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甲方:

乙方:湖南鹏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20x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的20xx年12月31日的资 产负债表,20xx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在对甲方20x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甲方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编制的20xx年度工作报告中所述如下信息进行审核:

(1)在“公益支出情况”中,载明的当年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度总收入的比例(或占上年末基金余额的比例)、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2)在“大额捐赠收入情况”中,载明的当年累计捐赠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收入5%以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以及捐赠用途;(3)在“重大公益项目收支明细表”中,载明的基金会当年开展的重大公益项目的名称、收入、支出明细;(4)在“重大公益项目大额支付对象”中,载明的基金会当年开展的重大公益项目的名称、大额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占公益总支出的比例以及用途;(5)在“委托理财”中,载明的基金会当年开展的所有委托理财活动的详细情况;(6)在“投资收益”中,载明的基金会当年所有产生投资收益的来源及金额;(7)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中,载明的基金会当年的所有重要关联方、关联交易以及关联方往来的明细。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

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甲方20xx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xx年度的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在20xx年 月 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5.为满足乙方对甲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需要,甲方须确保:乙方和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不受任何限制。乙方及时获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重要沟通(包括就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的沟通)。乙方及时获悉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与监管机构就与财务信息有关的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在乙方认为必要时,允许乙方接触组成部分的信息、组成部分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并允许乙方对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5.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6.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7.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 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4.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5.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一次付清。

2.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部分第1段所述的审计费用。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 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

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_____种方式予以解决: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章) 授权代表: (签名或盖章)

二Ο一四年 月 日 二Ο一四年 月 日

 

第二篇: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协商一致后,即可指派人员起草审计业务约定书。起草完毕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任何方如需修改、补充约定书,均应以适当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基本内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不同,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层对其做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

1.考虑特定需要。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3)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4)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5)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6)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2.集团审计。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3)法律法规的规定;

(4)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拥有组成部分地所有权份额;

(5)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

3.连续审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5)法律法规的规定;

(6)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4.审计业务的变更。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1)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3)审计范围存在限制。上述第(1)和第(2)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

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1)原审计业务;(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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