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思路

浅议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思路 随着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产权变革的不断推进,在取得改革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企业改制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结果日益为政府及社会各方面所关注,因此也必将成为政府审计的主要对象。20xx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明确改制应遵循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笔者就学习该文件的体会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提出如下的国有企业改制审计工作思路,与大家商讨。

一、认真做好审前法律法规的准备,做到有备而战。在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之前,首先应充分熟悉了解国家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深入进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大量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规定。为搞好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重点掌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财企〔2003〕233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备而战。审计人员既要熟知这些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充分理解文件精神,从三个有利于的角度思考发现的问题,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审计实践。

二、审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履行程序情况,从总体上把握改制全过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履行的程序主要有:制定改制方案、报经批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原企业经营者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人员一要审查改制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复。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四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五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关注改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做到突出重点。审计人员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审计中,既要从总体上把握改制的全过程,又要充分关注重点环节、关键部位,从而达到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的目的。审计人员一要关注企业改制方案是否齐全。改制方案应具备以下要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出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如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应当附送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决议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审计人员尤其是要关注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否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二要关注改制企业清产核资

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有无任意核销企业资产、债权行为,在企业改制后再进入企业,从而降低国有股权。三要审查资产评估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有无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尤其是土地、无形资产、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四要审查资产评估日与企业设立登记日之间利润的归属。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xx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为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据此,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经核准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到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1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属于改制前(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基准日之间)净资产变动可分下列情况处理:(1)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原则上应上交原股东,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同意,也可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原股东股份。(2)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如由原股东承担的,应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从以后分得的股利中补足。(3)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导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的,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价值增加,增加部分则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四、积极应对新生事物,注意研究热点问题。除了上述环节,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还应注意研究改制中的热点问题。特别是近期社会普遍关注的管理层收购问题。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来看,目前虽然已经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解禁,但是严格限制条件。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关注改制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层收购运作。《实施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特别是一些限制条件,如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作者: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魏征)

关于企业改制净资产审计的特殊考虑

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资产监管力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企业改制的核心环节;对改制企业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审计以确认其截止日的净资产,是企业改制的第一步,是对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最后一次审计,是防止改制中弄虚作假、转移、藏匿国有资产的重要手段。

一、改制企业的一般特征

1.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未经审计,或虽经审计但其资产负债表仍末能恰当

反映其财务状况。会计报表反映的净资产与实际相差甚远。

2.基础管理薄弱、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

由于是国有企业,有关部门的监督不深入,有的企业除了税务部门偶尔对其进行税务检查外,其他部门(包括上级部门)从未对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导致有的企业仓库存货无明细账或虽有帐但无法与会计报表衔接,营业成本结转无依据,有的企业收入挂预收款,有的企业费用列应收款等等。

3.有的企业虚增利润、掩盖亏损。

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要政绩,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虚报利润、隐满亏损;企业领导要政绩,虚增利润、掩盖亏损既迎合上司的心意,又取得考核奖金。年复一年,积重难返,资产负债表上处处挂满不实资产。

4.有的企业隐瞒利润,逃避企业所得税。

仅考虑企业的自身利益,纳税意识差;同时,税务部门对国有企业税务处罚也适当宽松,导致有的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早已售完,预收帐款及开发产品均未结转,有的企业有意多转营业成本,甚至期未产成品余额出现负数等等。

5.存在虚减资产、虚增负债的意向。

经营者将受让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净资产越低,受让价越低。为此,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在截止日前就上述意向均作出适当或不适当的会计处理。 二、改制企业净资产审计应关注的有关事项

对改制企业净资产的审计,应按照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程序。但由于改制企业的特殊性,对下列事项应予以关注:

1.应收款项余额的确认、帐龄分析及坏帐核销。

(1) 改制企业大部分为老企业,应收款项帐龄都比较长;对已确认的坏帐、挂帐的费用等账户余额亦未作及时清理。为此,要求改制企业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属于应收款项的账户余额报有权部门审批后作冲减净资产处理。

(2) 尽可能对应收款项的债务人作函证。

(3) 重点分析应收款项的帐龄,防止改制企业虚报帐龄。

根据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改制企业应收款项中确认的坏帐,必须取得有权部门证据后,报财税部门批准核销;对帐龄三年以上未予核销的应收款项余额,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按不高于3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财政部门审批的依据为净资产审计报告)。改制企业意图多计提坏帐准备,必然会提高帐龄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占全部应收款项的比例。

(4) 重点关注坏帐核销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已经有权部门审批。

2. 实物资产的监盘及盘亏、报废的处理。

(1) 对实物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监盘,确认截止日实有数量,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实物资产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后作相应会计处理。

(2) 重点检查本期实物资产的减少是否正常,重点分析盘亏、报废的实物资产的原因是否合理,总体判断是否存在转移、藏匿资产的可能。

3.关注待处理及待摊项目的余额。

待处理财产损溢及待摊项目的余额,其属性是费用性资产,企业不会在以后会计年度中,因拥有这些资产而收益。该等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正常反映只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体现。一般情况下,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无余额。但是,有的改制企业该等项目的余额很大,且历史悠久。

