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

洛克是著名的哲学家,他的著作《政府论》汇集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的思想,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在下篇中,洛克也论述了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著作所包含的内容,比如:“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归结起来不外乎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首先,洛克论述了自然状态。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是平等的,人类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决定行动处理财产和人身,自然法由每一个人去执行。但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有不断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因此,人们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自由,便放弃部分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自由,与其他人达成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共同体,互相保护生命、财产。这便是政府起源的根源。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要加以劳动,并且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他就拥有他的劳动所对的自然物。这种加以劳动的私有化,并不需要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在美洲,土地的广阔,而人们却没有加以劳动,许多果实被腐烂在土地上,这并不是他们的分内所得。这为资产阶级的工业化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是为资产阶级的资本扩张辩护。货币出现后,资产阶级资本的不断扩张,财富也逐渐积累。“这些坚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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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已无用处的会坏掉。”就政府的目的和职权来说,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洛克也着重论述了人民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而政府权力的主要范围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应与执行权相分离。

洛克设计的政府形态是在君主立宪制下,议会享有最高权力同时又受到限制,国家的各种权力分立的有限政府模式。洛克认为,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利: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每种权利都应该由一个特殊的机关来掌握。洛克提倡立法权应该由民选的议会来掌握的。他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利,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利做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这里,洛克提到了掌管国家最高权利的议会是“民众选举和委派”。但洛克不提倡普选制,他说:“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利,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人人都应该根据这一同意而受大多数人的约束。” 洛克的政府分权产生的权力并不是孟德斯鸠式的并列的,而是分主次轻重的,立法权是高于执行权与对外权的。立法权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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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立法权之所以要位于执行权和对外权之上,原因就在于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是由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让渡的,“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洛克认为一个人如果可以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表明这个人是凌驾于另一个人之上的,这是万万不可取的,立法权作为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至于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它们有所区别,“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应该交由“有智谋的人”,凭他们的深谋远虑,为了公共福利来行使。比如君主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可以成为执行权和对外权的执行者,甚至在“有很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之时,君主可以“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洛克认为人们缔结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神圣的自然权利。在建立政府时,人们不是放弃一切权力,人们放弃的只是两种权力,即“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和“单独行使惩罚的权力”。

任何伟大的思想都有其局限性,同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一样,洛克的政治思想也表现了很大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学说是一种反历史的和反科学的唯心主义的臆造,他的议会主权说也不过是资产阶级专政作辩护。议会主权说是作为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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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剥削阶级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理论,而不是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理论。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享有与身俱来的自由、平等、财产权。洛克所用的“人民”概念,指的是有产阶级。在洛克看来,建立国家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有财产的人民。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造物主既然给予了每个个人以生命或生存权,那么自然就同时赋予了每个人通过拥有财产来维系其生存的权利。他把这种为所有人拥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演变成了由阶级差别所决定的不平等的权利即对于无限财产的无限的占有权。对无限财产占有的是那些资产阶级,那些无产者除了向有产者出卖劳动力之外,别无其他的生存之路。当丧失了财产权和生存的自主权时,他们也便丧失了真正的自由权利。

洛克对权力的划分也存在着缺陷之处,他把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政权和对外权,这其中,划分的标准并不统一。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区分是主要是根据权力本身的性质,而划分对外权却是根据是否以契约为前提,因此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虽然把权力划分为三种不同的权力,但是执行权与对外权属于同一个国家机构,由同一批人执行,从而模糊了对外权和立法权与执行权之间的界线。

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不仅仅是作为反抗传统王权的理论武器,同样也为革命后如何建设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提出了要求。但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中,洛克人民主权思想给革命带来的影响只停留在为资产阶级反抗王权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而在资产阶级构建新的政治制度中,人民主权思想却未能真正得到运用。对于人民主权思想在革命后的制度建设中被忽视、容易旁落的问题,洛克提出了“革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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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重赋人民主权”的理论,主张人民大众有权在人民主权受到挑战和忽视时,通过暴力革命的手段推翻原有的立法行政机构,将国家最高的人民主权重新赋予到人民手中,并通过建立新的代议制民主机构来行使人民主权。显然,洛克的这种“革命理论”陷入了一个无法突破的怪圈:革命手段赋予人民主权——代议制民主——人民主权旁落——再革命。

