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保险开始渐渐成小康生活所需必备的新“三大件”之一,与住房、汽车平起平坐。许多专业人士认为,人生需要的保障层次为:第一安全,第二健康,第三子女得到良好的教育,第四老人得到良好的赡养,第五规避职业风险。因此,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最具有经济价值的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因而,家庭支柱最需要保险。如果我们是家庭支柱,那么保险对我们而言是爱心、责任以及一如既往的承诺,里面有对父母的反哺之情、有对子女的殷殷期盼、有对配偶的绵绵爱意、更有对生命尊严的无限尊崇。保险是一种非常好的理财工具。理财首先是保证既有财产安全性,比如说现代社会有很多的理财方式,包括银行储蓄、股票投资、基金产品、房产投资、外汇、期权、期货古玩等等,而保险作为一种理财产品唯一不可替代的是对既有资产的一种保全。这种“既有资产”甚至包括人本身,从某种意义来说,每个人都有两个生命,一个是“自然的生命”,另一个就是“经济生命”。每个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都对家人承担一种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有很多的表现方式。保险就是一种很好的体现责任的方式。因为它有五大功能,分别是:1家庭保障;2教育基金;3退休金;4应急现金;5有计划的储蓄。目前社会上,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保险所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寿险,车险,意外伤害险,责任险等等保险,已经越来越深地进入我们的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人们会根据自己不同的目的去选择不同的险种,以保障在特定的情况下,自己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或者将损失尽量降低。另外,保险还有其他派生职能,主要由防灾防损职能和投资职能,这使得人们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有更多的需求选择。其中我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目的
本次关于保险的调查,主要目的是去了解目前社会上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因素主要有哪些,另外,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扩大产品的销售和影响。
二·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情况调查对象
南昌市民特别是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负责人。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所采取的方式以访谈为主,资料法为辅,将访谈结果以及查阅到的资料相结合,得到本次的调查结果。
四·调查时间
20xx年12月20日—20xx年12月21日
五·调查内容
主要通过查阅资料,了解了下现阶段,南昌市内有些保险的政策是什么,并通过访谈,调查了人们对待保险的态度,调查了影响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因素,还调查了,就作为消费者而言,保险公司应如何来扩大保险产品的销售和影响。
六·调查结果
当今社会上保险的发展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据调查,有一个民生人寿的业务员说:“哎,说真的,
这保险太难做。首先,人们的观念意识还非常非常的薄弱。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我们的业务员误导客户,没有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出适合客户的险种,导致后来的一系列的人们对保险产生了反感的心理。最主要的不能怪人们,而是公司的业务员。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多得点佣金就误导客户,不设计适合客户的产品使得现在市场非常非常的难做,这真的不能怪客户啊。而是我们这个行业还存在着太多不专业的人士,如果每个业务员都站到客户的立场上,设计适合客户的产品,用专业知识去说服客户,这一切的一切都只有怪业务员,我是民生人寿的,对此深有体会。”当然,现在也有一些比较的优秀的政策,比如 20xx年南昌市社会保险政策,它的最低缴费基数暂定为1500.南昌市社会 保险结算年度从20xx年起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滞后,导致部分业务无法正常办理,影响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精神,暂定我市20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金额费基准数为2500元每月,最低缴费基准数为1500元每月,最高缴费基准数为7500元每月。具体基准数根据每个员工上年的平均工资来定。现在各项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8%,个人1%;工伤单位0.5%,个人不需要承担;生育单位0.7%,个人不需要承担。另外,养老保险的政策是:(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行双基数。参保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参保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统计年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单位年报工资总额小于核定的参保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雇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业主按全部雇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些政策的话都是根据市民的生活状况来制定的,对他们都有一定的帮助,所以还是有很多人看好和相信保险的。
目前社会上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因素:
(1)自然灾害频发,损失大。(2)社会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常常会在不同的方面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3)各类疾病疫病的发生。(4)现在人口老龄化加重,人们想要更好的保障自己的生活。(5)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投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费结构发生了变化。(6)目前社会上保险种类多,人们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来保障自身利益。(7)另外,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消极因素也有。现在,一些保险公司在外名声不好,在被保险人出事后,极力推卸自己的责任,出现了很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另外,现在购买保险有很多好处,除了可以保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外,还是一种储蓄工具和投资工具,有时也会成为应急准备金,而且还会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对于保险公司如何来扩大产品的销售和影响,
现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产品同质化高,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量都绞尽脑汁,想出各种高招,比如买保险送油卡,送礼品等,这种促销方式很容易被复制,最终造成恶性竞争,而保单持有人并没有从中得到实质性的好处。如果能在保险产品中植入一些增值服务,投保人会因此获得更好的保险服务,得到更多的利益,这个保险产品也会因此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在平时的保险案中,树立好公司的形象,不能留给消费者不良的信誉影响,还要做好公司的售后服务,使消费者尽量减少后顾之忧。保险公司只有真正
做到很好的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才能获得良好的信誉,在同行业中成为佼佼者,从而得到更多的客户来源,扩大公司保险的销售和影响。
七·调查体会
