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note

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

1、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长期形成,在国际法领域广泛使用,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障货物自由流动。

不同点:在对象上:“最”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在涉及事项上:“最”在入境与结关过程中对外国产品,“国”外国产品结关后与本国产品。

联系:无“最”,平等性缺乏前提,无“国”,“最”缺少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2、WTO与GATT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有内在的历史继承性(替代)。

GATT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规则等都被 WTO继承。虽然GATT作为独立的机构已不存在,但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事实,GA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

区别:(1)是永久性的独立的正式的国际组织。与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不同的,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

(2)改变了只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

3、WTO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市场调查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5)互利互惠原则

第二章 非歧视原则

1、为什么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的基础?

(1)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MFN的实施使产品的生产可以基于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

(2)从贸易政策的角度考虑,MFN保证了双边关税减让的价值,使双边贸易减让成为多 边贸易体系的基础,从而保障了多边贸易的基础。

(3)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考虑,通过MFN原则,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国家也可以得到平等待遇,从而改善了他们由于经济地位的原因,在双边贸易谈判中 的不利地位。

(4)从国内政治考虑,MFN使国内政策更加直接和透明,同时简化了政府对保护性措施的管理。

(5)无条件的MFN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在有关国际贸易的事务中,它将行政部门的权利限制在安全范围内的作用。 (此处涉及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2、在WTO的框架下,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1)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

《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

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2)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谈判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

(相关利益国、谈判要求)

(3)无条件性。GATT1994最惠国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

(4)制度化。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

第三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

1、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

违法之诉: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

非违法之诉: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成它成员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

2、反向协商一致:“反向协商一致”机制--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反向协商一致是WTO的决策机制之一,原则是只要不是所有人都反对就通过,即有一个成员同意就通过。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其决策原则。

3、评述WTO的争端解决程序或机制

(1)磋商

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成它成员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进行DSU所规定的磋商,是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这种磋商有明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因此加强和提高了磋商的有效性。

(2)专家组审理

被请求磋商方如果对磋商请求置之不理,则请求方可以直接要求设立专家组。当事方或第三方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3)争端申请的审理程序

①时间程序:专家组应在6个月内完成裁定。最迟九个月。②听证:第一次提出法律和事实上的要点和主张,第二此解决第一次未解决的问题。③专家组寻求信息:第一种是个人或机构。第二种方式,是设立专门的专家审议小组。④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本的证据法原则。证据一般由当事方提供。⑤中期审议:中期审议的目的是让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草案提出意见,以便完善报告。⑥专家组报告的通过:在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后60天内,如果当事方没有提出上诉,则该报告应提交DSB会议讨论通过。

(4)上诉评审程序

上诉机构是常设的,有7个人。每个案件由其中的3个人审理。上诉机构报告在散发WTO成员后30天内,在DSB会议上,应当通过该报告, 除非“DSB经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 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

(5)执行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后30日内,有关成员方必须向DSB通报它确定的执行DSB裁决的合理期限,或者由争端各方在裁决通过之日起45天内协商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或者在裁决通过后90内通过仲裁来确定一个执行期限。

4、专家组成立的法律要件:

上诉机构曾经指出,第2款规定了设立专家组请求的4个条件:①书面提出

②指出磋商是否举行③确认争论中的措施④提供一份法律依据概要。

第四章 关税法

1、什么是关税?它的作用是什么?

关税: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作用:

(1)关税更具有透明度,一旦公布,其他成员可以据此判断产品进入征税市场的难易程度。

(2)关税不要求繁复的许可程序,也不涉及政府资金,对贸易的自由流通影响较小。

(3)关税针对的是某一产品的所有进口商,而不是某一特定企业或产业群体。

(4)关税谈判较之数量限制和补贴更为容易。

2、原产地规则协议对我国外贸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更稳固地享受最惠国待遇。

(2)有利于普惠制在我国的充分实施。

(3)有利于我国更充分地参与世界贸易体系,有利于制定和调整我国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有利于解决贸易争端。

第五章 反倾销

1、什么是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倾销幅度)

倾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正常价值: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价格。

出口价格:指货物自一国出口到另一国时的价格。

倾销幅度: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2、结合案例,分析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及对策

原因: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使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我国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之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管理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