《政府论》在法国出版法文本后,影响了整整一代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无不受到他得影响。正是因为如此原因,也是法兰西共和国成了日后中共的那些先辈们选择留洋学习的地方,也正是在这样的国度里诞生了我国最早的一批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财产权、人民权力之上等学说,特别是他的法治、分权、有限政府等思想对启蒙运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等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有着直接的影响。直到如今,这些经典的思想仍然对政治改革实践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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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

目录

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 1

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 2

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

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

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

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 11

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 15

(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 15

(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 16

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他在1689年回国后写的序言中希望该书“足以确立我们伟大的秩序恢复者、现在

的威廉国王的王位”,但他也强调希望该书“向世界论证英国人民对公正的自然权利的热爱,他们捍卫这些权利,以及当国家处于奴役和毁灭边缘时拯救国家的决心”。事实上,这本书成了英国革命最系统、最深刻的理论表述。《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具体阐述了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全书以自然法哲理为起点,逻辑推演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论证了国家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以及法律之下的立法权至上原理等。

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本书共十九章,分别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父权以及天赋人权、国家权力(政府)的范围和属性以及国家权力的夺取和丧失等等。

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整个《政府论》的上篇甚至包括下篇的第6、14、15章都在驳斥菲尔麦的《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下篇开篇就是对《政府论》上篇的一个总结。这并不是无意义的重复或者是简单的总结,其实这就是全本书的逻辑起点。上篇他驳倒了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他就“必须在其说法之外,去寻求其他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1提出了政治权力的问题,其实也就是“政府”或者“国家”属性的问题。“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并从而使用这种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2为此他在第二章开始追溯政治权力的起源,开始了对自然法的理论阐述。

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为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权,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3

洛克的政治思想是要人们在自然状态之下享有某些自然权利,也就是作为人天生具有的权利,自然法则使人们能都做或者禁止人们做某些事情。洛克为什么会假设自然状态是这样1

2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

3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

一种状态,而不是霍布斯所说的那样一种战争状态?因为,“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服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4。自然状态下权力的合法性,为资产阶级自由、财产等方面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历史依据。战争状态是和自然状态“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5。“因此凡是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确定不移的企图,而不是出于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6。“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必然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要是如果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必然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会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7这个权力就是国家权力,这个权力的载体就是政府。而且要按照共同体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那些人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而这也就是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利和起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起源也在于此。

自然理性赋予人们从自然中攫取资源以生存的权利,资源的使用和占有就产生了财产权,由于这是事关人的生存,是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开篇洛克即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以保护财产为根本目的,战争状态下的“纠纷”也是以生命权和财产权为中心的,所以洛克看来,财产权是天赋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值得指出的是,洛克在这里从哲学层次上对“劳动”的价值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确定天然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实就是如此”8。劳动使公有的自然资源和私有的个人财产实现了分野。不仅如此,洛克还是对财产的额度给予了限制、对货币的产生给予了论证、对财产权的扩大给予了推演,这其实就是资本主义的财产逻辑。

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既然政治权力的起源已经确定,前五章已经证明了政治权力的来源是人们逃离战争状态下的必然选择,那么为什么在此以前的哲学家政治学家认为父权产生王权呢?洛克在第六章对父权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诠释,在新的父权概念下,父权的内涵和外延不再模糊,和王权的性质也有着质的区别了。 4

5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1.

6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1.

7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2.

8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8.

