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二、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1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三、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监督小组或内部监督委会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内部监督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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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本制度由派驻纪检监察四室及镇纪委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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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公司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公司副处级以
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________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_______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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