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

厦门大学哲学系 张宽前

一、 罗尔斯生平及理论背景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xx年2月21日-20xx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他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以士兵阶级退伍回大学念书。19xx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xx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xx年获得克林顿总统颁发奖章表扬。

我认为,罗尔斯个人的思想特征及倾向与其独特的人生际遇联系非常紧密。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大萧条及二战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政治哲学家能够与世隔绝的脱离这些时代的精神议题。在生活中时常可见的种族主义和女性歧视,以及反战运动对于哈佛的巨大影响,甚至是罗尔斯自己自幼的口吃疾患,在他的理论体系中都能找到救赎的影像。罗尔斯所面对现实问题的尖锐性和复杂性是后来的那些批评者无从切身体会的。

二、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结构

1、 思想来源与旨趣

“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藉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

“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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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

(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

(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

(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

(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罗尔斯同样反对一种直觉主义的正义观。直觉主义不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思考问题,而是通过对自身的反思来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用来衡量各种互相冲突的正义原则。人们依靠直觉,依靠那种在人们看来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衡量。

2、《正义论》

全书共分三个部分

a 理论·······正义理论(核心:两个正义原则)

b 体制·······两个原则的含义及各种公共政策选择

c 目的·······根据两个原则构建起来的社会其稳定性的前景如何

(一)、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服务于所有人的类似自由体系协调一致的、由平等的诸基本自由构成的最大总体系。(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A)这两种不平等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最不利者的利益(差别原则);(B)这两种不平等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应该基于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平等的自由原则涉及的是政治的和法律的自由,例如选举权,竞选公职的权利,思想、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拥有财产的权利。从两个正义原则可以看出,对于罗尔斯来讲,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现代政治思想家追求的基本政治价值只有两个,即自由与平等。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代表是霍布斯、洛克和密尔,但是他们所提出的宏伟理论仅仅解决了自由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平等的问题。

(二)、理论意义: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已经从自由变为平等。

首先,对于罗尔斯来说,自由和平等都是最重要的政治价值,仅仅解决自由问题是不够的,必须也解决平等问题。其次,罗尔斯认为,自由的价值和平等的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没有平等的自由是形式的。最后,相对而言,自由的问题容易解决,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解决了,平等则是一个更难的任务,而现在到了对平等问题加以认真对待的时候了。

在罗尔斯之前,自由主义传统的平等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权利的平等”,一种是“机会的平等”。 “权利平等”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它是完全形式的: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是,在这种平等中,个人的生活前景总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如天赋能力的高低、家庭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好坏等等。罗尔斯认为,这种平等观念是不正义的,因为它允许人们的生活前景受到这些偶然因素和任意因素的影响。

“机会平等”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它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这样,对于那些拥有相同禀赋和同样愿望的人,他们应该具有同样成功的前景,而不论其家庭出身和社会地位是什么样的。但在罗尔斯看来,虽然“机会平等”可能较好地消除社会和文化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却没有消除自然方面偶然因素的影响。

罗尔斯把自己的平等观念称为“民主的平等”。如果任何社会都无法做到完全平等,那么就应该争取达到相对而言最大的平等。什么是最大的平等?罗尔斯凭直觉感到,社会中最需要帮助的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社会不平等最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这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有助于最不利者群体的利益,它才能是正义的。

第一优先规则(自由优先):诸正义原则要以词典式序列进行排序,这样,自由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

第二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第二正义原则词典式地优先于效率原则和使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平机会要优先于差异原则。

3、《正义论》中的重要概念

(一)原初状态

协议的达成必须符合的条件:这些条件必须使自由和平等的人们处于公平的地位,必须不允许某些人不公平地占有比其他人优越的讨价还价地位。更进一步,以武力和强制来威胁、欺骗和欺诈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都必须被排除在外。

“我们并不把原始契约设想为一种要进入特殊社会或建立一种特殊政体的契约。毋宁说我们要把握这样一条指导线索: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这些原则是那些想促进自己利益的自由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并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这些原则将调节所有进一步的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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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状态与自然状态是不同的,因为罗尔斯认为,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初始的平等地位”。此外,原初状态还必须从基本结构内部的偶然性——人们特殊的性质和境况——中抽象出来的,一个理由是,自由和平等的人们要想就结构的首要正义原则达成公平的协议,就必须消除交易优势,而这种交易优势作为一种累加的社会和历史倾向之结果则是不可避免地、不断地产生出来的。

