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公务员回避规定自查情况的报告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接到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国税函[2012]60号),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人事部门领导为组长的调查组,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柴茂,男,19xx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20xx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郭道税务分局、综合业务股工作,20xx年11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郭道税务分局副局长(副股级),20xx年12月担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副股长(主持工作)。与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志勇同志系旁系血亲关系。

曹敏智,女,19xx年7月出生,大学本科,19xx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股、信息中心、综合业务股任股长、主任,现任沁源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与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系夫妻关系。

二、自查整改情况

我局现有股级干部14人,其中正股级干部10人,副股级干部4人。近期,将有4名正股级干部到龄退居二线,届时股级干部只有10人,其中正股级干部6人,副股级干部4人,空

缺职数达12个。

由于当前股级干部较少,且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都是县局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骨干,如果全部调整到稽查局回避将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鉴于这一实际情况,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我局在自查中,没有对柴茂、曹敏智两位同志的岗位进行调整,只对其分管领导进行了调整,有旁系血亲关系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志勇不直接分管柴茂同志工作,有夫妻关系的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连保军同志不直接分管曹敏智工作。近期,市局已对我局股级干部职数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我局将尽快在全局范围内公开竞选一批股级干部,届时,将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要求,严格实行任职回避,对上述两名同志的岗位和任职一同进行调整。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第二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 1

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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