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去xxx护士长职务申请书

关于辞去xxx护士长职务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各位领导正式提出辞职。首先,感谢各位领导们对我的信任,让我在中层干部这个平台上锻炼使我有了长足的进步;其次,感谢各位领导在我工作上的严格要求和谆谆教诲,使我在各方面得到锻炼,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但是,由于孩子小需要更多的时间精力照顾,经常休息不好影响工作效率及科室业务开展,怕拖医院的后腿,我深感彷徨和不安:另一方面由于个人经验不足,处理问题能力有限,故难以胜任护士长工作,可能领导会认为是我自己在找借口,但我个人觉得我确实不适合此岗位。我也觉得惭愧和内疚,辜负了领导的期望,但我更不想看到领导失望的眼神,故此特向领导提出辞去护士长职务,但这并不代表着离开,我还会一如既往,尽职尽责的完成其他岗位工作。 感谢领导的信任,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第二篇:xxx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x人,农民,

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xxx村人,农

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

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x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

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建军 二〇20xx年x月x日

附:1、(20xx)丰法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