“但是当旧名词易于使人陷于错误时,提出一些新名词来可能不会被认为是不对的。 父权这一名词或许就是这样,它似乎将父母对儿女的权力完全归属父亲,好像母亲是没有份的;但是,如果我们理性地思考,我们就会知道她也享有同等的权利。”9“这一父母亲的权力在父权的名称下似乎由父亲独占时可能并不太生硬地带有绝对统治权与王权的名义”10。但父权的内涵扩大到母亲也拥有的话,“这样就会使他们所主张的君主政体失去个很好的依据,因为从名词本身来说,他们所依据的作为仅由一人统治的基础的最基本权威,并非属于一人,而是为二人所共有”11

虽然年龄或德行、才能或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人水平之上”12,“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年龄带来自由,理性也随之产生”。13“孩童并非生来就处在这种完全的平等状态中,虽然他们生来就应受这种平等”14,“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后的一段期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他们所受到的这种支配的限制,犹如在他们孱弱的婴儿期间用来缠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衣被一样。随着他们的不断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解脱这些限制,直到最后完全地解脱,并进而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15。“由此我们能够看出,自然的自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 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依靠他父亲的理智而自由的,其支配着他的是其父的理解,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智时为止。 一个成年人的自由和一个尚未达到那个年龄的儿童对他的父母的服从,两者没有抵触但又判然有别,以致主张君主制的最盲目的父权党也不能忽视这一区别;最顽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16这就是父权的产生与时限性。父权产生是基于先生约束的限制,但这和法律一样,“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法律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

1718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当

他的儿子成为一个和他一样的自由人时,父权的范围就有了限制。由继承权衍生出来了父母的财产支配权“对于儿女的服从起着相当大的约束力”19。

“假如说一切政治权力只是父权,尽管这实际上是同一回事,那就不可能是这样了。因9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3.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3.

1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4.

1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4.

1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8.

1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4.

1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4.

1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8.

1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5.

18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5.

1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5. 10

为这样的话,所有的父权既属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够享有。 但是政治权力和父权这两种权力是绝然不同而有区别的,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的。”20那么,在历史中,父权如何嬗变成王权呢?“他从他的儿女的孩提时起就是一个统治者。 由于进行共同生活而没有某种统治权有其困难,那么当儿女长大的时候,基于他们明白或默认的同意,将统治权归于父亲,老实说,这个统治权只是继续下去,并没有什么改变;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仅是允许父亲一人在他的家庭里行使每个自由人自然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而由于这种允许,当他们还留在这个范围之内时,就给予父亲一种君主的权力。 但是,显然这并非是基于任何父权,而只是基于他的儿女的同意。”21

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而构成夫妻社会。“虽然它主要包含着为其主要目的、即生殖所必需的那种对彼此身体的共有和权利,然而它还带有互相扶养与帮助以及对于利益的共享”22,“婚姻所要达到的全部目的既是在政府统治下也是在自然状态中取得的,政府官长并不能剥夺夫妻的任何一方为达到这些目的??而势必需要的权利或权力,而只能在夫妻之

23间对这些事情发生争执时进行裁断”。基于契约,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供劳役以换取工资,

形成了主仆关系,这区别于正义战争中被获的俘虏而形成的主仆关系。前者主人的之诶起案例是暂时的、不超越契约中规定的范围;而后者,俘虏变成了奴隶,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权力的支配,因为“这些人既已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因而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处在奴隶状态中不并能拥有任何财产——他们就不能在那种状态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的任何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24。

夫妻社会、父子社会、主仆社会都不是政治社会,因为“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财产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25。真正的唯一的政治社会应该是这样的一个形态:“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给社会处理”26。“其形成的情形是:或者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数量的人们,进入社会以组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不然就是任何人自己加入并参加一个已经成立的政府。这样,他就授权给社会,同时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这和授权给社会的性质一样),根据社会公共福利的要求为其制订法律,而他本人对于这些法律的执20

2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4.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6.

2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48.

2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0.

2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1-52.

2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2.

2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2-53.