对于本次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现今社会,保险业的发展具有很好的社会背景,以及良好的政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前景相当广阔。另外,保险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商业形式,人们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的一些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甚至去获得投资收益。但是在这个保险业发达,各种保险业务充斥的社会,在选择购买保险的种类,保险公司,并且决定购买保险时,一定要对保险合同尽量多的去了解,尽可能的避免在将来与保险公司发生财务纠纷。而且,面对众多的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因素,要做到充分考虑。另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该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保障双方的权益。对于保险公司,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行业,如果想要扩大自己的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影响,有了良好的社会声誉,才会有良好的社会收益。
西方保险学说、主要代表人
1. 保险的一般定义包含了哪几层意思
2. 保险的基本特征
a.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b.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c.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应:
建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基础上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分散风险,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遭受损失时要求经济赔偿
3. 保险的特定风险事故
确实存在,不定发生,技术可行
4. 为什么保险需要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保险为了广泛分散风险,采取了损失分摊机制,即最大限度地集合被保险人,以集体的力量共同承担个别被保险人的损失。
条件:多数经济单位交付的保险费依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对风险事故测算形成的数理根据,保险费的收入能抵补风险事故发展生后保险金的支出和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上所需费用的开支。
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公式:N*P=R*Z
N:参保人数
P:每人缴纳保费
R:遭受不幸事故的人数
Z:支出的保险金
5. 为什么说保险与赌博有本质上的区别
类似:可能获得比投入资金大得多的回报
区别:
Ø 目的: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时,通过补偿与给付维护生产生活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投机行为,制造社会不稳定
Ø 宗旨:赔款与损失相等,不可能额外获利 以小博大,不劳而获,非分之财
Ø 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非法行为
Ø 与随机事件的关系:将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化为小额固定保费支出
确定的资金——>>不确定的之处,安定的生活——>>不安定的生活
6.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类似:
Ø 以储备金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办法
Ø 人身保险兼有储蓄优点
区别:
Ø 参与者的经济关系:互助行为 个人行为
Ø 取款限制:限制自由提取 可自由提取
Ø 金额:a.赔偿金额高于所缴保费 本金+利息
b.未遭受损失不会得到经济补偿
Ø 计算方法:依据损失情况确定 利息率
7. 保险与救济的区别
类似:经济补偿
区别:
Ø 补偿水平—高 低
Ø 目的—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
Ø 当事人关系—法律关系 单方面活动
Ø 对象确认—保险合同 救济方确定
Ø 实施方式—保费 无偿
Ø 计算方法—精确 简单
1. 概述中国古代保险思想的产生
各种形式的后备与互助思想:
1. 《礼记·礼运》 最早的保险思想 谋求经济生活安定的社会保险思想 “大道之行也。。。”
2. 《周书》“救患分灾” 分散风险和管理风险的保险观念
3. 古代仓储制度
Ø “委积”春秋战国时期
Ø 常平仓—官办,始发战国和西汉,名称起自汉宣帝,最盛在北宋
Ø 义仓—官督民办,始于北齐,盛于隋朝
2. 概述世界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古巴比伦—征税建立救灾后备基金,海上保险的萌芽《汉谟拉比法典》,东西方贸易
古埃及—石匠
古希腊——政治宗教团体
古罗马—士兵
3. 古代保险与现代保险有什么差别
1. 保险初级阶段三要素:风险、多数人的结合、保险基金
2. 古代保险思想与制度是现代保险的雏形
3.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现代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4. 海上保险起源于什么
1. 海上保险的起源
Ø 共同海损说:在海上,凡为共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得益方共同分摊
Ø 海上借贷说:船主在出海前用船舶和货物作为抵押向商人借款,如船舶安全到达,本利均需偿还;如沉没则债权消失。(注重金融机能)
Ø 冒险借贷说:贷款者提供金钱和商品,借款者提供劳力,共同经营,贷款者获得利益并承担海上风险。——海上保险的雏形
Ø 虚假借贷:(注重危险的转移)
订合同前,船主事先支付“危险分担费”给贷款人;
订合同,债权人向借款人“借入”款项;
船舶安全到达,合同失效,若发生损失,贷款人按一定比例偿还船主。
波力什:意大利
波力息:英国
Policy
5. 简述劳合社的产生和发展
Ø 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Ø 前身:1688年劳埃德咖啡馆
Ø 通过法案《劳埃德法案》,劳合社成为正式的社会团体。
Ø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标准保单,又称为“劳合社船舶与货物标准保单”
Ø 除了长期人身保险,其他业务都经营。
Ø 社员对承保业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à有限赔偿责任。
Ø 制订保险单、保险证书等标准格式
Ø 设计了第一张盗窃保险单、汽车保险单、飞机保险单
Ø 劳合社由社员选举产生理事会实施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并在10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
Ø 20##年北京,20##年上海
6. 概述火灾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汽车保险和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 火灾保险
a) <德> 1591年汉堡酿造业 火灾合作社
b) <英> “火灾保险之父”尼古拉斯·巴蓬
2. 人身保险
a) 15世纪 欧洲的奴隶贩卖活动,将奴隶作为保险标的
b) 16世纪 <德>儿童强制保险
c) 17世纪 <意>佟蒂法(联合养老保险法)
d) 17世纪 <英>埃德蒙·哈雷 第一部人口死亡表
3. 责任保险
a) 19世纪初 《拿破仑法典》规定责任赔偿
b) 1855年 <英> 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
c) 20世纪初迅速发展
4. 保证保险
分为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a) 1720 <英> 诚实保证保险 1840 保证社 1842保证公司
b) 1876 <美>
5. 汽车保险
a) 1895 <英> 法律意外事故保险公司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b) 1898 <美> 全面推广,1902汽车车身保险
6. 再保险
a) 最早海上再保险 1379.7.12 意大利热那亚—荷兰斯卢丝
b) 1861 <法> 首先公布法令,允许再保险
c) 德国,瑞典也准许
7.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是什么
1. 保险经营全球化 主流是在海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2. 新险种
3. 巨额保险增多 再保险
4. 业务竞争激烈
5. 银保相互渗透、融合
6. 电子化
7. 风险管理创新eg有限风险再保险FRR、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 ART、巨灾风险证券化
