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项目重点调度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规划项目进行重点调度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9]74号)要求,到20xx年底全省各县(市、区)都要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转运站)。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着重强调这项工作任务,2月12日姜大明省长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全省承诺今年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一县一场”目标。截止20xx年底,列入三年建设规划的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尚有35个正在建设,11个尚未开工。经省政府同意,在《关于20xx年度全省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进展情况的通报》中对未开工的费县、夏津县、平原县、庆云县、陵县、曹县等6个县和已经开工但进展缓慢的诸城市、临朐县、新泰市、齐河县等4个县(市)垃圾处理场项目给予通报批评。从目前情况看,年内实现全部项目竣工投产目标,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为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决定对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调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调度范围:

(一)在建垃圾处理项目:章丘第二垃圾处理场,枣庄 1

峄城区垃圾处理场,东营河口区垃圾处理场,安丘市、临朐县垃圾处理场,诸城市垃圾焚烧厂,新泰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平邑、郯城、苍山县垃圾处理场,乐陵市、宁津县垃圾处理场,禹城市、齐河县垃圾焚烧厂,莘县、阳谷、冠县、高唐县垃圾处理场,茌平县垃圾综合处理厂,无棣、阳信县垃圾处理场,巨野、定陶、郓城、鄄城、成武、单县垃圾处理场。

(二)未开工垃圾处理项目:费县垃圾处理场,夏津、平原、庆云、陵县垃圾处理场,曹县垃圾处理场,济南市第三(长清区)垃圾处理场。

(三)就近送入指定城市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垃圾转运站项目:长岛县垃圾转运工程,汶上县、曲阜市、兖州市和嘉祥县垃圾转运工程,沂南县垃圾转运工程,武城县垃圾转运工程。

(四)新建垃圾焚烧项目:济南市,青岛市,济宁市,威海市,德州市,广饶县。

二、制定并上报项目实施计划

凡是列入重点调度范围的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投资效益前提下,没有开工的最迟以今年10月底竣工投入使用作为进度控制时限,正在建设的最迟以今年6月底竣工投入使用作为控制时限,制定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落实项目推进保障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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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已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正在新建或扩建垃圾焚烧和填埋工程的市(县),项目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至20xx年度。

调整规划、改建垃圾转运设施的市(县),收集转运站和运输车辆要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购建工作,确保城市生活垃圾上半年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凡具备条件的,可先将生活垃圾送入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基本完工项目应尽快投入运行,组织验收,并申请评定等级。

请有关县(市、区)填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实施计划表》(附件1),经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由设区城市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监察厅。设区城市直接管理的垃圾处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三、每半月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从本通知发布开始,项目单位要在每月18日和次月3日之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半月和下半月项目进度情况表(附件2),并抄送设区城市主管部门。填写项目进度情况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准确描述各工作阶段、各主要工程内容的进展情况,并计量完成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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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已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新建或扩建垃圾焚烧和填埋工程的市(县),按月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四、强化重点督查、约谈和问责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监察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将以各地制定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为主要依据,进一步加大督查、约谈和责任追究力度。对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展缓慢、运行和管理不到位的,按规定给予通报和问责。对没有按期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设区城市对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负有责任,应加强对所辖市(县、区)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帮助协调有关事项、解决有关问题。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冯兰成 0531-87080827

张玉蕙 0531-87080828(传真)

邮箱: sdwushui@163.com

省监察厅 赵军 0531-82027140

附件: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实施计划表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进展情况表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4

附件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实施计划表

关于对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项目重点调度的通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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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进展情况表

关于对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项目重点调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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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建设标准

建标[2001]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客观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 1

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 (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市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 2

合考虑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和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Ⅰ类 总容量为1200万m3以上;

II类 总容量为500~1200万m3;

III类 总容量为200~500万m3;

IV类 总容量为100~200万m3。

二、填埋场建设规模日处理能力分级:

Ⅰ级 日处理量为1200t/d以上;

II级 日处理量为500-1200t/d;

III级 日处理量为200-500t/d;

IV级 日处理量为200t/d以下。

第十二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且宜根据填埋场建设的条件考虑分期建设。

第十三条 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推铺、碾压设备,挖运土及消杀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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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测化验、加油、冲洗和洒水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宿舍、食堂、浴室等设施。

第三章 选 址

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

第十五条 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第十六条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环卫、设计、国土管理、水利、卫生防疫、地质勘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场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l、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

2、环境保护的要求;

3、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

4、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5、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