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

对策:①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这是有效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前提条件。②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为企业应诉提供有利的支持和帮助。③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反倾销的应诉人是企业而不是一国政府,但遭反倾销的却是一国的所有企业,因而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④加大对外宣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力度,坚决反对国外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⑤建立灵活善变的经营策略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防遭反倾销的有效途径。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及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步规范化,靠低价竞销已不可行。⑥不应诉或企业应诉不力是企业自断出路的做法,企业敢于应诉是处理反倾销问题有关键。

3、反倾销的条件(三个):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临时措施

第六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1、什么是补贴?(红灯补贴)

补贴: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红灯补贴:各国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又称为“禁止性补贴”。

禁止性补贴: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

2、反补贴的要件、措施:

要件:①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②资助是WTO成员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提供的;

③资助授予相关企业或产业了某项利益

措施:①临时措施②补救承诺③征收反补贴税

3、我国遭受反补贴的原因、对策

原因:(1)我国国内的补贴政策不合理,应对反补贴案件的法律制度 不成熟。(2)产品出口地区集中,出口产品结构单一。(2)产品出口地区集中,出口产品结构单一。(3) “替代国标准”是严重不平等的条款(4)我国巨大的贸易顺差引发他国不满,招来反补贴调查。

对策:①政府要维护的是包括企业根本利益在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其着眼点在于国家经济结构与产业升级的客观需要,而不是企业眼前的利益。在具体的策略上 ,对于涉及禁止性补贴的争端,政府应争取以双边磋商的方式寻求解决,避免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做相对于单方面的自主调整,可能更加有利于把握规则精神和为我所用。②从长远来看,政府补贴政策的调整应该服从于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适应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现实要求。③企业积极转变以低价为核心的营销竞争战略是关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的特点(与反补贴、反倾销相比)

(1)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

(2)适用的实体和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

(3)基于非歧视原则实施。

(4)实施期限和额度均有限制。

(5)需与利益受损方进行贸易补偿谈判。

2、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的区别

(1)针对中国产品出口采取的保障措施可以具有“选择性”。

(2)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降低。

(3)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和期限不同。

(4)出口国所能采取的行动不同。

(5)被采取保障措施后国家的报复能力减弱。

(6)丧失了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3、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1)进口增长

(2)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状况

(3)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我国遭受特别保障措施的原因、对策

原因:①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几年来,受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愈演愈烈之势。②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未被普遍认可我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入世的。 ③出口市场预警机制不完善。④出口产品多为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⑤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对策:

国家应重视对WTO保障措施的研究。一方面要加强对WTO保障措施原理和内容的宣传和认识,同时对保障措施的最新动向应加以关注,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必要的跟踪研究,并进一步完善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内企业和产业利益。

(1)主管部门和外贸

(2)企业须尽快调整出口贸易战略和产品结构。

(3)政府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应对机制和预警机制。

(4)企业应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保障纠纷。

(5)行业协会应充分利用保障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产业利益。

第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原因

第一,发明创造是公司与公司、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的主要财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国际竞争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第二,假冒产品涉及从药品到汽车零件、奢侈品等多种产品,销量达到令人吃惊的程度;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可以鼓励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并促进投资和就业;

第四,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差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近年已成为引发国际贸易冲突的原因之一。

2、什么是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方面?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属于民法中偏向商法的部分

3、山寨手机有没有损害知识产权,为什么?

就山寨手机而言,作为核心技术的MTK平台是由台湾联发科开发的。是自主研发的产品,相关的山寨产品生产商在购买MTK平台的时候,已经支付了相关的专利费用,而用以拼装、集成的话筒、喇叭、天线、显示屏等部件,只要是从市场上购买的,根据权利用尽的

原理,也不涉及侵权问题。

但如果刻意模仿同类产品的商标、外观,还有在手机等电子消费品内非法安装盗版软件,就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了,但涉及哪些侵权行为,当按照司法判决进行认定,而不是一概将山寨产品等同为侵权产品。

但同时,如果进行不合理的模仿,很容易掉进仿冒、仿制侵权的漩涡。尽管山寨文化的存在有其合理的地方,但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山寨产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存在仿冒知名品牌的假冒商标、商号行为;

二是进行简单或复杂组合、高度仿制,生产出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

三是不正当地占有了被模仿的在先产品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九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1、服务总协议的四个方面