8.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的兴起 民族保险市场
补充:衡量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指标
Ø 保险深度
Ø 保险密度
1. 保险基金的一般定义
Ø 性质: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
Ø 来源:社会总产品的分配
Ø 用途:经济补偿、给付保险金
Ø 目的: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经济生活的稳定
Ø 建立途径:缴纳保险费
保险基金,亦称“保险准备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是由社会总产品分配形成的,是以保险经济形式建立的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事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后备基金。
2.概述中国建立保险基金的理论依据和社会基础
理论依据: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资本论》
社会总产品分配,按照社会需要,分成补偿基金、积累基金、后备基金和消费基金。
社会总产品:集体的劳动所得
下述各基金目的
补偿基金:补偿生产过程已耗生产资料
积累基金:扩大再生产/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物资储备
后备基金: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部分)
消费基金:满足社会会成员的物质文化需要
保险基金的范围: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劳动力
社会基础:
Ø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建立保险基金的基本条件和前提
Ø 商品生产与货币交换的存在,把可能发生的不确定风险均摊到产品的成本
Ø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下,提高个人、家庭、单位抗风险能力
Ø 保障和促进对外经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
3. 概述保险基金自身运动规律
铺地基金——>>保费收入——>>基金增值——>>补偿与给付
a. 铺底资金是为了建立保险基金,是保险基金自身运动的起点。
b. 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保险费收入,收取依据的是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损失概率厘定。
c. 保险人必须提取准备金以应付经营上的不确定性(来年赔付、巨灾赔付),提取的准备金有一个等待期,要运用好这些暂时闲置的资金使其增值。
d. 补偿与给付体现了保险资金的有目的性、有条件(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损失,返还金额根据保险标的受损程度确定)的返还性,是保险基金自身运动的终点。
4. 浅析保险基金的外部运动与社会生产、分配、消费之间的关系
a. 维持简单再生产
在简单再生产条件下,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补偿和物质补偿的事先,是两大部类在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关键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简单再生产条件:Ⅰ(v+m)= Ⅱc (马克思)
引出另外两个条件:
Ⅰ(c+v+m)= Ⅰc+Ⅱc
Ⅱ(c+v+m)=Ⅰ(v+m)+Ⅱ(v+m)
从形式上看,收取保险费会减少部分国家财政收入
从总体上看,可以抵御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减轻财政负担,稳定国家财政;家庭和个人在遭遇风险是获得补偿,有利于家庭、个人生活稳定。
5. 简述后备基金三种形式的联系与区别
Ø 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
含义:国家或地区财政统一建立的后备基金
实物形态:生产资料储备(生产储备、流通储备、国家储备)
货币形态:财政后备资金(总预备费、抚恤金、社会救济费)
Ø 分散自保型后备基金
含义:经济单位自留自用、自给自足的后备基金
有实物形态+货币形态
局限性:资金搁置、储备有限
优势:应对小额损失
Ø 保险基金
特点:来源分散,使用集中
具有分散自保基金在使用上的灵活性,却没有资金分散、力量有限的缺陷
具有集中形式的后被基金力量雄厚的优势,却不受国家财力、物力多方用途资金的约束
7. 社会后备基金总体系包含哪些内容(手绘)
1. 为什么说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
2. 保险的派生职能
3. 为什么说保险有稳定经济的作用
4. 保险是怎样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的
5. 简述保险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的作用
Ø 保险的基本职能
组织经济补偿
实现保险金的给付
Ø 保险的派生职能
防灾防损
融通资金
6. 保险的作用
Ø 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Ø 科学技术的推广
Ø 社会安定
Ø 对外交往
1. 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2. 简述世界各国保险法的发展
3. 中国近代保险史上有哪几部法规较有影响
4. 保险企业设立的法定程序
5. 概述我国保险经营管理和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内容
6. 我国《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保险法的含义
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总和
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Ø 保险合同法—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保险法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
Ø 保险业法—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Ø 保险特别法—规范某一保险种类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法律规定
国际保险法律关系
u 保险经济关系
–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的特殊经济利益关系
u 保险法律关系
–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行事
u 范围界定
国际保险合同法
国际保险业法
保险特别法
比较法学研究
u 法律关系内容
核心内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同关系
相关内容—代理、辅助性专业服务
u 冲突与协调
1.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
Ø 概念: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Ø 类型:
补偿性合同: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的,财产保险合同
给付性合同:以支付保险金为目的,人身保险合同除了涉及医疗费用的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Ø 一般法律特征—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
Ø 特点
a. 保障性:金额(多或无)与时效;对于整体,绝对的保障性
b. 诚信性:最大诚信原则
c. 双务性:权利与义务的对价关系:投保人复旦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对价,保险人负有对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义务。
d. 附和性:投标人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就保险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非合同起草人的解释,以维护投保人利益
2. 概述保险合同的四大原则
a. 最大诚信原则:
Ø 起源—海上保险
Ø 含义—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恪守信用,互不欺瞒,如实申报,否则合同无效
Ø 目的—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Ø 主要内容
i. 重要事实申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
