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中交股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xx年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上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项目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故项目的简要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对事故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七、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条 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形成专门文字报告并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应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发生后,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其它一般死亡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由相关政府部门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内部事故分析。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事

故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项目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项目应提供的事故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基本信息: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经过、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二、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三、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四、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五、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六、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七、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八、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同时,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针对负伤人员,要由项目综合办公室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赔付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第十七条 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事故发生项目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报告,经相关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工。

第十八条 事故结案后,事故发生项目应及时将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

告及批复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第六章 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第二十条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项目安全环保部档案,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五、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六、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十一、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十二、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环保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按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对所属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未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由公司或局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3、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4、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

2、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通报批评

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一定政治或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四、未按国家或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

七、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一般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八、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一起较大或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当年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携带书面报告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除有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认定的以外,以公司安委会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项目执行,并报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类。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项目有关负责人

2、项目部或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项目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

事故真相。

4、由本项目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项目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项目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项目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项目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项目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项目负责办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