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

【北京工商局的规定】

一、基本概念

(一)债权转股权

1、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行为。

2、被投资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对本公司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转为出资的,适用本办法。

3、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债权人

1、债权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相关规定。

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被投资公司

1、被投资公司应当是住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条件

1、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

2、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3、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4、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6、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且债权人为被投资公司股东的,表决还应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8、全体股东以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三、债权转股权协议

1、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②债的产生原因、时间;③债权总额,涉及多个债权人的还应表明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④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⑤协议生效的期限或条件;⑥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2、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四、审计和验资

1、被投资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审计机构对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债权人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拟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先抵销其所承担的债务。

2、以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3、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4、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审计机构的名称;②审计基准日;③审计报告的文号;④审计结果;⑤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⑥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构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⑦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⑧以非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验资证明还应当载明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和评估结果。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验资证明应明确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未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询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规定

1、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公司债权转股权,工商登记时债权转股权部分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

3、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等单务合同,也不包括劳动、劳务、保险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

4、金融债权不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规则规定】

一、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1、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

2、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3、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4、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1、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2、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3、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几点思考】

1、公司法并没有对债转股做任何约定,根据发布禁止即为允许的基本原则,那么在工商总局同样没有具体规则出台的情况下,各地地方工商局出台的关于债转股的细则并没有违反上位法,应该是有效的和可以执行的。

2、那么抛开地方政府的规定,有没有部门规章对该问题有约定呢,有网友找出了(财企[2002]313号)和(法释[2003]1号)中的有关规定。前者是对国有类资产债转股的规定,而后者是对普通企业债转股的认可。其实,对于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债转股并不罕见也普遍得到认可,那么对于民营企业的债转股问题法释[2003]1号倒是一个不错的依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对该文一直还是比较重视的。

3、对于债转股除基本规则之外,有如下几个要点需要关注:①只有对本公司的债权才能转为股权,第三方债权不可以;②债转股的定价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企业可能存在债务重组收益,需要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且合并交纳所得税;③转为股权的债权需要是真实的和公允的,不能某股东为了出资但没有钱于是就假签了一个购销合同来确定了债权从而实现转股。④有些企业为了省却债转股的麻烦,而选择过桥资金的方式走一圈,小兵觉得如期承担违规和诚信的风险,倒不如将债转股的问题解释清楚。

4、目前存在债转股情况的案例有鸿特精密、山东如意、北冰洋、独一味和安纳达,小兵会另外对上述案例多简要分析。

参考资料: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0〕93号)

2、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4、投行先锋论坛关键字“债转股”和“债权转为股权”的搜索结果。

 

第二篇:债权转股权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xx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 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1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 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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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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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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