。可以说,《人类理解论》是《政府论》的理论基础。

说到这里,敏感的读者一定会联想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那是一番截然相反的景象。在霍布斯的笔下,“自然状态”是阴森恐怖的:人与人像狼与狼一样,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用自己的智慧和技巧寻求安全保证,人们终日过着惊慌恐惧的生活;人人为敌,出于对死亡的恐惧,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方式采用一切手段进行自我保全……

霍布斯这种“自然状态”的基点在于人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欲望和激情凌驾于理性至上,因而对于己有利的东西,如权力,人类会竭尽所能地去攫取,对于己有害的事物,如死亡,人类会不顾一切地躲避。此即趋利避害。自然赋予人类大致相等的能力,这种

平等使得每个人类个体产生了达到目标希望的平等,即平等地趋利、平等地避害。而现实的情形则往往不是这样。于是,人与人之间就会产生嫉妒和仇恨,进而引发敌对和战争。

可见,对于人性的两种不同的假设,形成了洛克和霍布斯笔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然状态”,这很有趣,却也是必然。

三、洛克的“自然状态”绝非完美

如果仅读完“论自然状态”这一章而未及阅读后面各章,肯定会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理想的“乌托邦”。但洛克指出,这种“自然状态”存在诸多不便,甚至说是缺陷: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普遍的裁判一切是非和纠纷的共同标准和尺度;其次,缺少一个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再次,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到此,洛克的论述目的水到渠成:既然“自然状态”并非完美,存在种种不便,那人类自然就会希望走出并寻找更为理想的状态。于是,人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建立政府,以代表每个个体统一地创制法律、展开裁判和执行判决。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拥有立法、行政和执法的综合权能。通过缔结社会契约,个体让渡一些权力,而成为受政府公共权力保护的公民。政府的职责和建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国王在内的政府人员不能游离于社会契约之外,都必须遵守契约的规定,遵守和执行法律。一旦国王和政府违法,超出契约和人民的意志行事,人们便有权罢黜国王和政府。这与霍布斯从他那种“自然状态”下所推导出来的不容许人民推翻的专制国家和政府,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值得留意。

四、洛克的“自然状态”是否具历史性,或许无伤大雅

以唯物史观的观点来看,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是不存在洛克这种所谓的“自然状态”

的,这只是他的一种理论假设罢了。但洛克本人坚持认为:“所有的人自然低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同意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前,一直是这样。”而在整本《政府论》中,似乎没有看到他对于这一问题的更多阐述。对这个问题,若仅以形式逻辑的观点,认为自然状态没有在历史中存在过而对其进行否定,进而否定以自然状态为前提的洛克的思想,是不明智的。

至少,在君主制、共和制喧嚣尘上的当时英国,《政府论》贴近历史潮流,为英国切合实际地选择君主立宪制政体呼喊、雄辩;至少,作为一种从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出发经过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逻辑推演并得出特定结论的规范理论研究而言,《政府论》所展现出的睿智和前瞻性,令人惊叹;至少,当孟德斯鸠、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西方先哲在寻找、学习和运用它当中所阐述的社会契约论、政府权力来源、政府分权论、政府保护论以及个人权力论等理念时,甚至直至今天,《政府论》所展示出深远的指导性和影响力,为人折服。

五、启示

我们今天阅读《政府论》这本书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识方面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等等进行深入的思考,而这些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启蒙意义。但是仅仅有启蒙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其精神方面的继承来培养一种主体意识。

“轴心时代”永远是现代,而我们正是处在这“轴心时代”的“轴心”,谁将历史边缘化,历史也必然将其边缘化。所以,要担负起你我的历史责任,不要逃避,不要等待,不要怨天尤人,历史必将因我们的积极努力而改变,而决不可能因我们的消极等待而改变!