告知: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将有关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陈述
通知:投保人应将危险变动情况及危险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段时间内)
无须申报:危险减低,保险人知道或推定应该知道或表示不要知道的情况,根据保单明示保证条款无需申报的事实
ii. 保证: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
明示保证—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
默示保证—依据习俗,投保人应当行为或不为
重要事实申报——事实
保证——事实绝对正确
iii.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如果保险人有意识地放弃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主张的权利,则今后不得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该权利
禁止反言:“失权”
若保险人想投保人所作的错误陈述被合理依赖,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所陈述事实的约束,失去了反悔权利。
Ø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况:
iv. 未申报(未告知,无意、书屋、误认为不重要)
v. 误告(告知不实,并非故意)
vi. 隐瞒(故意未告知)
vii. 欺诈(故意告知不实)
b.可保利益原则
Ø 含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可保利益
Ø 作用
防止变保险为赌博;
防止道德风险;
限制赔偿程度
Ø 具有可保利益的条件
确定的或可实现的;
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估价的;
合法利益
c.损失补偿原则
Ø 含义: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使其额外获利
Ø 基本内容
i. 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
可保利益受损;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遭受经济损失能用价值衡量
ii. 保险人可选择赔偿方式:货币赔偿;恢复原状;换置:
iii. 赔偿金额的限度: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
iv. 被保险人不因赔偿而额外获利:
ü 扣除财产残值
ü 推定全损时的委付
ü 财产保险:第三方追偿权转让,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方继续索赔
ü 重复保险总赔款不得超过财产总价值
Ø 代位求偿
i. 含义: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取得被保险人地位,对造成损害的第三方有追索权
ii. 依据: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可保利益
iii. 成立条件:
ü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ü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
iv. 注意:
ü 保险人超额返还
ü 适用于损害赔偿
ü 人身保险不适用
Ø 委付
i. 含义:投保人将受损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ii. 应用:海上保险、推定全损
iii. 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ü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生效
ü 超额(标的物利益、对三者损害请求权的索赔)和损失都归保险人,超额不返还
Ø 重复保险
i. 含义: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向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人身保险中不存在重复保险)
ii. 赔偿方式
顺序责任:先出保单的保险人先赔,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金部分,依次
比例责任:赔款=损失金额 ´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限额责任:赔款=损失金额 ´(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的限额责任总和)
e. 近因原则
Ø 含义—造成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Ø 强调:仅赔偿由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原因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Ø 目的:保障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Ø 类型
i. 单一原因致损:且又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则就是近因
ii. 多种原因致损:
都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之外:负责任/不负责任
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后面的是之外,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责任;
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之外的,后面的是之内,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负责任。
3. 保险合同有哪些具体形式
a) 投保单—书面要约 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保险人签章有效
b) 保险单—正式书面证明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主要内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
只要投保人的要约经经保险人承诺,保险关系即告成立。即使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除非事先约定合同生效以处理保险单为准。
c) 保险凭证—“小保单”,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与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d) 暂保单—非必经程序,具有与正式保单同样的法律效力,临时凭证,有效期不长(正式处理后自动失效;保险人也可以提前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适用于:保险代理人争取业务;分支机构等待承保批准;尚有待商讨之处
e) 预约保险合同—事先约定保险范围
适用于:
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起运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处理保险凭证
再保险: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f) 批单—对保险合同的修改,以最近一次为准
4. 简述常用的几种保险分类方式
a. 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任意保险”)和强制保险(“法定保险”,不交保费,合同也有效)
b. 按保险风险转移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c. 按保障范围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d. 按保障主体分类: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e. 案是否以盈利为目标分类: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应该也是重点,可以拿几个案例为例自己看看怎么分析。特别是涉及到没有通知申报的一些。
1. 什么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Ø 主体: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保险人必须是法人(劳合社除外),被保险人都可以。
Ø 客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2.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主要区别?
