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第二篇: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 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 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 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牌照或录像。

4.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 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 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都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 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9. 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公司安全部门。

10.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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