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 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 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

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2)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生产安全报告程序和内容

(1)报告程序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劳动部门、工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目的与任务

(1)弄清事故发生经过。

(2)找出事故原因。

(3)吸取事故教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

(4)宏观研究事故规律。

(5)为修正安全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6)分清事故责任。

(7)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恢复、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

尽可能进行详细调查分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包括:事故现场处理与勘察,物证搜集,事故事实资料的搜集,证人材料的搜集,事故

现场摄影与现场事故图的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填写事故报表,事故结案材料归档。

3、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伤亡事故分析可借助于有关专业技术知识来进行。如建筑物及支架等倒塌、机械设备损坏等,可根据工程力学理论进行分析;火灾、爆炸事故可根据物质的燃烧和爆炸机理及爆炸力学进行分析;人为失误可根据人机工程学和心理学等进行分析。由于上述各种分析手段具有各自独立的体系,在分析伤亡事故时可参阅有关专业书籍或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除了以上专业技术手段之外,还有系统安全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对分析事故发生过程的各种逻辑关系,查明事故原因是非常有用的。这些方法主要包括:鱼刺图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故障树分析等。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全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理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事故原因分析。通过原因分析,确定造成事故的直接、间接管理缺陷和技术原因。以此来确定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所应负的责任,制定事故预防措施。

2、教育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事故惨痛教训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以及重申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使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从事故中真正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事故预防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而制定。事故原因分

析准确了,所制定的预防措施也就能够切实可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主要应该包括从人、物、环境等三方面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或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设备维修和更新,改进工艺流程、产品结构,生产作业场所的改善等。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事故责任分析并处理事故责任者的目的在于分清责任,做出处理,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因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法规或规章制度进行,公之于众,并将处理情况在伤亡事故报告书中作明确交待。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该《条例》重点明确了适用范围、事故等级、事故上报时间、事故上调查、事故处理等内容,因生产安全事故告和调查处理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个部门职责,针对这种情况,制定该《条例》时,从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三是,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程”,如规定事故发生后每级每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还必须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四是,注意本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

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贯彻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二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三是加强了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原则。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和逃匿瞒报、谎报、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实现了立法以及相关立法、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和谐统一。条例注重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条例不仅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基本规定,而且充分考虑了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情况,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考虑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并且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共六章46条,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主要规定有:

1、事故等级方面,将事故重新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规定见第三条。2、事故报告方面,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市安监部门在2小时内向苏州市安监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具体规定见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3、事故调查方面,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4、事故处理方面,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二是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三十二条。三是明确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具体规定见第三十三条。四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事故处理情况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向社会公布。5、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力度较大的惩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其中的行政处罚既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比如,对瞒报、谎报事故或者故意对事故现场进行破坏的有关人员可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可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班级:安全管理 姓名:刘慧敏 学号:0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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