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前复测制度

施 工 前 复 测 制 度

可靠的施工测量是保障正确执行设计意图的前提,工程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导线的复测与加密;中线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测与增设:路基断面的检查、补测与放样;构筑物的复测与详细放样。测量的精度符合交通部颂布的(061—99)公路勘测规范。

一、 导线的复测与加密。公路的中线及构筑物的位置是由导线

控制的,施工前应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导线点坐标及现场控制桩进行复测,核对准确。

1、 导线复测应采用全站仪、红外线测距仪或其他满足测量

精度的仪器进行,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校正。

2、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

施工过程中,相邻点能互相通视。

3、 导线起止点应与设计单位测定结果比较,测量精度应满

足设计要求。但设计未规定时,应满足以下要求:角度

闭合差(”)为±16√n(n为测点数)坐标相对闭合差为

±1/10000。

4、 导线复测时,必须和相邻施工段的导线闭合。

5、 对有障碍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可采用交点法

或其他方法,所设护桩应便于架设仪器,在施工范围内

并牢固可靠。

二、 中线复测。

1、 根据设计单位在现场提供的中线控制桩进行测量,确认

与实际位置对应无误。

2、 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对

高速和一级公路应采用坐标法进行恢复。

3、 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中线闭

合,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4、 如发现中线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做断链处理,

相应调整纵坡和做好记录。

三、 校对及增设水准点:

1、 使用设计单位设置的水准点之前应仔细校核,并与国家

水准点闭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 水准点间距不应大于1KM,特殊地段宜增加临时水准

点,临时水准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并与相邻水准点闭合。

3、 如水准点受施工影响,应将其移出影响之外,并与原水

准点闭合。

4、 增设的水准点应设在便于观测的坚硬岩石上或永久建

筑物的牢固处,也可埋设大于1米深的混凝土桩。

四、 路基断面的检查、补测与放样。

1、 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发现问

题,进行复测,设计单位未提供横断面图,应全部补测。

2、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恢复的中桩、设计图表等确定出地

界桩、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的位置,并做必要的控制和保护。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距不宜大于50米。

3、 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高填地段,每层都应

放边桩,对深挖地段,每挖5米应复测中线桩,测定标高和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

4、 路基施工期间每半年至少复测一次水准点,季节冻融地

区,冻融以后也必须进行复测。

5、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施工放样时,有必要根据断面尺

寸制作样板架进行控制施工。

五、 构筑物的复测与详细放样。

1、 大桥、特大桥的主要控制标志,均应测定其坐标,编号

绘于标志总图上,并注明各有关标志坐标,相互间的距离、角度、高程。

2、 当有良好的丈量条件时,应直接丈量或用全站仪、红外

线测距仪测量桥涵中线位置、桩间距和墩台的放样。

3、 如采用三角网法测量桥轴线桩间距时,其测量精度符合

施工规范要求。三角网的基线应不少于2条,可根据地形设在河的一岸或两岸。

4、 桥梁的翼墙、锥坡和调治构造物,应尽量在无水时放样,

其后两平面多为曲线形,可根据设计的曲线方程以坐标

法或其他方法测定。

5、 涵洞测量放样时,应注意涵洞纵横轴线的地形剖面图是

否与设计图相符,涵洞的长度、涵底标高的正确性。对

斜交、曲线上、陡坡上的涵洞,应考虑加宽、超高和纵

坡对涵洞具体位置、尺寸的影响,并注意其他部位的位

置、长度、高度、方向、坡度,使之符合技术要求。

六、 相关责任

施工前复测是由项目总工安排,技术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测量班长具体进行实施,如果由于复测工作没做好,造成路基、路面各施工段或相邻合同段的标高衔接不顺;路基、路面、桥涵的中线偏位;施工前原地面标高和横断面复测不认真,造成路基超设计填高填筑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项目经济损失,将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篇:施工前详细说明制度

施工前详细说明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岳常高速TJ-21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于20xx年7月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施工前详细说明制度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 的投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

(3)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 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多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6)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项目部职工和施工人员交纳保险费;

(7)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8)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9)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0)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11)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实行首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

(12)建立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特种人员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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