1) 代表利益不同。代理人——保险人,经纪人——投保人。(选人,商品,签合同)
2) 选择保险公司不同。代理人——只能出售代理的公司的商品,不能选择。
经纪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司合适的保险商品,比较、推荐。
3) 法律责任不同。代理人法律后果——被代理的公司承担。经纪人法律后果——自己承担。
4) 权利义务不同。
代理人——向被代理的保险人收佣金的权利,没有代投保人垫付的义务,没有留置保单权利
经纪人——向合同另一方保险人收佣金的权利,代投保人垫付的义务,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前留置保单的权利,协助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索赔的义务
5) 业务范围不同。代理人——受代理合同约束,被代理的保险人有数量限制,业务被动
经纪人——不受协议约束,独立经营,业务主动、自主
3. 概述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其后所整理的定义再来概述)
1) 保险标的
2) 保险金额
3)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4) 保险责任
5) 除外责任
6) 保险期限
7) 保险赔偿
8) 附加条款
4. 订立程序是什么
1) 要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即投保人填具保单,交给保险人。
2) 承诺: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
要约和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只准许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
5. 怎样变更保险单的内容
投保人提出申请,凡是承包规定允许,保险人均可同意。变更处理批单,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以批单为准。
6. 终止的程序
1) 自然终止—保险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续保属于新合同的开始)
2) 协议终止—出现原约定的终止、注销条件
3) 履约终止—保险人履行完赔偿给付全部义务后(船舶险例外,每次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数次赔款总数超过保险金额,仍未终止)
4) 违约终止—被保险人违反合同基本条件
5) 原始无效—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隐瞒真实情况蒙骗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追溯到签订之日
7. 怎样处理争议?
1) 协商和解(最好途径)
a) 自行和解
b) 调解
i. 一般调解——双方自觉执行方有效
ii. 司法调解——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仲裁
3) 诉讼
1. 什么叫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有何重要意义?
1) 概念:简称“保额”,是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和具有的利益,要求保险人给予经济保障的金额。
2) 含义
– 保险金额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
– 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 保险金额是合理费用支出的最高额
2. 比较财产险、货运险、农业险和人身险各自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法
1) 财产险:
a)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原值”,按原值,以成本为标准
– 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按原值
– 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 按原值一定百分比
b) 流动资产
按帐面余额确定
产成品:按成本价/出厂价
商品:按进价/销售价
c) 已摊销或不入帐的资产
通过估价
2) 货运险:
a) 起运地成本价
b) 目的地实际成本价(多数采用此法)
起运地成本价+合理费用(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运输途中支付的必要费用)
c) 目的地市价
目的地实际成本价+合理利润
3) 农业险:
a) 大牲畜:市价的70—80%
b) 畜禽(肉用猪羊和鸡鸭):事先不确定,按头数计费,按尸重计价赔付
c) 农作物:以平均产量/常年产量作为基础,承担因受灾未达保险产量差额部分
蔬菜类保险按投入成本确定
4) 人身险: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需求(经济上不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和投保人的支付能力而定。
3. 试述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
保险价值是保险金额确定的依据
4. 名词解释:
a) (比较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和与保险标的价值)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全部损失,按保额赔;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赔付方式:
1. 比例责任赔偿,按保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
2.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在保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出部分无效,都按损失赔付
b)
共同保险:
同一标的,两个以上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
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赔偿方式:顺序责任、比例责任、限额责任(赔款总额不超过实际价值)
共同保险:
同一标的,两个以上保险人承保同一险别
保险金额总额≤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不足额保险可被认为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的共同保险
C)
定值保险:
以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载明于保险合同
适用于人身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贵重物品保险
特点:标的物价值难以确定或不能确定
赔偿
– 全损:按保险金额全数赔偿
– 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
不定值保险:
不列明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赔偿最高限度,载明于保险合同
适用于财产保险(比如按股价投保,受灾后按市价计算赔偿的)
特点:保险人按市价进行估价,按保额与当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并以保额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1. 什么是保险费率?厘定纯费率的基础在财产险和人身险中有何不同?