罗尔斯指出,原初状态是一个思想试验必须被看作即是假设的又是非历史的

(1)它是假设的,因为我们所问的是,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或应该达成一致的是什么,而不是他们已经达成一致的是什么。

(2)它是非历史的,因为我们并不认为这种协议已经达成或者事实上确实能够达成。它能够达成与否,这无关宏旨。

如何对正义原则进行选择呢?罗尔斯的基本思想是这样的:虽然我们不知道自己将在社会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也不知道自己将有什么样的人生目标,但我们总拥有或总是需要某些特定的事物(即基本善),才能使自己过上优良生活。而这些基本善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的基本善:直接由社会制度加以分配的善,如收入和财富、机会和权力、权利和自由。 第二,自然的基本善:虽受社会制度影响但却不直接由其分配的善,如健康、智力、活力、想像力,以及其他自然天赋。

(二)“无知之幕”:

意思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市长还是清洁工。这样的好处是大家不会因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而给出不公正的意见,即可以避免“屁股决定脑袋”的情况。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

“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

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我们可以说,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是最初状况(status quo),因而在它那里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这说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的性质:它示意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补一致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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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

虽然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所有的公民都确认相同的政治正义观念,但我们不能由此假定,他们这样做是出于同样的理由,或者都按照同样的方式。公民们拥有冲突着的宗教、哲学和道德观点,所以他们是从不同的、对立的统合性学说,并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出于不同的理由,来确认政治正义观念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政治正义观念具有一种共享的观点,从这种观点出发,他们能够解决关于宪政实质的问题。 为什么只是追求重叠共识?基于如下事实:

(1),现代民主社会中所存在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也许很快就要消失的历史条件,而是民主制度之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即理性多元论的事实

(2)要想维持公众对某种统合性学说的持续忠诚,只有依靠使用国家的压迫性权力,从而随之而来的不仅是官方罪行和不可避免的粗暴和残忍,而且还有对宗教、哲学和科学的败坏。即压迫性的事实

(3),一个持久的和稳定的民主政体,要想不为痛苦的思想争论和敌对的社会阶级所分裂,就必须至少赢得其政治上活跃的绝大多数公民自由和自愿的支持。即它能够得到各种不同的甚至是互不相容的统合性学说的广泛赞同。

(4),一个已经合乎理性地良好地运行了很长时期的民主社会,它的政治文化通常包含或至少隐含某些基本理念,而从这些基本理念出发,有可能建立起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

4、罗尔斯对两个原则的推导:演绎出正义原则的14个步骤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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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正义论的理论诘难

1、 自由主义的

哈特

第一, 它没有给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提供充足的基础,没有解释为什么原初地位中人们会不同意牺牲某

些自由以换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第二, 当正义原则被运用于实际社会时,罗尔斯未能提出一个可以将公民基本自由转换成政治权利的

标准。

诺启克

第一,罗尔斯错误的假定,所有的物品来到世上之初都是未被占有的,而有待于以某种正义观念为基础加以分配;

第二,罗尔斯所设想的那种类型的国家,必将持续不断的干预个人事务。

2、社群主义的

桑德尔

在其《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性》中认为他与罗尔斯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根本问题是,正当是否优先于善”,即“不是权利(正当)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正当)是否能够用一种不以特殊善的生活观念为前提条件的生活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不在于是个体的要求更重要,还是共同体的要求更重要,而在于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认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

麦金太尔

罗尔斯通过道德原则来定义德性,即德性等同于一个服从原则的人的品质:规范在现代道德中获得了一种中心地位,德性不再像亚里士多德体系中那样一种明显不同于甚至对立于规范、法律的意义。

四、 罗尔斯理论的修正与《政治自由主义》

一九九三年春天,人们终于等到了“慢条斯理”的罗尔斯对各方面批评所给出的一份完整的答卷:《政治自由主义》。在这部集作者二十余年的反思成果的演讲集中,罗尔斯开篇就坦率承认:

“(在《正义论》中)社会契约论传统被看做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区分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而且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没有与一种严格的政治正义观念区别开来。在完备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与限于政治领域的诸观念之间也未做任何对比。”

罗尔斯果断地重新界定了作为其理论核心的“公平之正义”概念,从一开始就将之定位于政治哲学范畴,认为它首先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对于社会伦理来说,最基本的是如何保证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这当然存在一种伦理正义的问题。但对于现代政治哲学来说,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在“理性多元论”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建立并保持民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在政治哲学中,“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因此,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释的基本问题有两个:

其一,在各自由平等的作为社会公民(这意味着他们都要介入长期的社会合作)的个人之间,具体规定其社会合作之公平项目的最适当的正义观念是什么?