(1)是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即跨境交付);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邮政、电讯、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金融、信息和视听等。

(2)是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境外消费);如接待外国游客、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接受外国留学生等。

(3)是通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实体)法人在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商业存在);,如一国的公司到国外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是由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即自然人流动)。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办公事服务。

2、服务外包:指跨国公司将IT技术、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等非核心业务发包给专业服务提供者,以优化产业链,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

服务外包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是服务贸易的卖方,而服务的购买者或接受者是服务贸易的买方。“服务外包”强调了外包者的动机和策略,表明了服务贸易的买方借用外部资源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市场环境下谋取竞争优势的意图。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重要意义

(1)促进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

(2)促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3)促进各国的广泛参与

(4)促进多边承诺效应的发挥

(5)促进服务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第二篇:世界贸易组织法复习

一、单选

1修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决策条款,需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____成员通过。C

A三分之二 B四分之三 C全体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们的关系是____C

A平等且排斥 B平等且补充替代 C独立且平等适用

3欧共体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成员,是因为它是____B

A代表其成员国的政治联盟 B一个单独关税区 C重要的国际组织 4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对下列成员有约束力:_____B A参加程序的第三方 B案件的申诉方和应诉方 C全体成员

5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会议,常驻机构是总理事会

6中国在申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不同国家进行谈判时,允许欧共体汽车进口的关税为50%,美国汽车进口关税为55%,日本为45%。现在韩国向中国出口汽车,其适用的进口税率应是____C

A50% B55% C45%

7中国对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产品征收流转费,而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流通税,这种做法______B

A是最典型的违反国民待遇的情况 B在费率高于税率的情况下,违反了国民待遇 C不好说

8某一国家为了防止进口产品的倾销,对某种进口产品规定了最低销售价格,凡低于该价格进口的产品在入关时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种做法_____B A违反了最惠国待遇义务 B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 C不好说

9提出价格承诺的,可以是___B

A进口国调查当局 B出口商 C进口商

10保障措施,是进口国针对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公平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性的紧急救济措施。目的是消除进口量增加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因而性质上它是一种国内产业保护措施。但国内产业保护措施本质上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市场开放的原则相违背,允许这种措施自由使用,必将破坏、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必要对其作出约束;同时保护失去竞争力的国内产业,不利于一国经济的发展。因此,保障措施是一种临时救济措施,其直接目的是给予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一定的调整机会和时间。

二、多选

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包括____ABC

A处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 B实施有关的贸易协议 C主持就新的贸易议题的谈判 2如果反倾销协议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反倾销的规定不同,在适用时,应___AB

A进行协调一致的解释 B再不能同时履行两项规定时,适用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定 C直接适用反倾销协议中的规定

3上诉机构对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包括____BC

A案件的争议事实 B专家组作出的有关法律解释 C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

4专家组在履行职责时,须对有关事项进行客观评估,这包括对下述事实的客观评估____ABC

A有关的争议措施 B有关的规则的适用性 C有关争议措施与有关规则的一致性

5.GATT1994包括_____ABC

A.GATT1947 B有关国家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的议定书 C历次关税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

6在规章的实施方面,国民待遇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运输、销售,还包括___ABC A产品的许诺销售 B产品的经销 C产品的使用

7欧共体允许巴基斯坦的水果以20%的税率进口,但对美国的同类水果征收30%的关税。印度尼西亚对欧共体出口的同类水果的税率,可能是____AB A20% B30% C高于30%

8下列协议中适用于农产品的是______ABC

A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B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C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9构成补贴的要素包括_____ABC

A政府的财政资助 B存在受益者 C与市场条件相比具有优势

10服务贸易中成员方能够采取的限制措施:(成员不得在其部分地区或全境维持或采取下述措施:①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论通过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限制,还是通过经济需求标准要求方式限制②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标准要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③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标准要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但不包括成员限制服务提供投入的措施④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标准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部门可雇用自然人总数或服务提供者可雇用自然人总数,这些自然人为提供特定服务所必需并与之直接相关⑤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⑥通过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三、名词解释

