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导言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xx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aa股份有限公司(xx)的委托,基于…和…的股东于x年xx月xx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第x条和第xx条的安排,在本所尽职调查律师提交给xx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中所列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指由xx律师事务所于xx年xx月xx日.出具的关于xx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xx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xx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xx公司”指xx公司,一家在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xxxx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

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xx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xx公司询证;

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所有xx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所有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贝吐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xx年xx月xx日xx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

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公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xx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xx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 1 x x公司的设立

1.1.1 x 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xx公司于x年x 月xx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二)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x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实缴xx万元)。

1、一根据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xx年xx月xx

日出具的xx所验字(2b06)第xx号《验资报告》,}公司第一期出资} xx万元人民币已在xx年xx月xx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2、根据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火x年xx月xx日出具的xx所验字(2006)第xx号《验资报告》,}公司第二期出资x万元人民币已在xx年xx月xx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1.1.3对xx公司出资的法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根据xx公司的章程,其xx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是在三年内分三次到位,此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相 冲突。根据xx公司有关人员陈述,xx公司的此种出资方式系经.当地政府许可,但本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悖的政策,目前该种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不能成立。

1.2 x x公司的股权演变

1.2.1 x x年股权转让

根据xx年xx月、x日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表,xx年x片月x日,x公司的股东x xx先生将其持有的xx%股权全部转让给x xx先生, x年x月x日,上

述股东变更已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工商所完成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之后,x.x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l.2.2本次股东变更的法律评价

xx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2.3 x x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xx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x名自然人: 身份证号为

身份证号为

(1)股东

(2)股东 7

1.3 x x公司的存续

1.3.1 x x公司的存续

(1) x x公司现持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年xx月xx册号为x x x x x x x x xx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xx万元人民币(实缴x),生产、销售(x xx万元),法定代表人为x xx,住所位于x xx,经营范围为xx。

(2)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年检情况,该公司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了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年度的年检。

1.3.2 x x公司存续的法律评价

根据xx公司的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目前合法存续;但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x日,根据其章程,其第三期出资必须在x年xx月xx日前完成,因此,aa在受让其100%股权后,应在火.x年xxx日前完成剩余的x又x万元出资的义务,否则x,x公司的存续将存在法律障碍。

(二)xx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2.1 x x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xx公司章程是在}x年xx月xx日由xx公司最初设立时的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xx公司提供的资料,xx年xx月xx日,由于二期出资xx万元的到位,x公司股东会对章程第7条进行过修改;此后于xx年xx月x日,由于股东间的股权转让,xx公司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 2 x x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xx公司公司章程,该公司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一名和监事一名。

2. 3x x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 x为执行董事,xx为公司监事,xx为公司经理。

(三)xx公司的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3. 1 x x公司的生产设备

根据xx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 x评报字[]第xx号《评估报告书》,xx公司的生产设备的评估价值为xx元人民币。

3. 2 x x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xx公司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

本所律师未得到任何有关xx公司《企业保密协议》或保密制度的材料。

(四)xx公司的土地及房产

4. 1土地使用权

4.1.1土地租赁

根据bb与cc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合同书》xx有限公司

将其拥有的位于xx的xx亩土地租赁给bb的全资子公司使用,期限为20年,租

金为xx万元,全年租金上限为x xx万元。

4.1.2土地租赁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bb与cc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的承租土地的主体为bb的全资子公司,而xx公司并非bb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应获得c有限公司对此种情况的书面确认。此外,cc有限公司将其无建筑物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没有法律依据,其合法性存在疑问。

4. 2房屋所有权

4. 2.1房屋状况

根据xx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xx评报字毅2006]第xx号

《评估报告书》,xx公司共拥有房屋建筑物xx幢,建筑面

积.xx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xx项;评估价值为xx元人民币。

根据xx公司的陈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xx公司所有房

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4. 2. 2房屋状况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父x公司的房屋由于未按规定办理建房

手续,其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

(五)xx公司的业务

5. 1 x x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x公司目前持有的}r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年xx

月xx日核发的注册号为x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

范围为生产、销售。

5. 2 x x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5.2.1有关生产经营的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x年xx月xx日,xx公司取得xx市

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化学品生产企业核定证明材

料》,证明其生产的xx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5.2.2有关的环保验收

xx公司x x xx吨/年xx生产项目于xx年xx月xx日得

到了当地环保部门关于同意通过验收的意见。

(六)xx公司的货款合同与担保

6. 1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无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6. 2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本报告出具日,xx公司无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七)xx公司的枕务问题

根据xx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其目前主要执行的税种和税率为:

(1)增值税按17%计缴。

(2)所得税按33%计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增值税的7%计缴。

(4)教育附加费

按增值税的3%计缴。

(八)xx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xx年xx月xx日,x水xx签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对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店分局对公司正在使用的X城设备中承压设备未进行登记注册等行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限1个月内改正,罚款xx公司未

提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资料。根据xx乙公司的陈述,其将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出具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书面状况说明或承诺。

(九)xx公司的保险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

(1) x x年xx月x公司为其以下财产设置了保险: xx日,xx公司为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存货)向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xx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xx市分行。

(Z)车牌号为xx和xx的运输工具己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只支公司投保。

(十)xx公司的劳动用工

根据xx公司的书面说明,其目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为 xx名。如果本次收购为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贵公司将接收x_x公司原有的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继续履行合同期未满的劳动合同。

本所律师要求:

本报告系基于贵公司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狮王化工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

本报告谨供贵公司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谨致

商棋!

