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地民间借贷情况调研报告

对当地民间融资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委、政府领导指示,近期我办组织人行、银监局通过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电话问卷、约见、实地调查等手段对20xx年我市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居民、农牧户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同时也走访了法院、公安局、经委、国土、建委、产业办、统计局、工商联、工业园区等部门从侧面了解了民间融资活动的现状。本次调查抽样了145户中小企业、12家房地产企业、56户个体工商户及部分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结合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季度监测和统计局有关资料情况,就我市民间融资现状、成因、风险因素、对策建议等方面综合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我市民间融资活动现状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在我市普遍存在的民间融资主要是民间借贷活动,也是我们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民间融资规模

根据调查情况进行测算,我市民间融资规模大约120亿元, 1

占20xx年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34.61%。其中;房地产行业约30亿元,中小企业(包括农畜产品购销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化工、制药、物流、供热、汽车贸易等行业)约43亿元,农牧民及城镇居民约20亿元,个体工商户约7亿元,矿山采选业及高耗能冶炼小企业10亿元,特殊融资主体约10亿元。

(二)民间融资主体

从资金借入方来看,主要存在于中小企业、房地产企业、个体工商户,主要为经营性融资,也是民间融资最主要的力量。其中中小企业融入资金约占融资总额的35.83%,房地产企业约占25%,矿山采选业及高耗能冶炼小企业约占8.33%,特殊融资主体约占8.33%。其次是城乡居民个人短期内解决生活急用进行的融资,约占16.67%。

从资金借出方来看,资金融出方主要以个人为主,个人放贷约占融出资金总额的 %。其次是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及寄卖行等公司,约占融出资金总额的 %。至20xx年末,全市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46家,注册资本20.29亿元,典当行为 家,注册资本 亿元,投资公司 家,注册资本 亿元,寄卖行 家,注册资本 亿元。再次是还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组织,约占融出资金总额的 %。

(三)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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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体私营企业主经营积累及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积蓄。在被调查者中有 人有资金融出行为,其中 人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占调查总数的 %,借入资金融出的仅占 %。在存款利率较低,股市低迷的情况下,一些城乡居民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选择民间融资以获取更高的利息。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来,城郊居民由于土地征迁获得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购买房屋、汽车及留足生活必需资金后,其余富余资金进行了民间融资活动。

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用途:中小企业主要是用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房地产企业主要是用于垫付工程用款,个体工商户主要用于商贸流通资金周转,城镇居民主要是融资购房、购车、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农牧区村民融资主要是购买生产资料、子女上学、结婚等开支。

(四)民间融资的约定形式及利率水平

民间融资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一般企业、城镇居民以打借条的形式,农牧民一般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在月利率1.5%—3.5%之间,定价参考银行贷款基础利率适当浮动和贷款期限长短等。表现为信用融资利率高,抵押担保利率低;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稍低;居民个人消费利率低,生产经营性利率高。对实力较强、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月 3

利率为1.5%,借款用于临时性需要的,月利率一般在2%—3%之间,农村利率低(月利率一般在1.5%—2%),城市利率高(月利率一般在2.5%—3.5%)。

(五)民间融资的期限结构

民间融资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个别企业借入的资金按期结算利息,本金循环使用。调查了解到,个体户及私营企业资金周转借贷的期限多为1-6个月。农牧民购买生产资料受农牧业生产周期影响,还款期多在6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1年。

(六)民间融资的风险控制

民间融资多数是发生是熟人圈中。因此,个人信誉的高低成为借贷难易度的首要考查条件。“不熟不贷”成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以财产作抵押的很少,且不需公正等程序。据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了解,20xx年民间借贷诉讼案例共有1262件,涉案金额7169万元,占民间融资的0.72%,近年来案件数量相对平稳,略有增长。

二、民间融资的成因

(一)中小企业及农牧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

一是对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而言,其发展迅速,用于扩大生产、正常流动的资金需求旺盛,但由于受信息不透明、财务不健全、缺乏合适抵押物、科技含量低、负债能力有限等自身条 4

件限制,加之正规金融机构出于规模效益、风险防范的要求,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如房地产业,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业的信贷政策实行从严控制,90%的房地产公司不能在国有商业银行取得信贷资金,据调查,我市房地产公司只有5家在四大商业银行有借贷行为,贷款额只有

6.5亿元,而近三年物价不断上涨,特别是建筑原材料以年均15%的幅度增长,造成建筑企业成本不断扩大,资金需求明显增加。三是随着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的生活、生产消费需求层次提高。遇到建房、治病、婚丧嫁娶等一些大的生活事件需要一定的资金筹措。

(二)宏观调控进一步压缩了正规金融供给,推动了民间融资

20xx年下半年,为了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调整贷款规模上限,同时伴随出台房产新政、清理地方投融资平台等一系列举措,旨在收紧银根,规避金融风险。但这一政策的实施使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相对减弱,致使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供应紧张,造成生产周转资金缺口加大,推动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三)社会闲散资金多,可供投资渠道窄,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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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当地个人财富增加, 20xx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421元,同比增长10.4%,农牧民人均纯收入8240元,同比增长12.2%,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又没有合适的理财产品,且股市低迷,在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情况下,资金呈闲散状态,自然转向民间借贷市场,以求保值增值 ,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四)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机制约束