其二,如果理性多元论是自由社会的必然事实,那么如何理解这一社会事实的宽容基础?

将这两个问题合起来可得:“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公平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罗尔斯相信,最合适的政治正义理念至少有三个区别于道德正义的特征:

第一,它的主题是现代立宪民主或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

第二,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理想表达,它与“理想公民的理念”和“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一起构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系统。

第三,如果说重叠共识是形成民主社会之政治正义的基本条件,权利或自由优先是政治正义的基本价值观表达,那么公共理性则是保证政治正义的普遍社会基础。

至此,罗尔斯似乎已经完成了对政治自由主义的体系建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第三部分虽然还长篇大论地讨论了所谓民主社会的“制度框架”问题,但实质上却是《正义论》所提出的“(社会)基本结构作为第一主题”和“自由(权)种种及其优先性”两个主要命题的重新论证。

但既然把正义理论从一种社会伦理的层次后撤到了一种政治哲学的层面,是否还有必要或可能固守某种理论立场的连贯性?如果确有必要和可能,《政治自由主义》是否真的是对《正义论》的退却?

这一问题涉及到我们对现代社会政治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理解。如果站在柏拉图(或许还有中国传统儒学)的立场,罗尔斯的政治学剥离当然是一种理论退却,因为这种意味着政治哲学对道德哲学的排斥和独立。但如果站在亚里士多德的立场,罗尔斯的这种做法又更像是一种理论回归,因为在亚氏看来,作为探究个人美德问题的伦理学只是作为探究城邦国家事务或共同善的政治学的一部分。

 

第二篇:罗尔斯 正义论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19xx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xx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xx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19xx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1943, he completed his Bachelor of Arts degree and joined the Army. During World War II, Rawls served as an infantryman in the Pacific.

19xx年获得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然后到英国牛津访学两年,期间结识伯林与哈特。

After earning his Ph.D. from Princeton in 1950, Rawls taught there until 1952, when he received a Fulbright Fellowship to Oxford University (Christ Church), where he was influenced by the liberal political theorist and historian Isaiah Berlin and the legal theorist H.L.A. Hart.

回到美国后,先后任教于康奈尔大学与麻省理工,19xx年进入哈佛大学,并一直在该校任教40年。After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he served first as an assistant and then associate professor at Cornell University. In 1962, he became a full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at Cornell, and soon achieved a tenured position at MIT. In 1962 he moved to Harvard University

7,19xx年,患中风,坚持完成《万民法》,20xx年去世。Rawls suffered the first of several strokes in 1995, which severely impeded his ability to continue working. Nevertheless, he was still able to complete a work entitled The Law of Peoples, which contains the most complete statement of his views on international justice, before his death in November 2002.

二,罗尔斯的主要思想

正义是原初状态下人们在契约的基础上自愿的选择

正义的客观环境

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

知识的限制——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

1,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1)原初状态的提出,如同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假设状态。

The original position is a hypothetical situation developed by American philosopher John Rawls as a thought experiment to replace the imagery of a savage state of nature of prior political philosophers

like Thomas Hobbes.

(2)在这种假设状态中,公民之间有自由而公平的合作。

As a thought experiment, the original position is a hypothetical designed to accurately reflect what principles of justice would be manifest in a society premised on free and fair cooperation between citizens, including respect for liberty, and an interest in reciprocity.