1) 简称“费率”,是每一保险金额单位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
保险费率=纯费率(视风险程度而定)+附加费率(根据经营成本)
2) 纯费率基础:财产险:保险损失率
人身险:生存率或死亡率+利率
2. 厘定保险费率的原则
a) 公平合理原则
b) 保证偿付原则
c) 相对稳定原则
d) 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e) 简明易懂便于掌握
3. 简述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1) 财产保险
影响因素:
a) 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
b) 保险事故的毁损率
c) 保险标的的损毁程度
d) 受损标的的平均保额与总平均保额的比率
业务费用总开支:
a) 营业税
b) 代理手续费
c) 业务费、企业管理费
d) 工资及其他费用
e) 预期经营利润
级差费率的调整是毛费率的最终形成
2) 人身保险
现值(本金):
附加费率:
i. 固定法:保额的一定比例
ii. 比例法:纯费率的一定比例
iii. 固定与比例混合法:保额的一定比例+纯费率的一定比例
1. 试述保险业务承保在经营中的重要意义
业务承保是保险经营中的首要问题,有两层含义,即业务争取(量)和选择(质),关小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补偿给付能力。
2. 阐明业务争取、业务选择、保险核保三者联系(?)
是承保过程中的有机环节,使财务趋于稳定
业务争取: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
业务选择:排除不可保风险,控制承保风险
核保:承保业务过程中的中心环节,是保险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与管理风险的基础。
3. 简述核保重要性及核保决策活动
核保目的:发展与维持有利润的保险业务
首要目标:防止逆选择
a) 为投保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费率。衡量危险程度,适用合理费率。
b) 维护公平原则,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地位。在公开竞争市场上维护老客户,招揽新客户。
c) 对危险的有利分配(品质分配<可保风险+一致性>+地域分配),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合理利润。
4. 简述核保原则及技术手段运用
1) 原则
a) 保证公司经营安全
b) 实现长期利润
c) 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2) 技术手段
a) 特约条件承保
b) 控制保险金额
c) 适当运用免责限度(免赔率,免赔额)
d) 调整费率(风险小,低于费率的标准;风险大,高于费率的标准)
e) 再保险
f) 共同保险
g) 业务捆绑
5. 保险承保: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1. 什么是风险?保险人可以承担的风险的特点
1) 风险的3中定义:
a) 特定条件下,可能后果与预期后果之间的差异(差异越大,风险越大)——风险的统计定义
b) 损失的不确定性(缺点是难以量化)
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蒙受损失的对象;发生时的状况、损害程度
c) 引起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原因或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与损失
(缺点是忽略了偶然性,并将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和风险混为一谈)
2) 可保风险的特点:
a) 大量独立同质风险的存在
b) 对于个别标的,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c) 损失必须可测/确定
d) 不能出现巨灾
e)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 名词解释:
风险因素:能产生或增加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
种类:
(1)自然风险因素(有形)
(2)道德风险因素(无形)
(3)心理风险因素(无形)
风险事故:造成损失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风险成本:意外损失成本
u 风险因素造成的焦虑、恐惧、担忧等引起的身心方面的损失成本
u 因风险而导致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进而导致社会总产出减少
3. 什么是风险管理?其目标、任务、步骤有哪些?
1) 定义: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并设计或选择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处理方案,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2) 目标
a) 企业:
损前:经济型,减少忧虑,履行外在强制义务
损后:企业生存,继续经营,稳定利润,持续成长
b) 个人、家庭:
为人身和财产风险提供保障
积聚财务,维持和提升生活水平
3) 任务
a) 生存与安宁
b) 低成本或高收益
c) 经营连续性
d) 收入稳定性
e) 社会责任
4) 步骤
a) 风险识别—何种风险,风险因素
b) 风险衡量—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
c) 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d) 风险管理实施和评估
4. 保险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基本方法有哪些?
1) 风险控制方法:降低损失频率,缩小损失强度,改善损失的不利条件
a) 风险回避:不从事+中途放弃
b) 损失控制:防损+减损
c) 风险分离:分割、复制风险单位
d) 控制型风险转移:出售,租赁,分包,签订免责协议
2)风险财务处理法:以提供基金的方式消除损失发生的成本
a) 风险自留:损失储备基金,自保公司
b) 风险转移—保险
通过衍生工具套期保值
利用其他合约进行融资(或有融资计划、信用限额)
5. 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以及保险企业如何开展保险防灾工作?
1) 保险与风险管理联系密切,互相促进。
理论起源:保险学——>>风险管理
实践:保险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识别、评估风险水平的提高——>>促进以转嫁风险为中心的保险管理方式向以预防风险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方式转化
2)
a. 通过保险条款,订明有关防灾防损要求;
b. 通过保险费率,体现优待和限制;
c. 通过赔款处理,规定抢救和保护守在财产所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补偿,同时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抢救和保护规定的义务,加重损失部分,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d. 通过承包检验、防灾检查和典型案例分析,提出防灾措施和建议
1. 试分析保险赔偿与损失的关系
a) 损失是赔偿的先决条件,但还决定于保险条件和赔偿方法。
b) 保险赔偿≤财产本身的损失+施救费+抢救费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保险赔偿的重要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中获取额外利益。
2. 财产保险中有哪几种赔偿方式?各适用于哪些险种?
