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公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总 论

(一)项目背景

1.项目名称

2.承办单位概况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二)项目概况

1.拟建地点

2.建设规模与目标

3.主要建设条件

4.项目投入总资金及效益情况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问题与建议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一)需求分析

(二)建设规模方案比选

包括结构型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

(三)推荐建设规模方案

三、场址选择

(一)场址现状

1.地点与地理位置

2.场址土地权属类别及占地面积

3.改、扩建项目现有场址利用情况

(二)场址条件

1.地形、地貌条件

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3.周边建筑物与环境条件

4.城市规划或区域性规划要求

5.交通条件

6.社会环境条件

7.法律支持条件

8.公共设施条件。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道路等

9.征地拆迁条件

10.施工条件

(三)场址条件比选

1.建设条件比选

2.投资条件比选

(四)推荐场址方案(绘制场址地理位置图)

四、建筑方案选择

(一)建筑设计指导思想与原则

(二)项目总体规划方案

1.总平面布置和功能要求

2.规划设计方案描述

3.规划设计图,选定主要参数

(三)建筑方案

1.建筑方案描述

(1)建筑艺术与风格

(2)建筑特征与结构

(3)建筑功能

(4)建筑物与城市的协调

2.主体工程与辅助工程

(1)平面布置和功能要求

(2)主体工程

(3)辅助工程

3.主要工艺设备系统

4.配套设施(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风、空调等)

(四)建筑方案比选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五、节能节水措施

(一)节能措施及能耗指标分析

(二)节水措施及水耗指标分析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一)项目场址环境现状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与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一)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分析

1.主要隐患部位

2.有害物质种类及危害性分析

(二)安全设施

(三)消防设施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一)组织机构

(二)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一)建设工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实施进度表(横线图)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依据

2.建设投资估算

(1)建筑工程费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3)安装工程费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基本预备费

(6)涨价预备费

(7)建设期利息

3.投资估算表

(1)项目建设投资估算汇总表

(2)分年投资计划表

(二)资金筹措方式与来源

1.各级政府财政拨款

2.社会集资

3.国内外捐赠资金

4.个人出资

5.银行借款

十一、财务评价

(一)财务评价基础数据选择

(二)服务收入支出预测

1.服务收入估算

2.服务成本估算

(三)财务评价指标

1.单位功能(或者使用效益)投资

2.单位功能运营成本

3.借款偿还期(指负债建设项目)

十二、社会评价

(一)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二)项目与所在地区互适性分析

1.不同利益群体对项目的态度及参与程度

2.各级组织对项目的态度及支持程度

3.地方文化状况对项目的适应程度

(三)社会风险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推荐方案总体描述

(二)推荐方案优缺点描述

1.优点

2.存在问题

3.主要争论与分歧意见

(三)主要对比方案

1.方案描述

2.未被采纳的理由

(四)结论与建议

附图、附表、附件

(一)附图

1.项目总体规划图

2.各种类型建筑方案图,平、立、剖图及标准楼层图

3.辅助工程及配套设施图

(二)附表

项目建设投资估算汇总表

(三)附件

1.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

3.当地政府有关场地、建筑规划、拆迁等的批复文件

4。有关水、电、汽、燃气等供应协议

5.合资单位有关承诺的协议

6.项目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第二篇:产业化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xx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和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20xx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或核准。重要项目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目录中规定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核准。

(六)本目录中"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七)授权已经国家核准的并有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与设区的市相同的核准权限(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除外)。

(八)本目录为20xx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其他河流上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国际河流、非跨省(区)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的涉及跨设区的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调的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在其他河流上建设库

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火电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非燃煤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至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20千伏电网工程、110千伏电网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100公里以下不跨省(区)非地方铁路项目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

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以外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跨设区的市或长度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江河(通航段)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千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500吨级及以上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类)、tdi(甲苯二异氰酸酯)项目,以及pta(精对苯二甲酸)、px(芳香烃化合物)改造能力超过年产lo万吨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年产3.4万吨及以上至10万吨(不含10万吨)纸浆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制盐: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制糖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跨省(区)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至50万吨(不含50万吨)项目和跨设区的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通航段)、其他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新建大学、800张病床及以上医院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1亿美元及以

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下同)事项,报商务部核准。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厅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由市、县商务局核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自治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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