(1) 对待处理项目的余额产生应作追溯检查,分析待处理财产的构成,审核处置的依据,寻找未作处理的理由,重点检查因改制而近期新增的待处理财产是否属实。

(2) 对待摊项目的余额应分析其受益期,对应摊未摊的费用应作相应调整,但更应关注是否存在因改制有意缩短摊销期限多摊费用。

4.应付及预收款项余额的确认。

(1)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帐龄较长、未作及时清理是大部分改制企业的特点,关注是否存在应转未转的收入、不需支付的款项(包括以前年度计提的有关基金、应交管理费等)是审计的重点。

(2)对帐龄长、金额大的应付款项向债权人作函证,对关联企业的债务在函证的同时应关注其债务形成的内容。

(3) 对原材料等暂估入帐形成的债务,应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该等原材料确已入库但尚未结算(有的企业往往将盘盈存货作暂估入帐处理)。

5.预提费用计提依据。

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夕会尽可能地预提相关费用,甚至补提以前年度的房租、水电费、外加工费等等。为此对改制企业预提的相关费用应重点检查其计提的依据,对补提以前年度的相关费用以及以前年度预提至今尚未支付的余额,更应关注其依据的真实性。

6.对所有者权益作适当追溯检查。

(1) 国有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形成都比较复杂,大部分国有企业无验资报告。上述所有者权益大部分是19xx年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时调帐产生,嗣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又对其作增减调整。为此,对上述所有者权益应作适当追溯检查,同时,应关注是否存在除国有资本以外其他资本。

(2)未分配利润余额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期初未分配利润余额是期未余额的基础,期初未分配利润余额的错报、漏报将直接影响截止日的净资产,因此注册会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慎重的态度,去判断期初余额对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由于改制企业的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未经审计,或虽经审计但并没有减少被错报、漏报的可能;同时期初未分配利润余额是以前年度损益的累计反映,而对以前年度的损益再作适当审计,客观上是无法实施的;所以,注册会计师往往只能对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余额发表保留意见。

例如,某改制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xx年度净利润为1.40 万元,改制基准日为20xx年5月31日,审计前会计报表反映期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120万元,本期(20xx年1月-5月)净利润为133万元,审计中发现的部分事项及处理意见如下:

(1)存货盘盈800万元,为历年盘盈的累计数,帐面未作反映,审计调整作盘盈入帐。

(2) 长期待摊费用余额225万元,为清产核资时的损失,未作处理,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作冲减净资产处理。

(3) 本期管理费用中列支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人寿保险)112万元,审计调整为其他应收款。

据称,该企业每年在费用中列支该商业保险,该保险的的受益人并非职工,退保后返回现金由企业控制,尚未分配。

(4) 20xx年度将应付福利费负数余额235万元未经有权部门审批计入管理费用(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已作纳税调整)。

对上述事项以前年度的审计报告均未发表保留意见。而上述事项对期初未分配利润余额均产生影响,而且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以前年度是否还存在其他对损益产生影响事项。为此注册会计师对该企业期初未分配利润余额发表保留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均在审计报告附件(审计事项)中披露。

7.收入的完整以及与成本的配比。

改制企业往往会隐满收入、虚增成本。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合同、协议、预收帐款等,关注是否存在应收未收、应转未转的收入;重点检查成本结转的依据、是否与收入配比,关注是否存在虚列费用。

三、净资产审计报告 对改制企业净资产的审计是一项特殊目点的审计,一般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报告正文和附件(审计事项说明),同时附送经改制企业确认的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1.审计报告正文

审计报告正文的内容与标准审计报告基本相同,仅下列内容作适当修改:

(1) 引言段,除了说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外,还应当说明:已审计了截止某一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以确认其该截止日的净资产。

(2) 意见段,仅说明该截止日的净资产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

(3) 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说明发表保留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尽可能说明保留事项对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20xx年审计技术辅导:如何审计改制企业

一、审查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审批

国企改制方案需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审计时,对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应审查其是否预先报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审查其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二、审查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否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计时,重点审查向本企业经济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是否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经营管理者是否参与了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审查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 是否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是否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审查经营管理者是否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却又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行为。

三、审查改制企业有无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过程的合法性

凡改制企业必须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时,首先审查资产评估的立项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其次审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是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四、审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转换、转让或出售是否真实、公平、科学,有无国有资产流失

一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人为低估国有资产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二是审查改制企业是否存在较大的账外资产;三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借改革之机,将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转移到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人名下;四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逃废银行债务、抽逃资金、制造假账、私分和挪用公款以及突击花钱或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等;五是审查改制企业是否准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有无人为或无意低估、

漏估,造成无形资产流失;六是审查改制企业有无低估或少计固定资产价值,对房屋、土地等大宗不动产是否按原值计算,而未计其增值部分。

五、审查改制企业有无随意核销财产损失和不良资产

对改制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的处置,要审查企业提出的申请、编制的有关资产损失账册和不良资产核销审核表是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企业已核销的坏账损失,要审查企业是否账销案存,或有无将清欠回笼的坏账资金账外存放;审查企业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接近报废的机器设备和有问题存货从资产中核销时,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是否将所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六、审查改制企业被剥离的资产有无产权主体不明和关系不清

被剥离资产应明确产权管理主体和产权管理体制,明确其与改制企业的经济关系。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要查明是否组成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若交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要查明是否采取了租赁等有偿方式;对于剥离的经营性资产,要查明是否存在无偿占用原企业资金作为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资金,是否存在将原企业的存货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商品进行销售,占用回笼商品款;对于剥离的职工住房,审查是否严格按房改政策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