行也有(把它们看作自己的判决一样)尽力协助的义务。设置在人世间的裁判者有权裁判一切争端与防止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这个裁判者就是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所委任的官长,而由于这种裁判者的设置,人们便脱离自然的状态,进入一个有国家的状态”27。洛克紧接着提出了个人绝对不能够充当这个裁判者,不管他是世袭的还是完美的“哲学家”,“他们非把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你称之为参议院、议会等等),就不会感到安全与安心,也不会认为自己是处在公民社会中”28。这个集合体能够对任何做出有害行动的人给与制裁。所以,“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29。

但是,“虽然加入了政治社会而成为某个国家所有成员的人因此放弃了他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然而由于他已经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立法机关,他同时也就给了国家一种权力,即在国家对他有此需要时,使用他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些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判决,是由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作出的判决”。30“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与执行权的起源,这种权力须根据长期有效的法律来决定应该怎样处罚发生在国家中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根据以当时实际情况为依据的临时的判断来决定应怎样对外来的侵害加以处罚;在这两方面遇有必要时,都可以使用全体成员的所有力量”31。

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自然状态有很多缺陷。“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

32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

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按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33;“第三,在自然状态中,经常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凡是因不公正而受到损害的人,只要他们有能力,总会用强力来纠正他们所受到的损害;这种反抗经常会使惩罚行为发生危险,并且时常使那些企图执行惩罚的人遭受损害”34。“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由专门的人来行使;而且要依照社会27

28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4.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8.

2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63.

30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3.

3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53.

3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3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8.

3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8.

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35。“所以,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36

“正像上面已经表明过的,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能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所以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或者,假如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那么这就是寡头政制;或者,假如把这权力交给一个人,那么这就是君主政制;如果交给他和他的嗣子,这就是世袭君主制;如果只是交给他终身,在他死后,断定后继者的权力仍归于大多数人,这就是选任君主制。所以,依照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就他们认为适当的,复合的和混合的政府形式便可建立起来。假如立法权起初由大多数人交给一人或几人仅在其终身期内或一定限期内行使,而后仍旧把最高权力收回,那么,在权力这样重新归属他们时,共同体就能把它重新交给他们所属意的人,从而组成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政府的形式以最高权力,也就是说这是由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的,既不可能设想由下级权力来命令上级,也无法设想除了最高权力以外谁能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37。

在这里,洛克把立法权提到了最高的位置。“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并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假如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不管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38。

立法权,无论属于一个人或更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是立法权同样有着基于理性的限制,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专断的。“因为,既然它只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力,那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经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39。“正如业已证明的,一个人的专断权力不能使另一个人受制;而且在自然状态中既然并不享有支配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专断权力,他所享有的只能是自然法所给予他的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这就是他所放弃或者能放弃给国家的全部权力,再由国家把它交给立法权,因此这个限度立法机关也不能超出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35

3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8.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3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1.

38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3.

3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4.

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40。从这可以看出,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拥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41。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不能被取去”42。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并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就形成了逻辑上的悖论。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别人;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让给他人”43。“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当人民表示愿意服从规定,受那些人所制定的和采取那些形式的法律的支配时,别人就不能主张其他人可以替他们制定法律”44。

所以,自然法对于各种政体下的每一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权力所加的限制:“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己经确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为本人的身分不同而有所变化”45。“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目的”46。“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者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47。“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任何其他地方”48。

洛克在第十二章中谈到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分野,初步论证了三权分立的理论。“由于那些必须常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所以,立法机关既然不是总有工作要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49。“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而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适合于法律,因此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50。因此,立法机关只能是一个在有限期限内行使权力的机构,“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40

4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4.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5.

4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7.

4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9.

4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9.

4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9.

4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0.

4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0.

48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0.

4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1.

50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1.