a) 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国际上普遍采用)
按照保险金额和出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全损: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b)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我国家庭财产保险)
把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份为相等于保险金额部分,称为“第一危险责任”;
另一份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责任”
在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全部赔偿
c) 定值保险赔偿方式(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无法鉴定价值的高档工艺品、古玩、珠宝等特约保险)
订合同时,保险金额以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
全损: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不再估算实际价值
d) 限额赔偿方式
ü 限额责任赔偿: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eg农作物收获保险和责任保险
ü 免责限度赔偿:损失在限度(免责权)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免责限度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称“免赔率”
以一定金额表示,称“免赔额”
超过限度
i. 相对免责限度: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ii. 绝对免责限度: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免责限度赔偿的好处:一是减少大量小额赔款的理赔手续和费用,降低经营成本,间接降低保险费率,控制保险标的的自然耗损,二是防止道德风险
3. 人身保险中,不同险种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有哪些不同?
a) 人寿保险的给付条件
死亡保险:约定的期限内死亡
“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不确定具体期限)
生存保险:约定的期限内生存
两全保险:不论死亡与否 “死亡保险”
年金保险:约定期限后依然生存
b)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条件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死亡、伤残或支付医疗费
赔偿金 死亡:保险金额100%
伤残:根据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确定
多次伤害:连续给付,但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
c) 医疗保险的给付条件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治疗疾病支出的有关费用
分摊条款:被保险人必须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4. 保险理赔要遵循哪些原则?核赔时要遵循哪些原则、注意哪些要点?
a) 理赔原则、程序:
原则:重约守信、实事求是、准确及时
程序:
i. 立案登记(出险通知书)
ii. 案情勘察—保单有效性,有无保险利益,财产投保条件,特别约定;
填写查看工作联系记录、查勘报告(重大巨额案件)
iii. 责任审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有效期内?准确定损?施救费用合理?属于第三者责任?有权索赔(可保利益)?
iv. 损余物资处理—“损余物资收回凭证”,“更正计算书”
v. 赔款计算—以保险金额、实际损失、保险利益为限
vi. 结案—3种结果:赔付结案,预付赔款,拒赔
b) 核赔原则、要点:
原则:
i. 工作认真负责,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核赔
ii. 禁止单人查勘、定损
iii.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准确计算赔款
iv. 坚持复核和逐级上报制度
要点:
i. 损失原因:直接原因或最近原因(“近因”:效果上最近、最重要的原因)
ii. 权益转让(代为求偿):事故是第三者的责任引起,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损失。如果保险人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追偿,当保险人追场所的金额超过保险赔款时,应归还超出部分给被保险人。
iii. 保险委付: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提出推定全损的委付
iv. 争议处理:协商调解、仲裁
(经济合同,二级仲裁<法院诉讼>,对外贸易和海事仲裁,一级仲裁)
v. 索赔期限: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不领取赔款,被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5. 财产损失
Ø 全部损失(全损):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事故后,发生全部灭失、完全失去原有功能用途或受损后其修复费用将超过起保险价值。
a) 实际全损
i. 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或严重损坏;
ii. 保险标的受损后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Including: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
b) 推定全损
i. 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ii. 为避免发生世纪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iii. 标的损失已经发生,修复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申请书,保险人有权接受或拒接接受委付。
接受,则保险标的所有权及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拒绝,并不影响保险人对案件案推定全损进行处理。
(“委付”等复习后再回来看)
Ø 局部损失(部分损失)—损失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也指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以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1.怎样保证保险财务的稳定?
增强纯费率
均等保额(避免巨额保险,再保险将溢额部分转保)
增加保险标的的数量
2.试述保险企业利润的含义及其内容
保险企业利润=营业利润+投资利润
营业利润=保费收入-当年赔款-税金-费用-保险总准备金
投资利润
3. 为什么要提存各种责任准备金?
为保证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的如约履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与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
4. 名词解释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内承保业务,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保险期限未满,在下一年度仍有效的保险合同,应按未到期时间提存准备金。提取办法:年平均计算法+月/季平均计算法
未决赔案准备金:会计年度内,已发生赔案,但尚未处理、赔付,需提存的准备金。
包括:损失已发生,但被保险人尚未发出损失通知;或虽已发出损失通知,但尚无索赔金额(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提出索赔金额,但保险人尚未核实(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已经结案,但赔偿尚未给付(已决赔款准备金)
提取方法:逐案估计法、赔案平均估算法
总准备金:为未来较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的特大巨额赔款提取的准备金
资金来源:年度利润
理论责任准备金:按生命表和一定利率,根据险种收入的纯保费和利息,减去应摊付死亡给付
实际责任准备金: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根据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合同允许范围内,被保险人有权处置)
1.试述保险投资在保险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保险投资应遵循四大原则
a安全性:资金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如数实现
b收益性:限制风险
c流动性
d社会性
3. 保险投资有哪几种形式,如何利用这些保险投资的形式
A银行存款:安全性高,收益低。数量不多,作为必要的临时的机动资金
B有价证券:满足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B1债券:风险较小,尤其是政府债券,投资公司债券是要特别注重公司的资信和受益的可靠性
B2
C
D
E
F
4. 试述我国保险投资概况
1. 什么叫再保险?它有什么作用?