承办律师: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律师尽职调查防范投资并购中出现的陷阱

律师尽职调查防范投资并购中出现的陷阱

律师尽职调查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也比较早,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出现的。律师尽职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在近期新兴的企业担保服务和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中,委托人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一般来讲,在企业并购中容易出现这些与法律相关的陷阱: 信息陷阱

这是在中国实施并购的最大陷阱,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费用千万不要吝啬。摩托罗拉在中国投资前花的调查费是一亿二千万美金。同时,为信息错误的补救埋好伏笔也是必须的,所以并购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十分重要,例如公司合法性、资产权利范围、负债说明等等。

同业竞争陷阱

在并购谈判中,要聘请有关专家对市场进行专项调研和提供管理咨询,联合目标公司对商业秘密作出法律安排。以及针对同业竞争方面作出一定的法律安排,例如目标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产品经营,目标公司高管不得在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对技术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进行明确限定等等。

或有负债陷阱

如,行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行政机关的规费和税收,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帐上都没有的欠费也会出现。

专业律师在设计收购方案时采用非关联性剥离法是最彻底的防范措施。所谓非关连性剥离法,就是将部分不良资产不列入并购的范围,并在并购后的企业中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权利、责任和收益对等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企业的良性运转。

财务陷阱

由于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企业财务报告往往具有局限性,不能反映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不能反映企业所有理财行为,如相互抵押担保融资、债务转移、债务重组。

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往往是相伴而生的,在反恶意并购的众多方法中,都是通过巧妙的财务契约与法律契约的安排来达到反并购的目的。但在并购过程中,即使收购方没遭遇反并购措施,也可能会同时陷入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一些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无法在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因此,一些未曾披露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将随着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直接转嫁到收购方身上。

因此,超越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对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给予应有的关注,以稳健的态度来对待潜在的风险,是及时发现财务陷阱的最佳方法。

制度陷阱

我国兼并立法滞后的问题非常突出,目前尚无企业兼并的基本法,相关法律立法的角度不一,缺乏应有的权威性。鉴于法律的不完善,出现了一系列不利于并购活动的因素,如对目标公司反收购的规定,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证券法》未将目标公司作为收购的间接主体加以规定,对反收购措施只字未提。而《公司法》关于管理层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也未涉及到管理层在反收购措施中的权限范围。而在实践中,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案例已经出现,并随着股权的分散化,将愈演愈烈。

在目前法律不完善情况下,我们要呼吁加快立法步伐,同时在公司进行并购活动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寻求自己的解决途径,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对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详细研究,予以指导。

随着外资的进入,并购行为将会更加复杂。为克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与并购经验的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减少在并购中不慎落入陷阱的概率,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特别重视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并购是一项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因此能否顺利地并购目标公司,将影响并购公司今后的发展。并购方即使对目标公司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也不能免去律师的尽职调查,因为律师在公司并购活动前进行的尽职调查是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所组成的,其不仅是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去分析和查实有关的信息。如果并购方在并购目标公司之前不进行律师尽职调查,那么并购方可能在缺少充分信息的情况下作出不适当的决策;也可能在

没有理清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进行企业并购,导致某些难以改正情况的出现;还有可能是在未作相应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作出并购决策,导致已方损失。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包括资料的搜集、权责的划分、法律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聘请,它贯穿于整个收购过程,主要目的是防范并购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它是现代企业并购环节中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功与否。在实际操作中,寻找“信得过”的中介机构是防范陷阱的首要一步。

要作到非常详尽的调查是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人力投入的,而这是委托人的交易时限和成本所不能承受的,调查范围过小则不足以达到调查目的。因此,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必须明确。律师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律师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是,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律师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当仅仅依赖于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必要时还必须进行实地考察。例如,在深圳高速公路H股香港上市时,所有中介机构都派人在不同时间全程实地考察了深圳高速经营管理的3条运营公路和1条在建公路,观察了车流量、路面维护状况、土地占用情况、收费站的

设置、收费票据、施工进度等。而在“银广夏”事件中,如果对“银广厦”直接实施造假行为的天津子公司的车间、仓库等进行实地考察话,可以提前发现该公司虚构销售收入的问题。

防范陷阱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企业实际操作稳健审慎与中介机构服务完善到位的情况下,许多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若能成功绕过各种陷阱,必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并购效率与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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