(3)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意思就是在人们商量给予一个社会或一个组织里的不同角色的成员的正当对待时,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大家聚集到一个幕布下,约定好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会在走出这个幕布后将在社会/组织里处于什么样的角色,然后大家讨论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无论是他是什么人。

Let us hypothetically imagine that the deliberating in this original position are surrounded by a veil of ignorance. That is, they are ignorant of any specific traits they may have as individuals.(无知之幕)

(4)无知之幕(续)

所有的参加者都处在无知之幕背后,他们对他们的特性、能力、宗教信仰及个人的历史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他们所处社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状况,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身份或阶级地位。他们有对社会的一般的理论知识,但知道他们是理性的,并且不管他们的环境和生活计划如何都将追求基本的善。

They would not be like the proverbial creature from Mars: they would be fully familiar with the general psychological, sociological, and historical background knowledge that every mature and sane human being possesses.(并非白痴

不管他处在什么时候,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

选择的目的是避免最坏的结果

无知之幕既然是不可能存在假设或神话,为什么还要提出来?

2,罗尔斯思想的出发点:两个小孩如何公平地来分配同一块蛋糕?

Imagine two children with a piece of chocolate cake in front of them. They wish to divide it fairly. Neither of them is to have any more than the other. What procedure should they use to insure a fair division?

那么,是否能够在社会成员中公开地分配社会资源呢?

Is there any way of fairly apportioning social resources among members of society?( yes for Rawls.)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完全的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在这样的程序场合,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实体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

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审判程序正是为探求和确定这方面的真实情况而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法规设计得使它们总是能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则可能逍遥法外。在这样的程序场合,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它的基本标

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

假设公平的赌博是那些没有得利期望的赌博,赌博活动自愿进行,没有人欺骗;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在公平的条件下自由地进入。这样,这些背景的假设就确定了一种公平的程序。在这样一种公平程序中进行的赌博,不论最后一次赌博后的现金分配怎样,其结果总是正当的。换言之,在这样的程序场合,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实体标准,而只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 ,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总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后果。(对于三种程序正义的分析,详参[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85页以下)

3,罗尔斯对人的三个基本预判(人是什么动物?)

(1)人是有理性的

尽管人没有假定的高尚与自我牺牲动机,但是每一个人仍然是整体世界中的一个微观世界。 Without assuming noble or self-sacrificing motive, each individual has, nevertheless, become a microcosm of the whole.

(2)尽管没有集体利益或公意,但是,我们仍能够说每一个人拥有一般的或普遍的人类愿景。 Although there are no collective interests or general will, we can still say that each person possesses a generic or universal human perspective.

各方被假定具有一种能建立正义感的能力

(3)人们是相互冷淡的

每一个人看待社会的一些方式目的,也会被其他观察者所接受。 Each participant looks out onto the society that is being formed with concerns and objectives that would be accepted by every other observer.

反对功利主义者对人性理性加仁爱的假设。

小结:在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后,选择一种社会。

罗尔斯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在此,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他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4,在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后,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社会?

讨论:如果是你做这样的选择,你会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为什么?

自由讨论时间:3分钟

(1)你会选择一种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吗?

Capitalism rejected—because unrestrained capitalist competition causes a sharply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wealth, each of us, having no clue as to our natural abilities or place in society, would fear ending up at the bottom of the heap.

追求最大伤害的最小可能性。

(2)你会选择一种所谓的公平竞争吗?

Fair competition rejected—(1)所有的补尝计划都不可能完全做到机会平等;(2)补尝计划虽然能使我们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但结果仍然有输有赢。

(3)你会选择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平等吗?

Strict equality rejected—the idea of mediocre physicians receiving strictly equal rewards for their services would be unattractive even to society’s weakest citizens. Higher quality medical care would be worth higher salaries for its providers.

绝对平等对谁的最终利益都没有好处。

结论1 关于分配资源的计划应该从所有社会成员的角度来细察,包括最小受惠者。

Proposals for the apportionment of resources would have to be scrutini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ll members of society, including its least favored.

结论2 我们不会接受一种社会现实——其中,一些个人拥有大量财富,而其他人则被迫从垃圾中寻找残渣冷汁。

We would never accept a society reality in which some individuals possessed vast riches while others were forced to scrounge for scraps amid the refuse.

结论3 我们应该拒绝一种安排:它允许一些人享有财政补贴,而这种补贴并不能服务于我们所有人的利益。

We would reject an arrangement that allowed some to enjoy financial good fortune if that good fortune did not serve the benefit of us all.

