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卫生保健整改方案

幼儿园卫生保健整改方案

我校幼儿园现有大班幼儿19人,中小班幼儿12人。学校为幼儿园提供教室两间及课桌凳 套,幼儿园自备滑梯和铁摇篮各一套,有少量的卫生设施,可提供洗脸、洗手和开水供应。

自10月28日接受县卫生局检查后,我们主要从档案资料和卫生保健体育锻炼等方面完善材料,补充记录。 近期已完成的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幼儿园十项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作息时间表和活动课程表。制度已上墙,并存档记录。

下一步,完成的工作有:

1、幼儿体格锻炼计划;

2、幼儿体格锻炼记录表;

3、幼儿入园前体检表;

4、幼儿健康检测、保健手册、预防接种登记表;

5、幼儿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

6、幼儿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

7、工作人员上岗体检证;

8、室内外环境卫生检查记录;

9、卫生消毒设施和消毒记录;

10、预防接种记录和计划免疫记录;

11、体弱儿童管理工作记录;

12、常见病管理记录;

13、心理问题儿童卫生保健知识教育和辅导记录;

14、卫生安全检查制度和落实措施;

15、保教人员、家长、儿童安全急救知识宣传教育记录;

16、保教人员预防儿童伤害的知识培训记录;

17、幼儿园事件应急预案;

18、幼儿园全年健康教育计划;

19、健康教育讲座稿和记录;

20、设立健康教育专栏;

21、健全卫生保健资料档案。

以上工作,在11月上旬逐项完成。

校长:

园长:

定襄县留晖学校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20xx年12月02日 00:26:47 来源:资源中峰中心幼儿园【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 )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 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 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儿童人园所要求;

(一)儿童人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 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 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汁(供3岁以上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