1 MFN是指: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MFN的作用:

①把不同时间、不同国家之间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贸易待遇)联结起来,将起初适用于特定国家的减让扩展适用于所有国家。②实际上,MFN是国际贸易中正常的一般待遇,如果未获得,意味着遭受贸易歧视。③对于给惠国而言是义务:保证各国享有该国平等的贸易待遇;④对于受惠国而言是权利:可享有不差于其他国家的贸易待遇。

2 DSB ,即WTO争端解决实体,英文全称 Dispute Settlement Body,是以DSU(谅解备忘录)为核心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继承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设立的常设性的管理争端机构,它有权设立专家组,有权以“反向协商一致原则”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保持对它作出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并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及其他义务

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形、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国际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

展;在适当尊重国家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谈判,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以便早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逐步提高。该协定承认各成员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并制定新的规章,以实现起国家政策目标;同时认识到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存在不平衡,发展中国家更加需要对服务贸易进行管理的权利。该协定期望便利发展中国家。通过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使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出口。

Or《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WTO服务贸易法的基本规范和核心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附件或称部门 协议 ,三是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单)。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4技术性贸易壁垒(亦称贸易技术壁垒,TBT),指由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确定商品特征或质量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或者合格评定程序对贸易构成的不合理限制。

四、简答题

1《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通过下述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①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服务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服务产品的流动),如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法律意见。这一方式类似于传统的货物贸易。最常见的实例是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其他如远程教育、远距离诊断,都是跨境服务的例子。根据墨西哥电讯暗中专家组的解释,服务商自己经营或存在的地点,对跨境提供的界定没有直接关系;②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服务提供者国家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流动),如境外旅游、治病,境外语言学习 。境外船舶修理也属于境外消费,因为只有消费者的资产迁往或位于境外,才可以获得这样的服务;③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外国实体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在进口国设立机构)。境外商业存在的设立,作为确保在生产和交付的各个阶段以及交付之后与处于其本土的消费者保持密切联系的一种方法,经常是必要的。如外国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提供服务,外资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外资学校提供课程,都是通过上也存在这种方式提供的;④自然人存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通过自然人的短期移动来提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国际工程承包、出国讲学。自然人存在涉及两种不同的自然人类型:自营人员和雇员。自然人存在只涉及在消费者国家中的非长期就业(一般为2至5年)。《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规定:该协定不适用于影响自然人进入某一成员国就业市场寻找就业机会的措施,也不适用于有关永久性居民、居所和就业的措施。

2简述反倾销税征收的原则和条件

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成员方必须证明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征税原则:①自主性:在征税条件已经满足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机关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并决定征税的税额②少征税:如果较少征税即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则应少征税,征收税额最好小于倾销幅度,税额的具体评估可以在追溯基础上或预期基础上确定③非歧视性:征收反倾销税时,应对构成倾销、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根据具体情况,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按适当数额征税;但已接受价格承诺的产品除外

3简述成员方政府确立禁止性补贴(专向补贴)原则

①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明确将补贴的获得限于某些企业,则该补贴在法律上是专向的②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制定了确定补贴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中性的,不对某一企业或产业偏向),该资格是自动的,该项标准或条件得到严格遵循,则不存在专向性。相关标准或条件须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以便能够证实③如果尽管因为上述两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有理由相信补贴可能事实上是专向性的,则可以考虑其他因素(数量有限的某些企业适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是补贴的主要使用者,或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作出补贴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来确定。在考虑这些因素时,还应考虑经济活动多样性的程度和已经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期限④如果补贴限于指定地理区域的企业或产业,该补贴是专向的

五、论述题

实施数量限制措施的原则。

1实施数量限制应遵循非歧视原则P113

数量限制措施,即使根据上述例外条款获得维持或实施的正当理由,其实施方式也应遵循最惠国待遇的非歧视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任何成员不得禁止或限制来自任何其他成员领域的任何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域的出口,除非来自所有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进口,或向所有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出口,同样受到禁止或限制。这一规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普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实际应用。此处承担义务的对象是任何成员,但用做比较标准的是所有第三国,不限于成员国。数量限制可以采取配额或进口许可证的方式。

2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依据国际收支理由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4条允许以效果上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相关条款允许的国际收支限制的方式,偏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3条要求的非歧视原则。经总理事会同意,实施进口限制的成员可以对其小部分的对外贸易暂时偏离第13条的非歧视要求,如果对该成员或其他相关成员的利益远远大于对其他成员贸易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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