结论4 社会政策应该为贡献一般福祉的个人创造一种奖励机制。这种奖励机制

(1)能够使这种个人贡献得以延续。

(2)也能够使这个社会的最小受惠者接受。

This would represent the optional point that social policy ought to strive for: creating the level of reward for individuals who contribute to the general welfare so that (1)the contributions could be expected to continue and (2) the rewards would be accepted as justified and worthwhile by society’s weakest members.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主要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涉及到地位、收入、财富包括权力的分配。

罗尔斯的两个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原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

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少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总的观点

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正义论,62)

三,关于罗尔斯思想的总结

Summary(1/9)

(1)人类是理性的、文明的、自利的个人集合体。他们的权利与福利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关注对象。尽管人类必须在一起过商业、共同体和道德生活,但是,一个人不必为另一个人的利益牺牲他/她自己的利益。

Human beings are rational, enlightened, self-interested individuals. Their rights and welfare ought to be the central focus of social policy. Although they are bound to each other in commerce, community, and moral life, the interests of one individual should not be sacrificed for the interests of another.

(2)私人企业与私人财产是基本的,必要的。不仅他们持有相当可观的社会财富,而且他们对个人自由与自主也是不可或缺的。

Private enterprise and private property are basic and necessary. Not only do they hold out the promise of considerable social wealth, they are also indispensable for individual freedom and self-determination.

(3)然而,市场机制不论具有何种明显优势,其本质上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是一个充分的向导。它在分配资源时经常不考虑公平、道德沙漠与人的尊严。

Nevertheless, the market mechanism, whatever its palpable advantages, is in itself an insufficient guide to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It often fails to take fairness, moral desert, and human dignity into account.

(4)私人财产尽管重要,但它不是绝对的权利。它是在一种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被拥有的,因此,为了达到重要的社会目标,它可以被调整和限制。

Private property, for all its importance, is not an absolute entitlement. It is held in the context of a common social life and, hence, may be adjusted and limited to foster important social objectives.

(5)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是一种道德必然——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Our responsibility for society’s weaker member is basic and unshirkable. Beyond the shrewd counsel contained in the adage “united we stand, divided we fall,” society as a whole is morally bound to its less fortunate fellows—and not only as a matter of personal charity.

(6)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7)私人商业是逐利的组织,他们不一定追求公共福祉。私人商业必须被监管,而且必要的话,

应该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免受其贪婪的伤害。

Private businesses are 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s; they do not necessarily seek the general good. Private businesses must be monitored and, if need be, restrained so as to protect the public from their potential rapaciousness and greed.

(8)能够跨越党派利益、并且拥有整体社会视角的唯一机构是政府。政府不是敌人。

The only institution that transcends sectarian interests and possesses a total social perspective is government. Government is not the enemy!

A series of large-scale social programs

(9)失业保险;养老金;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医疗计划;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救济;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者的教育支持;公平雇佣;为低收入者提供低价住房;商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标准;劳动时间、条件、争议、最低工资的标准;环境保护法;累进所得税制。

五,对罗尔斯的批评

1,社群主义者的批评;

2,自由主义者的批评

1社群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评

Michael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1982)

第一,关于人的概念,罗尔斯的理论以一种全新的方式重新表述了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关于人的基本概念,即抽象的、不带任何价值观与善恶观的个人。个人先于社会,先于道德,是自由选择的主体。

第二,非社会的个人,罗尔斯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讨论忽略了人是社会的动物,忽略了社会对个人价值观的影响,而以非社会的个人作为构建理论的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承继了社会契约论的传统。

第三,普遍主义,罗尔斯的理论反应了自由主义一贯的普遍主义传统,即认为自由主义的结论具有普世意义,可以适用于不同文化与地域。而在社群主义看来,自由主义这种普遍主义立场忽略了文化的特殊性,忽略了不同的文化代表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社会形式与制度,这些不同文化与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价值。

第四,主观主义,罗尔斯的理论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一贯传统,强调个人追求自己所选择的善。在这种信念背后是一种道德主观主义与怀疑主义的哲学立场。这种立场否认客观的善恶标准,将善恶的评价变成为完全主观的事。