 

第二篇:政府论读书笔记

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

(一)《政府论》上篇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政府论》下篇

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

1、自然状态。(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2、政治社会。(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

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3、政府构建。(1)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便通过契约将每个人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通通交给社会共同体来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有一个机构或者主体代表社会共同体来执行这些权利,否则人们所订契约就毫无意义,这个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就是政府。(2)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3)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4)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政府形式等;(5)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6)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7)一切政府的起源和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同意,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侵略性的不义征服只是使得自己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义的征服也只能拥有使侵略者及赞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权利扩展至其他人(如被征服者的妻子儿女、被征服地区或民族当中那些并末参加、也末赞同和支持侵略的人们),并且不能享有任意处理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8)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篡夺永远不会是正义的,因它是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9)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即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10)政府的解体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二是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的由内部导致的政府解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立法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这两种途径实际上都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

通过学习《政府论》下篇,我了解了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是: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是议会具有的最高主权的制度;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法的手段来增税。

我们今天阅读《政府论》这本书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识方面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等等进行深入的思考,而这些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启蒙意义。但是仅仅有启蒙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其精神方面的继承来培养一种主体意识。

“轴心时代”永远是现代,而我们正是处在这“轴心时代”的“轴心”,谁将历史边缘化,历史也必然将其边缘化。所以,要担负起你我的历史责任,不要逃避,不要等待,不要怨天尤人,历史必将因我们的积极努力而改变,而决不可能因我们的消极等待而改变!

背景: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历史上第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洛克一生经历过整个革命时期,其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影响,同时也反向成为为议会制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工具。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适时对封建王权进行了批判,指出“神还没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权威的标志将某个人选出。”这样的解构为下文重新建构资产阶级议会制提供了基础。也由此引出了我们对该书《政府论(下)》

的研究探讨。及我们需要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权利,我们如何在这样的政府下实现我们所要求的权利。

结构:

1.《序言—论洛克的政治思想》:作者联系英国当时的时代背景概述了洛克思想发展的进程,把洛克的思想基础划分为破坏性的和建设性的两方面,同时对洛克对于“自然法”的状态提出了自身的异议,认为其存在着反历史和唯心的因素,指出洛克作为资产阶级必然的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局限性。但是无可否认,洛克其关于对于人生而自由平等和权力需要加以分化和制约的概念为后期相关学者的理论基础,产生了深重的影响。

2.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方式:递进假设,以亚当作为例子,层层推翻,证明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追溯权力的根源从中获得权威。及人人生而平等。

3.第二章 第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分别论证其不同,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但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形,洛克提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敌对状态。”这其实是变相的对专制与强权的反对,对个体自由的呼唤,也是洛克对早起民主阐述的初露端倪。同时,洛克认为在一个没有公正法律约束及有效执行裁判下,必然导致随性战争状态。

方式:提出论点,同时对其加以具体阐释;将两个观点对比论述,如将战争状态与自然状态作对比,突出了战争状态不稳定性和暴力性。

4.第四章到第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需牺牲自己一部分自由去缔结政府和法律,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同时,洛克认为劳动创造财产,“劳动使物品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而且在劳动下必须做到物尽其用,“一个人只要注意在它们(物品)未败坏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别人。”接着,洛克认为所谓的“父权”是源于自然法中父母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儿女的责任,而当儿女拥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时,他们便可随意脱离这种依附状态而取得自由;同时父权不同于政治权力,因为父权具有统治不基于天生而基于同意的特别,这有力地驳斥了把君权和父权混一谈,鼓吹君权神授,君权无限的理论。 方式:论证一个问题,从问题的起源开始层层推进分析;对一个定义进行分析归纳,阐释其中的相同与不同,并逐条解释;列举特例。

5.第七章到第九章:这三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政府。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求。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并且要求政府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政府在缔结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政府的契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

方式:从美洲和以色列的例子中引出,军队的指挥者与统治者的区别,呼唤政府的建议需经过社会自由人的同意;论证一个问题的正确性之前,先论证其反面的缺陷所在(论证构建政府的必要,先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处在自然状态下的缺陷)

6.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围绕着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洛克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认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权的实施,表现出其关于民主意义的局限所在。同时,立法的范围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内。在立法的过程中,洛克也粗略地提到了固定的司法和执法,从而维护立法的公正性。洛克要求法律应该被当做一种确定,稳定,公开的行为准则。而为保障其正确被运用和实施,就需要对法律加以限制,这就引出了洛克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分权”理论: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统归人民,

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掌管。这是早期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雏形,为后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产生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显然低估了司法权力的作用,而高估了作为行政和外交掌握者—--君主的能力。当然,这也是受洛克建立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的政体的理论所限。

方式:确定一个论点之后,从各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实现其观点的严谨性和完整性(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有明确的可为范围和不可为范围);反推法,从构建国家的目的谈起,指出一旦国家不为公共福利工作,即已丧失目的,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提出一个观点之后,提出其具体的可为方法(权力需要加以分化,然后将权力具体划分为三个部分并且阐述其如何运用)。

