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关于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可行性调研报告

莘县司法局妹冢司法所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努力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是当前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针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走向,笔者认为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新职能,扎实做好接受在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准备工作,切实强化司法行政职能。

一、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符合法制建设的需要

第一,将社区矫正工作移至司法行政机关,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补充完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裁定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5类非监禁刑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力统一交给公安机关,即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主体。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公安机关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也没有时间、精力开展教育矫正工作,社区矫正职责基本上形同虚设。为此,“两高两部”的《通知》明确将社区矫正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这既符合刑罚原理、行刑权统一行使观念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也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0条

第2款“监督不可委于警察”的要求,必将促进现行法律制度 1

更加准确完善。

第二,将社区矫正工作移至司法行政机关,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体制,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与国际司法体制对接,更符合国际司法理念。有人说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法部门职能的一次“洗牌”,更是政法部门之间的一场利益“斗争”。我认为,无论是“洗牌”也好,还是“斗争”也罢,我们均应该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契机,采取洋为中用的“拿来主义”,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公安机关“管天管地管空气”的局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既定目标发展。

第三,将社区矫正工作移至司法行政机关,是强化司法行政职能的现实需要。尽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但由于职能较弱,工作往往得不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由于认识上的差距,人们常常将政法机关理解为公检法,导致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处在政法机关的边缘。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不仅增强了县、乡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而且有利于纠正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机关只有普法职能的错误认识。以我县为例,借助社区矫正工作,今年县委政府已经两次召开会议研究关于将社区矫正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工作。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发扬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的精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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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利于司法行政形象的提升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少数部门和个别同志客观存在三种错误倾向:一是存在“畏难情绪”,认为风险太大,以前公安机关都没有管好,把这项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肯定不是什么好差事;二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试点毕竟是试点,成功了是“政绩”,失败了全当缴“学费”;三是存在“应付行为”,认为应该选择监外服刑人员较少的乡镇进行试点,同时只要一切按上级要求办,不出差错、完成任务就可以。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已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他们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必须按照“高标准定位、规范化运作、高质量管理”的要求推进,从而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对此,他们重点抓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责任网络。在县、镇、村(居)委三级分别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了县级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镇级由镇长任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及司法所所长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村(居)委也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管有人、做有责。二是明确试点对象。由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牵头,组织调查组,集中时间,分赴全县各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逐一摸底,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分布情况、现实状 3

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矫正对象多、代表性强、工作难度大、且地处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做为社区矫正试点乡镇。三是充实工作队伍。为推动工作开展,对试点乡镇矫正办充实人员,调整充实专业矫正队伍。同时,还在试点工作中致力于基层队伍建设,聘请村(居)三职干部、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师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并给每一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一名近亲属为监护人。四是落实矫正经费。筹集大量资金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前期启动工作开销;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五是健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出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既符合上级要求、又有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制定了工作例会、衔接管理、教育考核、请示报告、档案管理、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六是强化工作方法。在矫正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感染性,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针对性,为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不同的个案;坚持攻心教育,突出有效性,做到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心入脑。七是注重矫正质量。提出了以“能否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客观认识社会、正确认识自己,是否建立起较好的家庭关系、和谐的社会关系、较稳定的生活基础和一个好的生活类型”为矫正质量标准。目前,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的都非常顺利,首批 4

接收的矫正对象思想情绪稳定,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无违规违纪现象,从新犯罪率为零。实践证明,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各级领导关注社区矫正工作,社会知晓社区矫正工作。

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需要不断探索完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这就需要我们在摸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总结。针对其他市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提升以下五个方面的认识:

(一)深化思想认识是前提。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以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深。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只有把罪犯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罪犯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罪犯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导致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在试点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宣传发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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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立法进程是根本。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仅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利。但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省市都按照“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作”的模式运作,实际上已改变了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及非监禁措施执行主体的地位。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运作模式虽然合理但不合法。因为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专业矫正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各个阶段的衔接、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都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社区矫正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来保证,不仅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社区矫正的立法刻不容缓。

(三)加强机构建设是关键。按照“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合理与否,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否 6

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没有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组成。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方,绝大多数成立了党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这种联合执法模式固然能够在短期内迅速发挥作用,收到良好效果。但是,要将社区矫正作为制度确立下来,这种管理模式就会暴露出它的弊端。首先,这一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就会缺乏权威性;其次,这种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极易导致各部门的推诿扯皮或争权争利;第三,从发展趋势来看,监外罪犯数量将会超过监所罪犯数量,矫正工作任务将会越来越重。因此,加强机构建设迫在眉捷。

(四)加大经费投入是基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20xx年我国一名在押犯人的管理成本每年平均为1.3万元左右,相当于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费用。在以往监狱关押的时代,资金直接拨归监狱机关,经费尚不存在太大问题。然而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市县,国家并没有将相应资金拨归市县司法局。如果按每名矫正对象1000元的经费计算,这将会出现几十万元工作经费缺口。笔者认为:既然罪犯纳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来管理,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协调工作经费,这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也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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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协作配合是保障。从目前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乡三级政府的人、财、物投入来看,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我们要增强管理力量,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县各乡镇来说都是第一次接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相互交流心得,不断改进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这就需要在县局的统筹安排下,定期开展工作交流例会,以此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良性发展。

20xx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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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意见

碧鸡司法所对

《昆明市西山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的意见和建议

碧鸡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传阅了《昆明市西山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后,都认为调研报告的内容详实全面,基本反映了我们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报告中提到的监所提供档案不全,资金保障不足,都是大多数基层司法所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困难。其中监所提供的档案不够全面,导致矫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我们碧鸡司法所尤其明显,因此期待得到改善。

我们司法所的五名矫正对象中,有一名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就是因为监所提供的资料不全,联系方式不够详细,转接到我所已经?时间,至今还未能联系上她,矫正工作也不能顺利进行开展。虽经我所多次寻访,找到她的住址,但也一直未见到她本人。这是目前比较棘手的问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不管站在哪个角度,都希望能早日找到矫正对象,使其接受监督矫正,早日解释回归社会。

作为基层矫正工作者,我们热切希望将矫正工作做好,积极帮助矫正对象,为社会,为社区尽微薄之力,因此,也期待社区矫正的法律更加完善,监所提供的信息能更加详细准确。

碧鸡司法所

20xx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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