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名称(盖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年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说明:
1、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如变更被委托经办人的需另行提交委托书;
2、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3、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属香港、澳门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作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变更实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包含本表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7、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9、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0、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包含本表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1、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包含本表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2、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规范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包含本表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13、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认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包含本表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4、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5、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包含本表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6、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17、变更事项涉及合伙企业协议修改的,还需要提交经合体合伙人签署的新的合伙企业协议,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新的合伙企业协议;
18、合伙人在自愿基础上形成清算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命(指定、委托)清算人的决定文件;合伙人未在自愿基础上形成清算人的,提交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文件;
19、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0、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2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相关事项需要前置审批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被委托经办人 (或机构)姓名(名称):
被委托经办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
委托事项: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
2、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4、修改申请文件:(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材料;□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名,合伙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合伙人入伙、退伙情况表
三、认缴、实缴出资数额情况表
四、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情况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书
经审查, (先生/女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合伙协议规定,委托其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托期限 年: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__________________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__________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 规范须知: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设立董事会的,提交执行董事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6、“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8、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9、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二、变更登记事项
(一)名称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 第4项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2) 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 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二)住所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 住所使用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4 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住所变更后,需到原审批机关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 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3)第6项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4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3 项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2)第6 项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企业申请增资,第3、4、5
2)第7 项仅适用于减资。
3)第9 项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五)实收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第4项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七)经营期限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2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八)经营范围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8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九)股权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股权转让协议
7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 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第8 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第9 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3)第10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4) 第12 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 项文件。
3
(十)投资者名称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名称变更的企业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十一)公司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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