第五,反完美主义与国家中立的观念。它不寻求以某种理想引导人们的个人生活,引导人们追求善的目标,而主张国家有意识地忽略这些理想。在最极端的意义上说,国家在公民所持的各种不同的善的观念中持一种中立的态度。国家不对公民应该过何种生活作出判断,相反,它仅仅试图提供一个中立的框架,个人可以在其中作出自己的选择。

罗尔斯对社群主义者的回应

对社群主义的批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作了回应。《政治自由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从《正义论》的立场后退了。他调整原则的顺序把机会平等原则置于补偿原则之前。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正义概念是全面的、涉及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概念。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则强调,他所提出的作为公正的正义概念仅仅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全面的道德或宗教概念。

罗尔斯自己的表述最清楚地表达了他的新观点:“作为政治概念的正义仅仅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适用于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合作框架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制度;这一概念的提出并不依赖于任何宽泛的、全面的宗教与哲学教义;它可以被解释为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根本中隐合的若干基本观念。”

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如果要防止国家成为某一种人中饱的私囊,却采取强化国家、扩大其功能范围的做法,只会给腐败造成更多的机会,使国家成为官吏们捞取各种好处的更有价值、更为诱人的目标,因此,就是温和地说,这种强化国家的办法也是糟糕的办法。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xx年版。

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立论基础

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人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做些事情的话)。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如果有这种功能的话),就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而一系列广不同的论题亦将在这种探讨中涉及。 最弱意义国家

我们有关国家的主要结论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为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由此引出两个值得注意的结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 反对分配模式,坚持持有正义

如果世界是完全公正的,下列的归纳定义就将完全包括持有正义的领域:

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权利。

任何模式(分配模式)要么是不稳固的,要么是被权利体系满足的。

如何看待贫富悬殊和社会差异?

按照持有正义的权利观念,一个人不能仅仅根据一种分配的外观或诸如此类的事实,就决定国家是否必须做些什么以改变这种状况。改造与否的问题依赖于分配是怎么来的。有些产生这种贫富悬殊结果的过程是合法的,各方对他们各自的持有是拥有权利的。如果这些分配事实确实是由合法过程产生的,那么它们本身就是合法的。这当然不是说它们就不可以改变,而是要在不侵犯人们权利的条件下才能做这种事。

打破社会统一评价,建立乌托邦

一个社会要避免悬殊的自尊差别,最有希望的途径是在这个社会中没有对诸方面的同意权衡,相反,那里有许多不同的方面,不同的人对各个方面有不同的权衡。??这种对统一的社会评价的打破,将不可能通过消除某些重要的方面的集中努力来达到。而且,这种努力越是得到集中和广泛的支持,就越是使某一个方面引人注目地成为普遍同意的奠定人们自尊的基础。 多种自由选择、加入和退出的共同体

四、教育公平的理念与实践

(一)探寻教育公平的理念

教育公平不可能独立于社会公平。没有社会公平的保障,教育不可能公平,或者不可能有根本的公平。

(二)落实教育公平的原则

平等原则

差异原则

机会均衡原则

教育公平是公共基础教育领域中的主导价值

机会平等原则——英才统治

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 处理好公平和自由之间的关系

大体看来,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领域,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为目的,公平和自由两价值是统一的,没有根本冲突。

但是,具体看来仍有很多问题。如家长都希望孩子在学校中享受更好的教育,他们希望孩子读小班,更多地学习英语课和艺术课,有更好的老师和更长的学习时间

在基础教育公立学校中,在物质资源分配、师资配置、课程设置等方面,公平是最重要的价值导向。

即便是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而开设多种课程,这些课程的开设也必须严格地满足下列条件:

课程必须向每一个有兴趣、有能力的学生开放;

课程开设不影响或削减其他学生的学习机会;

课程的开设不会影响其他学生的自尊,不会使没有接受课程的学生在心理上处于明显劣势; 课程不以盈利为目的。当对其他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不会产生直接或明显的影响或剥夺时,自由原则或满足个体需要原则才是最重要的。

(三)向弱势群体倾斜的补偿教育

对教育资源的分配就不仅仅或不一定主要根据它们将产生的在培养能力方面的效果来估价,而且也根据它们在丰富公民(在此包括较不利者)的个人和社会生活方面的价值来估价。随着一个社会的进步,后一种考虑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四)培养具有正义感的人

