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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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浙江省青田县烟草专卖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叶丽云,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xx年10月27日,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洋肚后般洋3号,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籍贯: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职业: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33xxxxxxxxxxxx77A,有效期限: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31日,联系电话:159xxxxxxxx。 案件编号: 青烟专立字[2010]第010号 立案时间: 20xx年6月24日

案件事实:20xx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当事人叶丽云的经营场所依法亮证检查,当场从柜台内查获牡丹(软)1.8条。因卷烟质量有疑,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上述卷烟被本局依法予以扣留。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牡丹(软)1.8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牡丹(软)0.4条。本局于20xx年6月24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立案查明,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xxxxxxxxxxxx77A,当事人侄女于20xx年6月23日送给当事人卷烟牡丹(软)2.0条。之后,当事人将牡丹(软)2.0条放置在位于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自设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售价:牡丹(软)35.00元/条,期间被当事人丈夫(季梦麟)抽掉牡丹(软)0.2条,剩下牡丹(软)1.8条,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63.00元,截止20xx年6月24日,卷烟被本局依法扣留之日,1.8条还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于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二:“检查(勘验)笔录”、“烟草专卖品扣留通知书”、“涉案卷烟查获

现场照片”,证实了20xx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水塘头查获牡丹(软)1.8条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

证据三:“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依法予以扣留的卷烟牡丹(软)

1.8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叶丽云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经营以上牡丹(软)卷烟的事实及销售卷烟牡丹(软)的价格。

案件性质:根据当事人的供述,通过审理查证,证实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事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处理意见:鉴于当事人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且主动配合调查、认知态度较好,建议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二、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销售总额63.00元40%的罚款,计人民币25.20元,上缴国库;

三、保全的非法生产的卷烟牡丹(软)1.8条(质检损耗0.4条)予以公开销毁。

调查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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