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质量标准

                                                                  

                                                               GW/WDL-品—09-2012

五得利面粉集团面粉质量标准

1、 目的:为统一集团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品质,统一检测和评价方法,有利于质量考核,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面粉(特殊特定的品种除外)。

3、 标准内容:

3.1、常规指标标准:(强制性标准,参与考核)

注: 1)面粉添加添加剂的,添加剂的灰分增加值由品控部小试灰分值为准,化验室负责近红外显示值的修正,化验单填写的是不含添加剂的面粉灰分,化验室留存样品要求有实测值和修正后的值。

2) 本标准中的指标是参照容重790 --770g/L左右时制定的。平均容重<760g/L,且生产指标达不到时,由生产部经理提出、总经理申请、生产技术中心审核后上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

3) 粗细度:①上白粉及以上等级的面粉10xx筛上物超标时,化验室分析是否窜漏,非筛漏允许比标准上浮2%(即3.5%)可以出库,但属不合格;若发现是筛漏的,必须回机。②上白粉等级以下(不含)的面粉10xx筛上物超标,非窜漏原因可以出库,但属不合格。若发现是筛漏的,必须回机。

    ③粗细度13xx留存超标属不合格,不需回机。

4) 东明一车间雪花出率上限不超10%,雪花+特精不超40%,三号粉≥23.5,其余为普通粉。雄县三零粉出率在不提一零粉时不超54%,提一零粉时不超52%。

5) 当面粉旬灰分平均值低于中限及以下时,等级粉出粉率不受限制;出粉率提高后,灰分不能超过中限。

3.2、面粉白度标准:(强制性标准,参与考核)。

注:1、新麦搭配6-8月份白度值可在以上标准下浮0.3(暂定)。

2、面粉白度低于标准0.3,可以出库,但属不合格。

3、普通类白度低于标准,可以出库;但属不合格。

3.3、面粉水分标准:(强制性标准,参与考核)单位:% 。

注:①、四粉联产时在执行GB/T8607的时间为5-9月份(执行GB1355的时间为6-8月份)F3和尚品(含雪中花)的水分允许超出标准上限0.3%;其他月不超国标0.1%视为合格。

    ②、两种粉及以上联产的前路粉在水分范围内,其它粉低于下限视为合格。

③、面粉水分应控制在中间值,在换季时要逐步调整,避免大的波动,主导产品水分低下限视为不合格,但允许出库,高于上限属于不合格

3.4、面粉面筋标准:(指导性标准,参与考核)单位:%

注:面筋为指导性标准,若前路粉面筋连续3日低于标准应在随后的5日内提出并确定改进方案,10日内必须实施且使产品符合标准;若面筋连续5日内均高于标准3%,且判定库存和后续原粮均是高面筋值小麦时,应进行调整。

3.4特殊说明:

检验周期:①库中扦平均样或粉仓四次样品等比例混合:②水分、灰分、白度每班检测一次;③粗细度检测频率:上白粉及以上等级面粉每班测一次,上白粉等级以下面粉(不含)每班每三天测一次,但是每班的瞬时样必须打粉板;④面筋:富强粉及以上等级每班检测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富强粉等级以下(不含)的最少每三天测一次,具体由子公司及化验室主任确定;⑤含砂量:主导产品每班每3天检测一次(如:特精上白或富强普通联产只做特精或富强,四粉联产只做前两粉),其它产品由子公司及化验室主任确定。⑥磁性金属物,主导产品每班每10天检测一次(如特精上白或富强普通联产只做特精或富强,四粉联产只做前两粉),其它产品由子公司及化验室主任确定。

3.4.1   化验数据来源和试验方法要求:

3.4.1.1     出率:以车间生产报表为准。

3.4.1.2     灰分:以《近红外应用的规定》中以近红外测定结果为准,若出现不合格以《灰分操作规程》操作方法裁定最终检验结果。

3.4.1.3     粗细度:以《粗细度测定操作规程》为检测依据

3.4.1.4     白度:以《白度仪操作规程》为检测依据。

3.4.1.5     面筋:以《湿面筋测定操作规程》为检测依据。

3.4.1.6     含沙量:以《关于含砂量检测的规定》为检测依据。

3.4.1.7     磁性金属物:以《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T5509-2008为检测依据

3.4.1.8     水分值以近红外测定结果为准,若出现水分不合格以“GB5497-85水分测定法中的105度恒重法”裁定最终检验结果。

3.4.1.9     平均灰分要求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用当班面粉产量乘以面粉灰分,每日累加,然后用累加值除以当月该面粉的总产量,即得出该车间面粉的平均灰分。

4、 面粉品质指标标准:(参考性标准,不参与考核)

注:①、前路粉45分钟阻力超出标准值50BU时,稳定时间低于标准值时应调整小麦搭配。

②、弱化度高于标准值20FU时要及时分析原粮质量情况。

③、主导产品品质指标出现较大差别时,根据市场反馈情况,由化验室主任提出产品改善意见,报品控部审核,总经理签批后实施。

5、本规定涉及岗位:子公司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生产部经理、车间主任、制粉班长、化验室主任、集团财务中心、生产技术中心。

6、本规定自20##年元月 1 日起试行,原20##年9月1日签批的GW/WDL-品—07-2012《面粉质量标准(试行稿)》同时作废。

  

  修订:张爱丽                       审核:宋保红                     批准:丹志国

 

第二篇:面粉质量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三级质量管理文件 主题:面粉质量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XF.GF11—2005 版次:2

1 目的

规定了面粉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要求,以确保面粉安全卫生,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 2 范围

适用于生产部、品管部、采购部、销售部

3 工作程序、要求

3.1 凡接触面粉生产和包装的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并持健康证上岗,期间发生传染性疾

病必须调离生产岗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禁止佩带首饰、饰品、染红指甲、涂口红等进行生产操作。

3.2 储粮仓小麦使用必须先进先出,用完一仓必须彻底清扫。

3.3 定期清理设施、设备中滞留物料,防止霉变。长时间未用的设备、设施启用前必须彻底清除

内外残留物。霉变的货料作废料处理,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4 因故停机时,跟班检验员应从末端抽样,对可能受到影响的指标进行追溯检验,不合格品做

回机处理。重新开机后的初始阶段,班组和跟班检验员首先进行感官检验,不合格品作回机处理,待生产稳定后,跟班检验员执行正常检验。

3.5 打包间的落地粉禁止直接包装出厂或掺进好粉内包装出厂。车间内部落地货料必须经分检后

由专门设备回机处理。

3.6 打包针断针必需找回,领用打包针必须以旧换新。

3.7 添加剂使用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添加比例。操作工必须按规定要求添加,

并定期检查添加量,做好记录。

3.8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成品仓库。

3.9 成品仓库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成品仓库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3.10 成品发放过程中发现的或发生的破包或污染面粉由品管部评审作出处理意见。

3.11 贮存、运输和装卸原料、成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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