6、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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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距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8、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三、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场址初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确定多个候选场址;

2、场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确定2个以上(含2个)的预选场址;

3、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提出首选方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第十七条 填埋场场底基础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l7)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不小于2%的纵横坡度。

第十八条 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时,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采用的人工合成材料高密度聚乙烯(EIDPE)防渗膜的锚固平台高差不宜超过10m。

第十九条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系统,包括导流 5

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管道、集水井等。盲沟或管道以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集水井。

第二十条 收集的渗沥液在处理前应先进入污水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污水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以及渗沥液处理规模确定。

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不具备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条件时,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洪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洪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将未被污染的地下水导出,减少地下水侵入垃圾堆体和对防渗层产生不良的顶托压力,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 5021)和《城市防洪设计规范》(CJJ

50)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填埋场洪雨水导排系统的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应根据其功能、使用年6

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其布局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后勤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

道路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

填埋气体不利用时,应主动导出,并采取集中燃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应设置监测井。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恢复,填埋场稳定前,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卫生填埋应采用单元作业法,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并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填埋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 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据需要在相应的高程上设置阶段性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 7

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可参照表2选用。

表2 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注:①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65%。

②不使用压实机的,可两倍数量增配推土机。

第三十三条 覆盖土应按土量、运距和车辆能力配备运输车。 第三十四条 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时,应实行封闭化运输,并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设备标准应能满足填埋场全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Ⅰ、Ⅱ、Ⅲ类填埋场应设置化验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IV类以下的填埋场不宜设置监测室。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带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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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宜采用三级负荷。电气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第四十条 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维修设施。

第四十二条 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 J22)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及填埋场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填埋场终场覆盖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绿化隔离带可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并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终场绿化可选用易于生长的浅根树种、灌木和草本作物等。

第四十五条 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 9

的排放标准。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中的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体积百分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 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填埋场的环境质量,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 3037)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

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 第四十九条 填埋场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条 填埋场区内,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音、防噪措施。

第五十二条 填埋场建设的总平面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填埋场总占地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8~10年以上;填埋区占地应达到每平方米可填埋5~10m3以上垃圾。

第五十三条 填埋场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 10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填埋场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

第五十四条 填埋场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

第五十五条 填埋场的生产管理、生产辅助、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

表3 各级填埋场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机修车间、计量间、门房、加油站、车库、化验室、变配电房等。

②辅助设施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③填埋作业为两班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上限;填埋作业为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

第五十六条 填埋场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十七条 填埋场制度,宜采用一至二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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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填埋场劳动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级填埋场的劳动定员可参加照表4选用。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 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

表4 填埋场劳动定员(人)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注:填埋作业两班置制,有独立污水处理厂的取限;填埋作业单班制,又未设污水处理厂的取下限。

第五十九条 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顼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六十条 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5采用。

表5 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元/m3)

注:①在降水量较大的地区如南方地区建设填场,其渗沥液处理规模较大,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宜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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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填埋场场址状况相近的条件下,日处理规模较大的填埋场,填埋场投资估算较高。

③填埋场征地费未计入,表格投资估算指标按20xx年北京市工料及费率标准计算。

第六十一条 新建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分项投资的比例可参照按表6控制。

表6 分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注:①不采用人工衬层;垃圾渗沥液生产量少;不单独进行渗沥液处

理或只需要进行简易处理的填埋场清理场地、进场道路、垃圾坝、雨污分流排导系统覆盖土存放、环境监测设施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

②采用人工衬层;垃圾渗沥液产生量较多并设渗沥液处理厂的填埋场防渗系统、渗沥收集系统、渗沥液处理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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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小型填埋场化验设备和填埋机具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 ④小型填埋场生产管理用房及其他辅助设施和设计、勘察、工程准备等部分投资比例为较高限。

⑤本指标中未包括填埋场用的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二条 各类填埋场建设工期可按表7所列指标控制。

表7 填埋场建设工期(月)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注:①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起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②表中人工防渗系采用人工衬层材料。

③I类填埋场宜分期建设。

第六十三条 新建填埋场能耗指标可按下列指标控制: 填埋作业机械的燃料消耗汽油(柴油)应小于0.5kg/m3。

渗沥液排导、处理过程中每吨污水的电耗应小于3.5~5.0kW·h。 第六十四条 新建填埋场运行费用(元/t填埋量)可按表8所列指标控制。

表8 运行费用指标(元/t填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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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所列费用不含折旧费。

②表中污水排放标准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第六十五条 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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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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