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工具:20xx年度W公司核算账审计报告

 20##年04月18日

W(北京)有限公司 

内部经营审计报告书

                    ***审字[2012]第   号

W(北京)有限公司管理层:

我们对W(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经营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20##、20##年度内部经营审计结论

(一)20##、20##年度内部经营利润表结果(单位:万元)

(二)20##、20##年度经营财务指标审计结论:

二、内部经营结果核算口径及标准

1、收入计量确认原则:收入按本期实际发货不含税收入确认。即以本期账面收入为基础,调整增加本期发货未开票收入,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发货本期开票收入。

2、成本(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确认原则:成本按本期实际发货实际成本确认。即以本期账面销售成本为基础,调整增加本期发货未开票成本,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发货本期开票成本。调整增加关联公司代为支付工人及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成本。同时调整本期工人及生产管理人员的实际发放年终奖金与账面预提奖金的差额。

3、期间费用确认原则: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即以本期账面期间费用为基础,调整增加关联公司代为支付的期间费用,调整减少公司代关联公司支付的关联公司费用。

4、成本、费用互转调整:因对外报表需要,账面记录成本、费用与实际成本、费用存在一定差异,内部经营报告对此进行了调整。例如,应计入成本的项目可能在费用项目中核算,内部经营报告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属于成本、费用项目之间互转,即一项调整增加,另一项调整减少相同金额,故此调整并不影响最后利润。

5、关联公司自营工程项目的产品结算价格按市场零售价的6.5折计算(同代理商)。即产品按代理商销售价格计算。由于实际账面开票是按5折进行的结算,故调整增加差价收入。

6、总分公司内部销售进行抵消。即总公司销售给分公司的产品,总公司确认一次收入,分公司销售给客户后又确认一次收入,两次收入只确认销售给客户的收入,成本亦然。此合并调整并不影响最终利润,收入、成本同时减少相同金额。

7、与关联公司之间的OEM业务不作为内部经营结果反映。即调整减少相应业务产生的收入与成本。

8、代购货业务不作为内部经营结果反映。即调整减少相应业务产生的收入与成本。

9、对外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销售业务不作为内部经营结果反映。即调整减少相应业务产生的收入与成本。

10、样品等非正常发货业务不作为内部经营结果反映。即调整减少相应业务产生的收入与成本。

11、不考虑资产项目预计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或增值收益,经营性资产实际发生的损失于发生年度确认损失。

12、不考虑集团内部各关联公司自有资金相互占用可能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利息费用。

13、流转税中的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外部报表应缴纳金额确认,所得税费用按汇算清缴实际缴纳金额确认。

14、利息及担保费用按财务费用科目金额确认,其为冲减存款利息收入净金额。

三、账面金额与内部经营结果差异调整(单位:万元)

(一)收入项目调整

按上述内部经营结果核算口径将账面收入调整为内部经营报表收入,具体调整过程及金额如下:

(二)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项目调整

成本项目包含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三大项目,按上述内部经营结果核算口径将账面成本调整为内部经营报表成本,具体调整过程及金额如下:

    (三)期间费用项目调整

期间费用包含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三大项目,按上述内部经营结果核算口径将账面金额调整为内部经营报表金额,具体调整过程及金额如下:  

1、销售费用项目调整过程及金额

2、管理费用项目调整过程及金额(下述管理费用明细中不包含高管年终奖金)

3、研发费用项目调整过程及金额

 

第二篇:ST 科 龙:关于对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20xx-03-31

ST科龙关于对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xx0331

关于对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立信大华核字[2011]239号

ST科龙关于对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xx0331

关于对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立信大华核字[2011]239号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上市部、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了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20xx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对其20xx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详见立信大华审字[2011]149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涉及保留意见的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四)、附注五(六),附注六,附注七所述,海信科龙原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格林柯尔系公司”)与海信科龙在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期间发生了一系列关联交易及不正常现金流入流出。另外,在此期间,格林柯尔系公司还通过天津立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特定第三方公司与海信科龙发生了一系列不正常现金流入流出。上述交易与资金的不正常流入流出,以及涉嫌资金挪用行为海信科龙已向法院起诉。该等事项涉及海信科龙与格林柯尔系公司及上述特定第三方公司应收、应付款项。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海信科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和上述特定第三方公司应收款项余额为6.51亿元。海信科龙已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和上述特定第三方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3.65亿元。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 1

ST科龙关于对公司20xx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xx0331

法院的判决,上述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已经结案并胜诉,但是相关法院尚未执行,海信科龙是否能够参与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财产分配由相关法院确定,海信科龙管理层只能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大致估计对上述应收款项可收回的程度,对此计提了坏账准备,无法对我们提供充分的、可靠的资料,以使我们判断其计提的准备是合理的。管理层亦表示,20xx年度上述案件相关法院尚未执行,可收回性的判断程度与20xx年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异。虽然我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海信科龙对此项应收款的坏帐准备账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尽管现管理层尽了较大的努力,我们的审计范围仍受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除了向案件律师了解可能的回收情况,律师给我们回复无法肯定的判断外,我们无法采取其它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判断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应收款项计价的认定是否公允。

二、本专项说明的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丘运良

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康跃华

中国 ● 北京 20xx年3月30日

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