正义是一种信念,是一种作为公民的信念

(五)推进教育公平的历史性和阶段性

对教育公平认识的第一个层次是,有能力者受教育,不能者止,只有有才能的人才可以享有优先受教育的权利。它是一种最基本的和最为人们所熟知并接受的公平观,是一种机会的均等,“机会向才能开放”,简单地说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按照统一的标准选拔人才,废除了出身因素与等级观念,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教育公平的第二步,所有的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教育公平观,将受教育权看作是基本的人权,将教育看作是免于无知与愚昧,提升人类尊严的最重要的工具。其背后的支撑是平等的人权观念和普遍的启蒙观——每个人都是应该受到尊重的;无知和愚昧是违反人性的。 推进教育公平的第三步,所有的儿童事实上都能进入学校享受教育权,无论贫富。为了确保儿童能享受事实上平等的受教育权,就必须制订免费教育的制度,使得儿童不因家庭条件而被剥夺受教育权。免费教育真正地保障了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使得平等的教育权从理念上走向实际操作;不是把教育看作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福利,而是把它看作一种权利,是一种国家有义务保障的权利。

第四步,所有的学校为儿童提供质量相同的教育。它的基本要求是让学校走向均衡发展,包括校舍、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的标准化等等。这将免费教育的原则更向前推进了一步。学校数量众多,层次各异,质量肯定也有很大差距,国家必须统一制定校舍办学条件标准、仪器设备和人均教育经费、公用经费标准,以保障学校能为学生提供质量大体相当的教育,尽量减少学校教育的文化差异、地区差异、阶层差异、性别差异和民族差异。

第五步,所有的学校为儿童提供适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它的基本要求是走向以儿童发展为本的教育,以同一种课程、同一个标准要求具有不同天赋和才能的儿童,也会造成某种不公平。因此,当学校教育保证所有的儿童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之后,就应该逐渐满足儿童的个性发展需要,为儿童的发展提供个性化的教学辅导和课程,形成一种能促进儿童天赋和潜能发展的教育。

第六步,所有具有相同努力程度和相同才能的儿童,应该达到同样的教育结果。美国总统约翰逊曾在讲演中说:“想象在100米冲刺时,两个运动员中有一个人带着脚镣。他只跑了10米,另一个就冲过了50米,那时,裁判员认定这场比赛不公正。他们怎样改变这种情况呢?仅仅是摘下脚镣让比赛进行下去,然后说现在机会均等了吗?但是另外一位运动员已领先了40米。如果让原先带脚镣的运动员先赶上这40米或两人重新开始跑,不是更公正一些吗?这就是我们为了平等要采取的果断行动。”

补偿教育

教育公平的最高境界是学校对不同背景和不同能力的儿童产生相同的教育结果,使每个人都能成为“完人”。这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状态,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所有的人都能受到高水平的教育并实现能力的充分发展。

第一种类型的不均等——投入、费用、校舍、图书馆和教师素质不均衡;

第二种类型——学生资源和种族构成不均衡;

第三种类型——学校具有无形的特点如教师期望、社区文化不均衡;

第四种——学校对背景相同和能力相同的个体所产生的教育结果不相同;

第五种——具有不同背景和不同能力的个人产生的教育不同。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之一:增加投入

但是,随着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进一步转换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教育投入进一步增加,义务教育达到中等水平的保障程度。在城乡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和师均人头费,补齐学校的资金缺口,缩小办学条件差距,将教师财政工资、工资外收入、学校办公费用、校舍维修费用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科学、透明、管理规范、以学生数为基础的教育财政拨款体系,敦促每个区县教育经费、各个学校每年财务状况的透明化并建立公示制度。取消并严禁收取择校费、借读费、补课费。

教师和校长的轮岗

促进均衡教育之二:建立评价指标

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系统应是公平而均衡的教育系统。对义务教育质量进行测评时,要注意检测男女不同性别、不同家庭收入、不同民族儿童是否能从学校教育中得到同样的进步。同时,义务教育的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应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应保证东西部、城乡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教师收入的差距小于东西部、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应将同一个县(区)的校际差距控制到最低状态,保证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教师收入基本相同,这些目标应成为评价和国家和地方督导基础教育系统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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