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中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1.3 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

2.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的内容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类别、伤亡程度、经济损失。

2.1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实行事故快报制和月报制。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事故简况以最快方式上报总公司及当地有关安监、建设等政府部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项目部向区域/专业公司上报本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2日区域/专业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上月“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月的5日总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上月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2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应包括用于伤亡者的费用、物资损失、生产成果的减少、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等五个方面。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12-1987)进行计算;

2.3 伤亡程度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

作日,确定重伤与轻伤。

3. 伤亡事故的分类

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3.6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事故。

4. 伤亡事故的上报和现场保护

4.1 项目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区域/专业公司或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公司;

4.2 公司/区域公司接到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报告后,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政府部门报告;

4.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组织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救、抢险活动,防止事故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多方位拍照或录相。

5. 事故调查的目的和组织

5.1 事故调查的目的

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为了弄清事故真实情况,从思想、管理、技术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2 事故调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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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区域公司安全员进行监督;

5.2.2重伤事故,在当地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区域/专业公司组织项目部生产、技术、安全、施工等有关人员以及区域公司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3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一般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工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政府部门责成由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公司/区域公司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2.4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5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b.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c.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d.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f.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伤亡事故的调查的实施

6.1 事故材料搜集

6.1.1事故现场物证搜集

事故现场物证包括:遭破损的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擦拭印迹。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

6.1.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有关事实及有利于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a. 事故前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 3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b.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工种的时间等,受害人及肇事者按受安全教育(如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违章、违纪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6.1.3 证人材料的搜集

调查人员通过交谈及询问等方式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与事故有关的证人材料,通过多方调查与取证,前后对比等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考证;

6.1.4 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可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进行记录;

6.1.5 事故图绘制

事故图的形式有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以能直观、客观地反映事故发生的平面与立体的真实场景为原则。

6.2 事故原因分析

6.2.1 整理和讨论调查材料

调查组人员在经集体讨论、研究调查材料,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6.2.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从能量源、危险物质以及机械和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6.2.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a.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 4

操作方法、维修检查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b. 教育培训不够、不到位,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c. 劳动组织不合理;

d.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

6.2.3 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从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的评价,分清主次,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3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不同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3.1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6.3.2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6.3.3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b.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按排其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的,造成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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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综合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具体处理建议和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措施。

6.5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时,应形成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6.5.1 背景信息

a. 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 操作人员及证人。

6.5.2 事故描述

a. 事故发生的顺序;

b. 人员的伤亡情况;

c. 破坏的程序;

d. 事故的类型;

e. 事故的性质;

f. 承载物或能量(或有害物质);

6.5.3 事故原因

a. 直接原因;

b. 间接原因;

c. 主要原因。

6.5.4 事故责任分析

6.5.5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5.6 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

6.5.7 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6.5.8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7. 伤亡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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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规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标准、规定,评定、认定事故的性质。事故性质可分为自然事故(一般指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指目前在技术上尚未有解决的方法,或在技术上属于未知领域而导致的事故)、责任事故三种。

7.2 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职工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公司仍保留对其责任追究的权利,国家机关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文件以及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7.2.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形成的对公司/专业公司在职人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决定;

7.2.2 项目经理/区域/专业公司经理负责落实项目部管理层、操作层责任者的处理/责任追究;

7.2.3 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定:

a. 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专业公司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区域/专业公司其它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开除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b.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给予撤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其它管理人员的处理比照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区域公司人员给予降级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c. 发生重伤事故,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7.2.4 作业人员责任追究规定:

对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xx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作如下规定:

a. 对于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之一的作业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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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作业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c. 对作业人员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本人原工资的70%。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d.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作业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给予职工工资降级的处分,工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e. 对作业人员罚款的金额额度由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决定,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8. 事故教育

8.1 伤亡事故发生后复工前,必须开展事故责任者及项目部全体人员参加的事故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2 轻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开展;

8.3 重伤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落实;

8.4 死亡及以上事故的事故教育活动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

9. 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整改措施是针对事故工程项目部的全面安全整改措施。

9.1 制定事故整改措施遵循的原则

9.1.1 预防施工过程的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

9.1.2 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危害因素;

9.1.3 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9.1.4 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

9.1.5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的条件。

9.2 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后重新开展的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施工现场均应制定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触电、防坍塌、防火灾和防爆炸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由区域/专业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批,经详细交底后进行落实。

9.3 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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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执行。

9.3.2 建立完善安全管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3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以确保施工安全为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的相关规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和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增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使用现场设备、设施实现本质安全化。

9.3.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a. 各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管理水平与能力为主要目的,并确保取得相应管理资格证书;

b.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为目的;

c.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并定期复训。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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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53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范围和分类

1.职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末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危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伤亡事故。

(5)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安全监察机关确定的其他职工伤亡事故。

(6)国家规定的其他属工伤事故的范畴.

2.伤亡事故的分类:

(1)轻伤:受伤歇工后在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以及下列情况的:

①经医师诊断己成为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肿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朋臆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3)死亡事故:指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6)未遂事故:指事故虽然发生。但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报告

(1)伤者本人或目击者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本着"抢

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上报"的原则逐级上报。

(2)事故单位应出具,事故简单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及相关的具体规定、伤亡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操作证及人场教育试卷、企业与伤亡人员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甲乙方的承包合同、与劳务方的劳务合同,事故现场平面图。

(3)重伤以上事故除按上述要求报告外,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事故快报和调查报告书。

1.现场救护

(1)发生伤亡事故。公司负责人要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和记明数据,绘出现场示意图。要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标记、记录并绘制示意图纸。

(2)在事故抢救时。项目值班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公司主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要马上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如无法赶往现场时。要指派主要领导到现场组织抢救。

(3)抢救伤员时,要采取正确的救助方法。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遵循救助的科学性、实效性;对于伤员救治医院的选择要迅速、准确,以免耽误抢救时间。

(4)发生员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各级安全部门必须依法下达停止作业或限期整改指令。对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现场应实施停产整顿。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抢救伤员等名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

2.事故调查组成员及部门的组成

(1)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业务的专设。 ③满足事故调查涉及租赁企业管理范围的需要的人员组成。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①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生产、技术、安全保卫、水电、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②重伤事故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保卫、行政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成员。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调查组。

③死亡事故由公司生产、技术、安全保卫、行政人事、工会,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成员,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政府安全监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④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合总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安全监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纪组。

3.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项目部要准备好:

①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②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④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⑤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⑥《施工许可证》

⑦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身份证)。 ⑧劳务用工注册手续。

⑨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包括,伤亡人员的具体情况、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等)。

⑩事故现场示意图,案件凋查人员要求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2)事故调查应本着"造成事故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末制定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开展工作。

(3)事故调查组的处理:

①进行证据收集、组织技术鉴定(包括:对当事人、旁证人有关事故发生前后有关情况、事故发生、抢救经过的笔录;对事故现场的拍照录像、勘察测绘;索取有关生产、设备、

工艺的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的资料以及其他信息采集等)。

②了解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③组织召开伤亡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

④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⑤根据分析会的结论和上级各部门的意见,及时填报,《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4.事故的结案与现场恢复

(1)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需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①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②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③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地级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④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地级市劳动局。由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2)事故现场必须原样保留,为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的部分东西,必须做出标记或有照片。现场的恢复必须由批准结案的部门做出决定。

①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②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③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经市劳动局批准。

阿李高速公路B标项目部

二零一二零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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