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合江县尧坝荣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交函[2004]667号)精神,为加强本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为我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个体运输业户(一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参营者)所发生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事故)。

第二条 及时上报运输事故情况。

第三条 发生运输事故后,公司和司乘人员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报告县运管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市运管处、县交通局或上级政府报告。

第四条 上报程序和时限

(一)发生下列按规定应向上级上报的事故,公司接到报案30分钟内用电话形式报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填写快报上报县、市主管部门。

(1)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

(2)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

(3)一般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县所备案。

(二)无论所属道路运输参营者当月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认真填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于每月20日前报县所。

第五条 如以上事故情况、统计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作出更正说明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第六条 为严肃事故统计工作,将对迟报、虚报、瞒报、据报并造成严重过后果的个人,在客运站内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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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和部门有

关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保证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配合交警,运营所调查事故原

因。使事故责任得以明确。

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调查

驾驶 员资质、培训,违章违法情况。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调查车辆二级维护,近期维护,

进站安检,安全设施等情况。

第五条 调查企业安全科近期安全管理实施情况。

第六条 事故基本情况查清后,凭交警部门事故鉴定

书,制作事故报告,建立事故档案。

 

第二篇: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

师宗县金鑫煤矿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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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规律,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加强工伤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统计范围:本矿所属办公区、生活区、各施工组施工区及生活区等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1、凡煤矿职工在生产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矿长、各副矿长、各施工区负责人、安全员应对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3、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的时候,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施工区负责人,施工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副矿长,副矿长立即报告矿长及煤矿懂事长,并保护好现场。

4、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的时候,应立即抢救伤员,严密保护现场,安全股尽快调查事故的原因、经过。

5、安全股必须会同相关副矿长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组织班组讨论,安全股应按调查结果如实填写“事故管理台帐” 2

存档管理。

6、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及呈报时间,并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7、凡本矿租赁的各种运输车辆和聘任的司机,在执行本矿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也按本矿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8、职工乘坐本矿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9、本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统计报告。

10、职工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11、死亡事故由煤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2、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是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13、各施工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本矿负责报告和统计。

1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证好事故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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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遇有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3人以上)发生的,必须立即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及其它有关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书面事故报告。

16、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矿伤亡事故总数中,但须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1)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2)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3)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雷雨、地震等。

17、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1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1)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2)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3)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4)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5)主持事故调查主要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6)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我矿及上级有关 4

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本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7)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

(8)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检部负责监督落实;

(9)事故的调查分析,安检部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师宗县金鑫煤矿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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