约束,在制定法律时使他们注意为公众谋福利”51。“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而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52,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实现分野。而对外权洛克定义为“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所有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53。执行权和对外权都需要社会的力量,所以不必要也不可以交给不同的和相不隶属的人们行使。“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中,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54。

国家权力的统属是洛克关注的焦点,国家权力表现的形式千姿百态:君主、议会和纯粹民主制等等,但是国家权力的统属只能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共同体或者说是人民。立法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对外机关的统属和立意都在于公共福利的取得和维护。“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只能有一个,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那么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是更换立法机关”55。“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证自己不受任何团体约束、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有时候他们由于愚蠢或恶意是会对人民的权利和财产有所企图和进行这些企图的”56。“共同体在这方面总是最高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在任何政体下被认为是这样,因为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57。

作为最高权力的立法机关不是常设的,执行权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一个个人,那么这个人可以被称为至高无上的权力者。“他握有最高的执行权,所有下级官吏都从他那里得到各别的或至少其最大部分的从属性权力”58。“假如执行权不是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属于任何其它地方,它显然是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并且立法机关可以随

59意加以调动和更换”。洛克在这里对执行权有着保持着警觉:执行权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

它就有着利用这种力量来阻碍立法机关根据原来的组织法或公众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加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重新行使它的权力”60。“立法机关不必要经常设立,并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但执行51

5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1.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1.

5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2.

5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3.

5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4.

5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4.

5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4.

58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5.

5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6.

60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7.

机关的经常存在却是绝对必要的”61。“如果立法机关或者它的任何部分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他们在一定期间充当代表,期满后仍然恢复臣民的普通地位,而除非重新当选,就不能参与立法机关,那么,这种选举权也必须由人民在指定时间或者当他们被召集参加选举立法机关时行使”62。因为,“人民的福利才是最高的法律,这的确是公正的和根本的准则,谁真诚地加以遵守谁就不会犯严重的错误”63。“人民的利益和本意既然需要有公平和平等的代表制,谁使它更接近于这一目的,谁便是政府的真正朋友和创建者,便会得到社会的同意和赞许。其特权,不外是授予君主的一种权力,在某些场合下,由于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以致使确定的和不可变更的法律不能运用自如时,君主有权为公众谋福利罢了”64。

在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属于不同人的场合中,为着社会的福利,“法律并不能规定所有事情,不能规定的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65。“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按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66。“这种权力,当它为社会的福利并且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运用时,就是真正的特权,绝对不会受到质难”67。但是,执行者的趋利性或者由于过错或为谄谀所迷惑,人们就不得不对执行权的特权进行限定。这不是侵犯特权,也并没有对执行权进行剥夺。持与之相反看法的人认为“君主的利益和社会的福利是截然不同的和分开的,君主不是为此而设立的”68,其实这就是“在君主制政府中所发生的几乎所有的弊害和混乱的根源”69。特权的扩大与滥用,非到弊害大到为大多数人都已感觉到和无法忍耐时是不可能行使的。“这是执行权或贤明的君主应该永远提防的事情,这是一切事情中他们最需要避免的事情,也是一切事情中最为危险的”70。

谈到了,我们可以对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进行梳理和辨别了,这有助于我们清晰地理解政治权力的属性。自然赋予父母以父权,使其在儿女未成年时为他们谋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他们的财产方面的无能和无知。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权力可以扩大到让父母在任何时间对儿女操有生杀之权??父权固然是一种自然的统治,可决不能扩展到61

6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7.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7.

6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0.

6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0.

6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2.

6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2.

6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3.

68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4.

6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4.

70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7.

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父权决不及于儿女的财产,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处理自己的财产”71;通过自愿的形式把政治权力给予统治者,来为他们的臣民谋利益,以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自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的统治者,明确或默许的委托都附在上面,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72。“这个权力仅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73;人权的丧失赋予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自己谋利益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专制权力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人的一种绝对的武断的权力,另一个人的生命可以随意夺取。这不是一种自然所授予的权力??它也不是以契约所能给予的权力??它仅仅是侵犯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放弃自己生命权的结果”74。

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以上谈到了政府渊源、政府三权以及政府权力的统属等等,虽然政府除社会契约起源之外根本没有别的起源,社会也只有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可是野心使世界上充满了纷乱,以致在构成人类历史的这样大的一部分的战争的喧噪声中,这种同意大家很少注意”75。那么,外来的力量的征服、国内强大势力的篡夺、执行权突破人民的限制形成的暴政以及政府的颠覆和解体是不是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变迁或易手?