Ø 概念:以直接保险业务(原保险)存在为前提,保险人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把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亦称“分保”,“保险人的保险”
² 原保险人/分出人
²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Ø 职能:
a) 分散风险(大数法则的重要条件:均等保额)
b) 积聚资金应付巨灾风险
Ø 作用:
a) 保证业务稳定
b) 扩大承保能力
c) 有利于企业经营
d) 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2. 再保险和原保险的区别
Ø 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保险人—保险人
Ø 保险标的:财产、人身、责任 承保合同责任
Ø 合同性质:补偿与给付 补偿
Ø 缴费方式:单向 分保费—分保手续、分保佣金
3. 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
Ø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
共同保险: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平等的法律关系
再保险:与原被保险人无法律关系
Ø 风险分摊
共同保险:保险风险损失的第一次分摊,横向风险转移
再保险:对保险风险损失的再次分摊,纵向风险转移
4. 再保险的形式
a) 临时再保险:(最初形式)
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与再保险人临时达成协议的再保险行为
特点:对双方无强制性、交易成本高
适用于:
(1) 新开办公司
(2) 不稳定业务
(3) 巨额标的超过再保险合同限额
(4) 合同分保除外业务责任存在时
b) 合同再保险:“固定再保险”
双方订立固定合同,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人必须分出,分入人必须接受
特点:双方无业务选择权、业务面广泛、具有长期性
适用于: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c) 预约再保险:“临时固定再保险”
凡属于合同规定的业务,分出人可选择分出与否,若分出,则分入人必须接受
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
对分入人,如固定再保险,有强制性
对分出人,如临时再保险,有自由选择权
d)集团分保
集团的每个成员将各自承保的业务分给集团,集团按比例将集中的业务分给各个成员
互为分出人与分入人
优点:分散风险
防止保费外流
降低交易成本
e)转分保: 保险人接受的部分或全部再保险业务再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
转分保分出人/转分保接受人
f)分保互换: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将所承接业务按成绩和保费对等互换
目的:分散风险、保持双方保费收入和盈利不减少
只适用于比例再保险合同
5. 再保险种类
Ø 自留额:原保险人对每一个风险单位,确定自己能够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分保额: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部分的风险责任转让出去的部分 “分出额”
Ø 比例再保险—自留额与分保额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保险责任
特点:保险人将承保的每一位现金额按约定的比例向再保险人办理,双方没有选择权;
自留额和分保额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利益一致性
a) 成数再保险:最简单的再保险
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保费、赔款的分摊按同一比例计算。不论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多少,限额之内都按约定比例分担责任;超出部分需找方式处理,否则由原保险人承担。
特点:
i. 利益一致
ii. 按约定比例计算,业务管理方便,交易成本低
iii. 可用于交换,争取回头业务
不足:
i. 遇较小业务自己能hold,多支出再保险费
ii. 遇业务不佳,不能减少自留
iii. 原保险合同保额高低不齐问题仍存在,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iv. 设置合同最高限额限制超额部分,需要其他再保险
适用于: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b) 溢额再保险
分出人承包后,按危险单位分别确定自留额,将超过自留额的剩余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孺人。分保接接受人按原保险金额所负责任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保业务的保费和分摊赔款。若业务保额在自留额之内没有溢额,则无需再保险。(与成数分保最大不同。)
线数:将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作为分保额,分孺人承受的限额以约定的最高倍数为限。
特点:
(根据业务质量确定合适的自留额)灵活,可用于分保交换,业务管理繁琐
适用于:多重保险业务一般较多的是火险和船舶险(根据不同危险程度规定不同自留额)
c)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以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特殊情况下(协调各方利益)
Ø 非比例再保险—自留额与分保额以赔偿金额为基础 “超额损失再保险”
约定赔款限度和赔付率限度,凡是在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人赔付,超过部分由分入人承担责任,原保险人将其收入保费的一部分付给再保险人,再保险费率按协议规定计算(账单法)
优点:固定分出人风险,扩大承保能力,限制自负责任;
只需在发生损失时寄送报表,手续简单
不足:不能进行交换,分出人得不到回头业务,分入人不提供准备金;
经营业务的结果无直接联系。
a) 超额赔款再保险:因同一原因发生任何一项损失赔款或各种损失赔款的综合超过约定的分出人自留额,由再保险人负责至一定额度。再保险人有责任限度,巨额保险可由几个分入人根据不同限额档次承担责任,限额档次越高费率越低
适合:业务规模小、经验不足、安排溢额保险现有困难的原保险人
异常灾害、巨额保险
b)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停止损失再保险”
以年度的赔款和保费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赔付率限额,额内分出人自行负责,超出赔付率以上的赔款由分入人负责。以赔款率控制损失,承保条款主要以赔款率为中心规定当事双方的责任限度。
适用于:小额损失集中、年度变化较大、经营难稳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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