一是我市资本市场相对滞后。对于通过公开资本市场直接募集资金,现行《证券法》对企业的资本规模、盈利能力等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通过IPO、发行企业债券对于绝在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可望而不可及。二是金融服务缺位,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改革步伐,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中企业集中,对县级及县以下机构进行撤并、降格,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缺位。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小,只能保证农业生产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求,难以承担起全面支持“三农”、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客观上为民间融资留下了发展空间。三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较高,中小企业难以跨越,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机会。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实行集中省级分行 6

审批,在贷款对象上优中选优,非常谨慎。贷款标准全国统一,信用等级门槛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五)银行存款利率低,给民间大量资金提供了有利的投资机遇

从20xx年底虽然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上调,目前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上调到3.25%,但如果抵消物价上涨因素后,实际利率为负,一些资金富余者深感在银行存款尽管安全,但收益低,投资证券又存在较大风险,国债发行量小,而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一般高出银行存款利率的2—6倍,有较高的资金回报率,获利较为丰厚,因此,将富余资金投向民间融资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形成民间借贷的重要来源。

(六)民间融资自身独特优势

一是民间借贷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监督成本较低。民间借贷双方由于地缘、人缘的关系,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能够较好识别偿债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资金用途,易于了解贷款的风险程度,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二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融资方式灵活,较好地适应了中小企业、农户资金需“短、频、快”的特点。

三、民间融资风险分析

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 7

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对商业银行信用起到了拾遗补缺、取长补短的作用,对于调剂社会资金余缺、优化金融资源配臵,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对货币政策目标实现、地区金融稳定、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有利方面

1、手续简便,效率高。民间融资多发生在亲朋好友及熟人之间,对资金的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本人的道德品行相互了解。因此,只要借方提出要求,贷方口头同意后,一般只需一二天,甚至当时就可以办妥所有手续,取得资金。而金融机构审批一笔贷款最快也需要一月,甚至更长时间,同时需要借款者提供繁琐的资料,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两者比较可以看出,民间融资的优势在于手续简便,效率高,符合城乡居民个人、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用款急的特点。

2、弥补正规金融信贷服务不足。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信度低、有效抵押资产不足,而正规金融机构由于经营机制的限制,缺乏灵活的信贷政策,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民间融资以其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服务方便和特点,适应了多种经济成份和不同经营形式的资金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资金调剂作用,是对正规金融体系不完善的一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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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民间融资分流了一部分原本通过正规金融满足的资金需求,客观上缓解了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以盈利动机为特征的民间融资,注重信用关系的维护,完全是用市场机制模式运作,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臵效率,是一种有效的社会资金配臵方式,一定程度促进了地区的金融稳定。

4、促进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其利用民间融资进行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和经营周转,中小企业发发展、壮大民间融资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5、民间融资是一种天然的直接融资的形式,历史悠久,具有较强的社会基础,而且借贷双方关系较固定和熟悉,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6、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还率高。民间融资合约双方均以个人出现,不涉及企业,隐含着借款人对债务将承担无限责任,增强了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经济责任,这是民间融资偿还率高的主要原因。

7、民间资金作为银行贷款的补充,能够切实解决小企业、创业型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的资金需要,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资金支持。

8、民间融资能够适当打破银行业的资金借贷垄断,推动直 9

接融资的发展和银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9、民间融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资金利用规律,为正确判断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状况提供依据。

(二)不利方面

1、对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削弱。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影响资金松紧、流向和结构,但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高,吸引了较多投资者,加之人们受投机套利的影响,对投资选择又存有侥幸心理,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使得相当一部分储蓄存款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给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从而影响金融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

2、给金融宏观分析的准确性带来影响。由于目前的金融统计将民间融资数据排除在外,因此据此做出的金融宏观分析准确性不够,如无可靠的修正方法必定会影响宏观决策。

3、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民间融资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并使资金的集中性效果减弱,影响金融业的自身发展和对经济的支持力度。

4、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除受银行信贷收缩、融资渠道狭窄等客观因素外,与企业自身的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不符合产业政策也有一定的联 10

系,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为它们继续维持生存提供了土壤。民间融资在高利润的驱动下投机性较强,跟风现象比较普遍,看什么行业挣钱就一哄而上,短期化行为明显,容易造成整个民间投资结构的不合理。

5、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差,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由于民间融资不规范,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会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6、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民间融资一般伴随着高息,而且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债率较高,较高的利息增加了生产经营费用,加大了经营风险。

7、在民间融资高利率的驱使下,部分资金融出方是将从银行贷款转放出去,如一旦发生风险,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

8、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民间融资良莠不齐,容易出现诈骗行为,从而引起社会群体事件。

9、民间借贷过于集中化,易受行业、宏观调控政制影响。20xx年我市房地产业户均民间借贷3127万元,而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控制房地产业的信贷规模,房地产企业一旦出现资金链中断,就会使放款者遭受损失,易产生纠纷,给社会和金 11

融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三)正常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定标准

