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文化站评估标准(修改)

附件1

甘肃省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

上等级必备条件

一、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完成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站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三、在落实国家免费开放经费及地方配套经费前提下,地方财政拨款的业务经费:三级站需达到0.5万元以上,二级站需达0.7万元以上,一级站需达1.5万元以上;

四、乡镇综合文化站三级站每年举办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举办单项性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二级站每年举办综合性大型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单项性文体活动不少于3次;一级站每年举办综合性大型活动不少于3次,举办单项性文体活动不少于4次;

五、乡镇综合文化站三级站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二级站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有专职站长,一级站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有专职站长;

六、无重大安全和责任事故。


甘肃省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参考标准

本标准分为五个部分,共1000分。其中:

一、办站条件:340分

二、队伍建设:80分

三、公共服务:400分

四、领导管理:125分

五、提高指标:55分

 

第二篇: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

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自评表

本标准分为五个部分,共1000分。其中:

一、办站条件:350分

二、队伍建设:100分

三、公共服务:410分

四、领导管理:100分

五、提高指标: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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