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报告制度

各科室: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后,应立即报告医患关系办和医政科,医院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四、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院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二篇:12.2.4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影像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 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刻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1 科室、病区(医院)名称;

1.2 当事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3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1.4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1.5 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1.6 患方的要求;

1.7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2.1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2 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2.3 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2.4 医院整改措施;

2.5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2.6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3.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3.2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3.3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3.4 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3.5 医院整改措施;

3.6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3.7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4.1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4.2 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4.3 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4.4 医院整改措施;

4.5 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4.6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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