7.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国家的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这也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同时指出了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的工作范围,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接着洛克谈到了特权的问题,即他所认为“严格、呆板执行法律反而有害”,这就是现实中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的认识,洛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机关是能够实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但特权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公众福利的基础之上。父权的论述中,洛克承认父权享有的自然统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政治权力的论述中,洛克认为它起源于契约,基于同意,是一种出让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交由社会共同处理的权力。专制权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权的丧失。”是一种需要加以抵制的并且不被社会所承认的。

方式:在前章略微提出一个观点,便于承上启下后文长篇的阐述;有特例推导出其一般共性(由战争状态下的俘虏,在受到强力危害时,基于保护可以进行反抗,推导出人的自然权利中有反抗专制权力的要求)。比较几个概念的不同时,从其起源、范围、和目的等多个方面进行具体有效地分析(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的比较)

8.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体。洛克否认不义战争的征服者能够拥有使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因为从不义的战争状态开始,“双方都已经放弃了他们各自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而即使是正义的征服者,也不能够支配:1.一同出战的人;2,无辜人民;3,被征服者的财产、子女。与征服主要是由外界所带来的对国家政府的影响不同,篡夺和暴政主要是国家内部产生的败坏。通过对篡夺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结论:1.统治者的确立应基于法律指定(人民认可);2.专制政府必然为人民察觉且加以推翻。再前三章的分论后,洛克总结了政府解体的种种要素,重申了拟定社会契约的观点,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护。

方式:先假设一个错误的观点,然后顺着错误观点往起点推论,得出悖论,从而加以否定;引用他人的言论并加以解释(引用詹姆士一世关于君主应承担义务的言论);在论据不足的情况下,回溯历史,从历史的大多数的状况下加以审视。

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分析与比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利,因此,人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是自然法,自然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享有相等的自然权利。但是,这样的自然法并不是一部实在的法律而是建立在人的主观假设之上的东西,因此它既缺乏明确的规定又没有强力来保障它的实施。所以,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只有在人们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能拥有公正的裁判者,并以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其实施,为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建国家政府,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力将其让渡给国家,用来保障人们的财产权。社会契约必须受到自然法的制约,国家与政府也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本文对洛克自然法学思想的论述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笔者进行阐述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简要的

介绍洛克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思想理论,并把它与霍布斯的自然学说进行比较。然后,分析自然状态不可避免的弊端由此讨论政治社会的形成与社会契约产生。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洛克思想的精彩所在,也是本文介绍的重点。

1、 自然状态理论

<1> 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很显然,这种完美近乎于天堂的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状态。

〈2〉自然法

洛克在〈〈政府论〉〉中为自然法作出了规定,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但是,自然法是一个虚拟的理性法,他没有具体条文来明确规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由权利,也没有一个机构来保证其实施。因此,自然法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效的法律。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

〈3〉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也翻译作天赋人权。对于天赋人权,许多中国人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天赋则说明权利是上帝赐予,是天生的。于是,什么唯心主义也,神学法学也,各种帽子纷至沓来。这纯粹是望文生义,天赋人权(nature right)其实是自然权利的中国式翻译,它是指那种基于人类理性与本质的人类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天赋人权基于自然法的规定,因此其主要内容与自然法的核心大体一致,也包括:1、平等权,2、自由权,3、抵抗权。除此之外,自然权利还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生命权即生存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这是人生来就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资料。

<4> 霍布斯的自然学说

与之相反,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利维坦则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霍布斯认为,人性是凶残多疑,损人利己的,决定人的行为的原则是“自保原则”。因此自然状态简直就是一个互相残杀的无政府状态。而自然法则是一部谋求人类和平与生存的法,它是用人类理性来发现的一般规则或规律,用于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生手段,并命令人们必须做他所认为的最好应加以保持的东西。人们怎样才能从这自相残杀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呢?霍布斯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经历长期的撕杀之后,在自然感情的趋势下,通过人的理性认识并按照自然法的指示,才有“自我保存的”可能。要维护自然法,人们必须有强大的公共力量。因此,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一个人或一个团体,让其替自己行使这部分权利。从而将每个人的意志统一为一个意志,人类就此进入了政治社会。这种权利的让渡是通过一个约定来进行的,这个约定就是社会契约。1[⑥]

2、论社会契约与政治社会的形成

〈1〉自然状态的缺陷

从前文对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来看,那简直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但是,人们为什么又不得不进入一个有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这是因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交叉,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

