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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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个人):             (盖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第二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制度

1.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3. 许可对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 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 在资江干流取水的项目。

(4) 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含10000千瓦)以上25000千瓦(不含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5) 最大取水量每秒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10立方米以下(不含10立方米)的农业灌溉工程。

(6) 最大取水量每日2500立方米以上(含2500立方米)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矿井或者其它地下工程。

4. 许可收费

不收费

5.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6.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娄底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 许可条件

(1)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2) 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8. 许可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套,其他材料4套):

① 建设项目业主要求进行审查的文件(格式文本可在娄底政府公众信息网下载,网址:www.738.cn);

② 市级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③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④ 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2) 变更与延续水资源论证许可

①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②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9. 受理

(1) 受理岗位: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

(2) 执法人员:水政水资源科承办人员、水行政窗口工作人员

(3) 受理电话:0738-8231016

0738-8329371(传真)

(4)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 时限:即时

10. 审查

(1) 实施机构:水政水资源科

(2) 审查岗位执法人: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3)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 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③ 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该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⑤ 承办部门认定已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拟定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批准决定内容等。

⑥ 承办部门认定没有完全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不予批复,并书面说明理由。

⑦ 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办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内。

(4) 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11. 审核把关

(1) 把关机构:水政水资源科

(2) 把关岗位审核人: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3) 岗位职责与权限:对承办单位审查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文书进行法律法规把关审核,确定准确无误后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移送的所有材料返回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送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4) 时限:2个工作日

12. 决定

(1) 决定机关:娄底市水利局

(2) 决定岗位责决定人:分管水政水资源科副局长

(3) 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 时限:3个工作日

13. 公告及送达

(1) 岗位责任人: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与权限:

① 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许可登记簿。

②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③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 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送达。 ⑤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 时限:10个工作日

14. 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15. 监督检查

监督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娄底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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