弄清民间融资的界定标准,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前提。据调查分析显示,目前,民间融资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融资程序、范围、利率和期限都合规的,法律界定为合法的融资行为;二是以诈骗等为主要目的的非法融资行为;三是界于前两类之间的,至少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融资,其融资资金又有合法用途,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或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融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的,只能是非法融资的部分,而并不违法的部分民间融资,实际上包含了急需解决的民间融资法律界定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融资行为界定为正常融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正常融资行为。并根据19xx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在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就认定真实有效,界定为合法民间借贷,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以借贷的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是向社会非法集资,三是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以诈骗等为目的的民间融资界定为非法融资。一些不法分子或不法机构,打着生产经营的幌子,进行非法融资,搅乱了 12

民间融资的正常秩序,真正造成了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由于这类融资往往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在融资初期较难界定,再加上社会公众中存在的盲从心理带来了滋生的土壤。对此类非法融资行为,须在事前从多方面加以判定:首先,须审查融资行为程序是否规范,有无实行备案;其次是分析资金使用效果是否真实可行;再次是对资金投向跟踪分析,看是否存在诈骗嫌疑;最后是对融资规模、利率水平全范围监管,分析是否存在诱骗的可能。对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具有诱骗嫌疑的融资行为必须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3、从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和是否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等角度判别正常与非法融资。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和是否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等角度是社会各界判别民间融资是否应该存在的焦点。特别是对于上文中提到的第三类融资情况,正处于生死中线的融资尴尬局面。对于这类民间融资要一改“以成败论英雄”的判别方法,特别注重从源头分析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和是否影响宏观调控等问题。如果不会带来负面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负面影响,则看能否通过政策措施、跟踪监管考虑向良性转化;如果有百害而无一利,则要坚决取缔。但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民间融资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 13

法替代的、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集聚社会闲散资金的重大作用,如何引导好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已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的建议、意见

鉴于民间融资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是顺应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因此,对民间融资行为应采取“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办法综合解决,对于非法的民间融资要坚决取缔,对于合理的民间融资应加强引导,有效监管,使民间融资活动步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加快立法,为正当民间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尚未有专门法律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而是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家应针对民间融资的特征,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根据民间融资主体的普遍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民间借贷的多样性, 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应体现出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融资范围的限定以及融资行为人社会责任的规定,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权利义务、交易要求、期限利率、税收征管、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条款,以保护和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二)设立民间融资监管组织,正确引导,合理监管 14

一是建议市委、政府成立非常设的“巴彦淖尔市民间融资活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工商、金融办等部门组成,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各负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定期汇集相关信息,反映动态,发现可能引发社会问题的苗头情势,及进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经常研究引导、规范、发展、利用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取向。二是领导小组负责引导民间融资活动步入契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给予借贷双方当事人合同的规范性、利率的法律有效性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三是把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对已经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审核、登记,规范其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范围、进入退出机制等,加强资本充足率和债权债务约束管理。监督民间借贷,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 四是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的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完善监测体系,做好风险提示

支持人民银行完善民间融资监测体系,进行风险监测,通过定期采集民间融资活动的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交易对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利率水平等,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并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15

并切断与“地下经济”的联系。

(四)以完善金融体系为原则,引导进入正规金融体系 一是政府应适应市场需求,降低门槛,适当增加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农资金互助社、典当等正规金融组织。并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和优惠税费政策扶持,形成产权明晰、经营规范、有效激励约束、适应经济多元化的辅助性正规金融组织。二是对目前存在的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卖行等不合法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其“改良”为正当的民间融资机构。三是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

(五)搭建多种形式的民间融资平台,丰富民间信用体系 一是探索建立中小型企业融资公司。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吸收民间资本为主要资金来源,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放款利率实行市场调节。允许其尝试办理委托贷款、银行转贷款业务,或同意其将借款人的借条当作抵押物拿到银行获得贷款,拓展其融资渠道。二是鼓励组建合法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如巴彦淖尔市民间借贷网,即对有借贷意愿的双方进行匹配,然后借贷双方自愿签订相关合同后放款,中介机构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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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和居民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七)创新金融业务,发展委托信贷业务

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创新金融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贷出方不但风险更小,同时也可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银行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最终使民间融资由地下行为变为阳光操作。民生银行浙江分行已在这方面做了尝试。具体来说,这种业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贷款人想放款还没有找到借款者,可以把自己愿意出借的资金量和利率要求告诉银行,银行在自身不能满足需求的客 17

户中帮助其寻找借款者,待借贷行为完成后,银行作为中间业务收取手续费,同时向借款人收取证金;另一种是借贷双方彼此信任,自愿发生借贷行为以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手续,银行从中收取千分之一手续费。通过银行中介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引导民间融资活动,无论其操作的规范性还是法律的保障性,都是民间借贷所无法比拟的。

(八)充分发挥现有领导小组作用,防范与应对突发事件发生

为维护金融稳定,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应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市政府相继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巴彦淖尔市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巴彦淖尔市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人行和市银监分局,并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中心支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此,领导小组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银行业突发事件给金融业及其他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轻银行业突发事件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损害,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同时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民间借贷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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