对于征服,“一个侵略者由于让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无理地侵犯他的权利,因此决不能通过这一不义的战争状态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76。“不义战争中的征服者不能因此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77。但是,假定正义战胜了不正义,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得到什么权力和对谁享有这种权力呢?“第一,他显然不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同他共同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78。“第二,我可以说征服者只是有权支配那些事实上曾帮助、赞成或同意那用来攻击他的不义的人们”79。“第三,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对被他打败的人所获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后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抛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享有一种绝对的权力,可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71

7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8.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9.

7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9.

7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9.

7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12.

7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12.

7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13.

78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13.

7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15.

权利”80。“父亲由于他的过错和暴行只能断送他自己的生命权,并不使他的儿女牵累进他的罪行或破坏。自然要从尽可能保护全人类这一愿望出发,已经使他的财产属于儿女以免他们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仍应继续属于他的儿女”81。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征服对于个人的统辖权是有限的,“那么,对于那些随同征服者参加战争的人们,以及对于被征服者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甚或曾经反对他的人们的后裔,征服者虽然在一次正义的战争中,他的征服也不能使他有统辖的权利”82。政府的权力仍是属于共同体。“他们可以不受他的任何约束,而如果他们原来的政府解体了,他们可以自由地创建另外一个政府”83。“征服者便以暴力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由于他当初无权对被征服者作战,或虽然他有权利但他们并未参加对他作战,因此不能使他们承担任何义务??只要是依靠强力使他们服从,但如果不是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他就没有合法的权威”84。总之,“假如征服者的征服是合乎正义的,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并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这样他并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 对于不同意战争的其余的人民,如果有这样的人的话,征服都对于俘虏的子孙或对两者的财产都不应享有任何权力,从而他不能基于征服而具有统辖他们的任何合法的权利依据,或把它传给他的后裔”85。

如果征服可以称为外来的篡夺,那么篡夺就可以说是一种国内的征服。一个篡夺者永远都不是正义的,“因为当一个把另一个人享有权利的东西占为己有时,才是篡夺。就篡夺而言,它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因为,假如篡夺者扩张他的权力超出本应属于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围之外,那就是篡夺加上暴政”86。“无论何人,如果不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也并不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所以就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一直是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是没有权利依据的”87。

假如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即对别人既有权利的夺取,那么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80

8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15-116.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16.

8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19.

8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0.

8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0-121.

8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4.

8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6.

8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6.

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假如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就是暴政”88。明达的国王与暴君的区别只在于“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89。那么,这样的暴君我们就可以反抗,我们可以用强力推翻暴君,但“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只要是在其他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反抗的人,会让自己受到上帝和人类的正当的谴责,所以就不会引起某些人常说的那种危险或混乱”90。这是因为“第一,在有些国家里,君主的人身基于法律是神圣的,所以不管他命令或做什么,他的人身都免受责问或侵犯,不受任何强制、任何法律的制裁或责罚”91;“ 第二,可是这种只属于国王人身的特权,并不妨碍那些未经法律授权而自称奉他的命令来使用不正当强力的人们为人民所质问、反对和抗拒”92;“ 第三,即使一个政府的元首的人身并不是那样神圣,而这种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非法行使其权力的行为的学说,也不会动辄使他处于

93危境或使政府陷于混乱”;“ 第四,可如果官长通过他所获得的权力对不法行为加以坚持,

并使用同一权力阻挠人们根据法律取得应有的救济,那么,虽然对这种明显的暴虐行为行使反抗的权利,仍不致突然地或轻易地扰乱政府”94。

要明确地讨论政府的解体问题,首先应该把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解散这种基于共同同意而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改变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结合,通常的和几乎唯一的途径就是外国武力的入侵。基于政治社会的结合,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在这场合,政治社会的状态必然终止,每个人都回到他以前所处的可以随意在别的社会自行谋生和为自己谋安全的自然状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旦社会解体,那个社会的政府当然不能继续存在。这样,征服者的武力通常从根本上把政府打垮,并把社会打碎,使被征服或被瓦解的众人脱离原应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的社会的保护和依赖”95。

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之外,政府还会从内部解体:第一种就是当立法机关变更时,“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分散的成员所以才彼此发生相互的影响、同88

8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7.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8.

