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行业劳动合同范本

劳 动 合 同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乙方达不到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甲方可以调整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

二、工作时间

第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应在工作时间内有效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除乙方自行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外,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或安排乙方补休,但乙方需办理书面加班手续。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岗位责任工作任务,甲方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劳动报酬为 元。

第九条上述劳动报酬包括固定底薪、奖金、补贴等,具体操作由规章制度确定。

第十条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出现变化,甲方有权根据新修订且有效的规章制度调整各项劳动报酬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一条甲方提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如因乙方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请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乙方申请,甲乙双方可在本合同外协商处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已依法告知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享有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员工等权利。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岗位责任等规定,检查考核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十七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甲方客户资料、培训资料、公司运营管理指引、财务帐册等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公开和泄露。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

第二十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合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三)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五)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六)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经有关部门确认,甲方歇业或合营、合资期满关闭,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依照第(六)、(七)、(八)、(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关闭、企业严重亏损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各自承担各自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辞退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或其它形式侵犯甲方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一)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九、通知和送达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书面提出,寻求解决。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乙方已收到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劳动合同范本

深 圳 市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 号码

联系人 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劳动合

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

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 ,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

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

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

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

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

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

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乙

方的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 元。

2、双方约定以 确定乙方工资。

(三)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

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

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

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

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

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 作业,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 防护措施,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劳动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

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乙方要求甲方缴纳,超过一个月仍未缴纳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据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依据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

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

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方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

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它

(一)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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