纠纷。并且在社会中总有人不按照正义和公道做事,当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也需要一个拥有强力的机构为他们主持正义。同时,自然状态也有其先天的缺陷:1、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人们产生争执时难以判断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认是有约束力的法律。2、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3、自然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

〈2〉政治社会

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们开始走向联合,人们联合形成一个集体,并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托付给这个集体代为行使,以便享有一种和平、安全、舒适的环境,并形成一种强大的保障来防止其他不怀好意者的入侵。这时,人们就进入了政治社会,这样的集体就是国家。在政治社会中,每个人的意志被统一为一种意志(也就是大多数的意志),人们被让渡出的权利由一个团体或个人来行使,这时大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这样人们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组建国家。这种权利信托和国家形成的过程是建立在人们达成协议(即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

<3>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

1、 人们必须自己选择政府、统治者或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群体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信托给这个自己选择的政府来代为行使。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为和决定。

2、 共同体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将只有一个目的:保护人民的财产。财产在这里有着广泛的涵义:它指代所有合法权利。洛克说:“对‘财产’一词,在此处或别处必须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们在人格和物品上拥有的财产”2[⑦]

3、 政府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断权力,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3[⑧]人们不可能把自己原本没有的权利转交给政府,因此政府也就不可能有这项权利。

4、 如果政府在事实上超过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人民就可以违反契约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

<4>卢梭与洛克的比较

卢梭与洛克虽同处一个时代,并且都是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但他们对社会契约的论述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两者思想的不同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不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他的自然学说之上的,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需要通过契约进入政治社会,更好的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建立在摆脱‘奴隶的偏见’也就是封建制度的禁锢之上的,他希望通过社会契约把大众的力量汇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力量,保护大众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使人们更加的自由。其次,洛克只强调人民需要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的权力不能超过人民让渡给它的权力范围。而卢梭则认为每个结合者必须将其所有权利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种转让是全部的奉献,每个人将自己完全置于公意之下。4[⑨] 因此,国家必须给予一切缔约者以同样的民主权利,国家应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3、论国家与政府的权力范围

前文已经探讨了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了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委托国家替他们行使这部分权利,人们由此进入政治社会,国家政府由此而来。但是,还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1、人民放弃了何种权利给国家?2、国家的权利由谁行使呢?3、国家的立法权范围是怎样的呢?

由前文所述,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先天不足,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他们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才能进入政治的社会。那么,人们放弃了哪些自然权利呢?第一,他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的那种完全凭自己本性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也就是自然法规定下的完全自由权利。在政治社会中,人们

的自由必须被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所约束,人们的行为必须受到限制。第二,人们将处罚破坏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交付给政府代为行使,因为国家的审判更为公正并且国家拥有更大的强力去处罚罪犯。

洛克认为,为了实行法制,防止专制独裁的统治,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财产,必须在国家各机构间形成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必须将各种权力分属不同的机构去掌握。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他将国家主权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立法权决定了国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它必须由民选的立法机关来掌握,立法权是不得转让的;行政权是对内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进行外事活动的权力。行政权与外交权相互联系紧密,都应交给国王或行政机关掌握。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关系,立法权居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政府手中的权力是从人民那里让渡而来的,这样,政府与人民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信托的关系。这就是洛克的“权力信托”理论。他说:“政府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他自己设置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5[⑩]由于这种信托关系,政府的权力就不可能超出人民所授予它的自然权力的范围。立法机关属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行使。首先,立法机关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种法律必须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其次,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并且,国家在未经人民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财产。

政府既然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产生的,人民也就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建新的政府。并且,正如《独立宣言》中所说“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6[11]因此,人民的这种权力并不会导致社会因政府的频繁更替而引发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因此,当政府或立法机关严重渎职或背弃人民的托付而企图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时,人民就有权行使这种更替政府的权力。

4、自由与法律

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防止政府对自由的破坏,博登海默说:“因此,古典自然法学的重点便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法学理论在这一阶段强调的是自由。”7[12]洛克在探讨自由时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他认为自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种约束有两种:

1、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行为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而不能为所欲为;2、进入政治社会,人们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认为,自由应以法律为前提,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应该是充分的,并且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限制,因为法律就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洛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8[13]法律与自由的统一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使人类了解了自然法并以此制定现实中的法,同时理性也使人们知道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如果,人们抛开法律一味的追求所谓无限制的自由,那只会使人类社会变得混乱和野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