90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9.

9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29.

9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0.

9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1.

9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2.

9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4.

情和联系。因此,当立法机关被破坏或解散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解体和消亡”96。国内滥用权利的人往往造成这种情况。执行权属于个人的国家,“如果那个个人或君主把他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所表达的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这就改变了立法机关”97;执行权属于世袭贵族议会的国家,那么“如果君主阻止立法机关如期集会或自由行使职权以完成当初组织它的那些目的,立法机关就被变更了”98;政府的形式是一个由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那么“如果君主,未经取得人民的同意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相抵触而使用专断权力,而变更了选民权或选举的方式,立法机关也就被变更了”99;“如果君主或立法机关使人民屈服于外国的权力,这就肯定改变了立法机关,因而也就解体了政府”100。“还有另外一条途径可以使这样一个政府解体,那就是,如果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这很显然是把一切都变成无政府状态,因而实际上使政府解体”101。“政府解体的另一条途径是当立法机关和君主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的时候”102。

如果政府被解体,人民就能自由地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其人选或形式或者在这个两方面,都与原先的立法机关不同,根据他们认为那种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福利来制定”103。这是因为立法机关“由于这种背弃委托的行为而失去了人民为了极不相同的目的曾给予他们的权力。这一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恢复他们本来的自由的权利,并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求得他们的安全和保障,而这些正是他们所以加入社会的目的”104。而且这不会埋下叛乱的祸根。做出这个论断是洛克基于以下三个判断有关的:这种假设不见得比其他任何假设更容易激发叛乱;这种革命不是在有一点失政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的;关于立法者因为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时,人民有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的权力这一学说,是防止叛乱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可靠的手段。

现在我们回到一个常提的问题:谁来判断君主或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人民,只有人民才是这唯一的最终裁判者。因为受托人或代表的行为是否适当和合乎对他的委托,舍委托人以外还有合乎理性的吗?“当受托人辜负委托时,委托人,就必须有权96

9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5.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6.

98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6.

9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6.

100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7.

10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7.

102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8.

10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8.

10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9.

把他撤回”105。

最后在本书的结尾之处,洛克对政府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每个人在参加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还继续存在,就决不能重归于单个人,而是将始终留在社会中;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有社会,不会有国家,而这是违背原来的协议的。固此,同样地,如果社会已把立法权交给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由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继续行使,并给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范围和职权,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会重归于人民;因为他们既已赋予立法机关以永远继续存在的权力,他们就把自己的政治权力放弃给立法机关,不能再行收回。但是假如他们曾规定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地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假如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

106或者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者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三、全书简要评述与补充

我在第二部分已经对全书的逻辑框架进行了梳理,并以政治权力为主线,对整本书进行了综述。但是我们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必须用回过头用整体的思维去重新审视这部书,你会发现其中的价值远远超过了你的想象。这些思考,有的我在综述里面已经表达出来了,有些尚未写出,下面仅作补充。

(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洛克在第一章抛出本篇的主要论述对象:政治权力,紧接着从第二章起就追溯它的起源,论述了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自然状态。洛克的自然状态其实是洛克国家起源思想的理论起点。“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办法,选择他们自身的行动与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的方式,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07。毫无疑问,人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不存在从属和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明确的委任赋予某人不用质疑的统辖权和主权。洛克的自然状态区别于以往思想的就是105

10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55.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56-157.

10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3.

自然状态“为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108,因此它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洛克认为,自然法(理性)对自然状态有着神圣的支配作用,在理性的“藩篱”中“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09。不然,自然状态就灭亡,战争状态随之产生,任何人都有着捍卫自己权利的权力,从而造成状态的失序。要避免这种失序,人们就把惩罚别人的自然权力交给社会,社会再授权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裁决,对其进行救济,这样,无序社会就进入了政治社会,政府也随之产生了。洛克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昭示着政府和社会本身的原始权利和起源,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起源也在于此。这里形成了双重契约关系,人们先形成市民社会或者共同体,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与统治者的契约建立政府,从而将国家与社会分离出来,契约国家中的政府与人民之间不再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与人民之间,人民的权利永远是第一位的。市民社会的理论为国家权力限制重要理论来源。但是,他所假设自然状态是反历史的,历史学家已经证实在人类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存在过,而且在历史发展的未来也不会出现,自由、独立和平等的自然状态是也仅是假想。

(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洛克旗帜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政府的目的:“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10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同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111。

于是,政治社会便获取了人民让渡的政治权力,并由此产生了立法权来建立政治社会的行为规则,获取了执行权来执行法律惩罚企图夺取他人财产或者生命的人,建立了政府,政府与政府之间又产生了对外权。洛克在一定程度地理清了政治权力的具体内涵,实现了立法权、执行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外交权)的分野。洛克对政府可能滥用政治权力进行专制统治有着巨大的担忧。政治权力本质上是为了人民的公众福利而存在的,但政治权力只有委托到政府手里才能有效行使,由此产生政治权力本身的一个悖论:政治权力必须获取了强大的国家权力来保护公共福利,而国家强力的巨大能量同时置政治权力的执掌者和政治权力本108

109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3.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4.

110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111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身于极大风险之中,去侵蚀公共福利。

洛克首先对立法权的范围进行限制。毫无疑问,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并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112,尽管如此,洛克也不认为立法权能够对人民的理由有所侵蚀,应该给予它一下四个方面的限制: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己经确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目的”113;第三,征税权的最终需要人民自己或者其代表同意;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其次,洛克对立法权的形式进行了限制。洛克认为暴君和人民的利益截然分明,只有明君才能和人民利益保持一致,不负人民的委托,所以君主并不是理想的立法权载体。如果立法机关或者它的任何部分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他们在一定期间充当代表,期满后仍然恢复臣民的普通地位,而除非重新当选,就不能参与立法机关。那么,这样就限制了立法权的自我腐败概率,因为,“人民的福利才是最高的法律,这的确是公正的和根本的准则,谁真诚地加以遵守谁就不会犯严重的错误”114。“人民的利益和本意既然需要有公平和平等的代表制,谁使它更接近于这一目的,谁便是政府的真正朋友和创建者,便会得到社会的同意和赞许”115。这实际上是对君主制度的否定和对议会制的褒扬。

洛克也对执行权保持着足够的警觉:执行权的强大可能会阻碍立法机关根据原来的组织法或公众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对此,洛克认为“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重新行使它的权力”116。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因为立法机关不必要经常设立,但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并不经常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但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却是经常需要的。“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以后,他们认为

117有必要时仍有权加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这就确立了人民利益的最高体现

者立法权对执行权的监督,这直接影响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由于现实的复杂和多变性,立法并不能规定所有的事情,这就产生了执行权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洛克称之为“特权”。但是,执行者的自利性使人们就不得不对执行权的特权进行限定。洛克在此指出了行政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和行政人员的自利性,所以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必须有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公共福利。 112

113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3. 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0.

114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0.

115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00.

116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7.

117洛克.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6.

但是,洛克的三权划分并不是完全科学的划分方法。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区分是主要是根据权力本身的性质,而划分对外权却是根据是否以契约为前提,从而模糊了对外权和立法权与执行权之间的界线。

当然,本书闪光之处还有不少,例如洛克的劳动财产说、对政府目的的强调、反抗暴力权力的论证等等,受篇幅所限,不能一一累述。不足之处,还望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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