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告制度

火灾报告制度

一、 在全所范围内,一旦发现森林火情,任何人都必须立即报告,决不准晚报和隐瞒。并立即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二、 报告森林火情时,要报告发现时间、地点和发现人,同时,要报告火势发展情况和火场天气情况,报告情况要准确无误。

三、 经营所发生森林火情后,必须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

四、 对晚报或隐瞒火情的,探险《伊春市森林防火责任承包兑现办法》的规定处理。

培训及训练制度

一、 扑火队要制定完善的体能训练方案并按训练方案严格执行。

二、 扑火队的各项体能训练要进行达标考核。

三、 扑火队,每日要有二小时的耐力长跑,一小时的负重训练,加强模拟演练提高扑火队的实战能力。

四、 对每个扑火队员进行专项的训练,灭火机手要带机演练,达到上火场的要求。

五、 要对每个队员的体能,耐力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扑火队的整体战斗能力。

六、 有针对性的进行模拟演练,组织队员练习、紧急集合和扑火动作。

机具设备管理制度

1、 扑火机具要有专人、专库负责管理。

2、 管理人员要保证机具的完好、整洁。

3、 要定期检测机具的完好状况。

4、 扑火机具不得随意外借或使用。

队伍待命制度

1、扑火队必须集中待命,扑火时必须要有主要领导带队。

2、必须足额保证区森防指要求达到的人数。

3、自己配备铁锹,打火把,打火镐等,扑火时必须保证人手一件工具。

4、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出发时向区森防指报告。

5、接到扑火命令后,快速反应小分队提前出发。

6、领导24小时值班。

7、15人快速扑火小分队24小时待命制度。

8、固定哨、流动哨实施全天巡护制度。

十户联防责任制度

一、“十户联防”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通告,在森林防火期内坚决做到上山不带火,野外不吸烟;在森林防火野外禁火期内杜绝一切野外用火,不私烧乱点秸稞和废弃物。

二、“十户联防”要做好聋、哑及痴、呆、傻等智力不健全者及儿童的登记造册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监护人;

三、“十户联防”人员如有违反规定,如在野外吸烟引发森林火情被火源监管人员发现,均需承担责任;即“一户违规,十户受罚”,大家“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从而形成了一支强大的火源监督管理大军。

四、“十户联防”的人员,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在及时报打“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的同时,也要积极参加扑救工作。

扑火安全制度

一、 风向突变,扑火时要有风向突变的

思想准备和安全撤离方案。

二、 防止树倒伤人

三、 在山势陡峭的林区,扑火时要防止

滚石,滚木伤人。

四、 对林中发生的伤、病人员要及时抢

救并尽快送到医院治疗。

五、 扑火时要防止“迷山”事情的发生。

六、 扑火队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一切

行动听指挥。

七、 加强对扑火队员的领导,要加强对

人员进行扑火常识和安全检察教育。

 

第二篇: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表彰奖励制度

河源市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第三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消防奖惩工作。 县、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奖惩工作。

第四条 消防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消防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河源新区、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xx0元。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奖励:

(一)经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颁发奖金20xx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6000元。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奖励:

(一)经验收取得先进以上成绩的,向标兵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20xx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向先进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1000元。

第八条 县、区公安机关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奖励20xx元;

第九条 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奖励1000元,

第十条 对热心消防公共事业、主动报警和扑救火灾的个人,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消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元,并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嘉奖或者记功的奖励:

(一)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

(二)积极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查明火灾原因有重大贡献的;

(四)消防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果的;

(五)在其他消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惩处

第十二条 消防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通报批评:

(一)落实消防工作不力的;

(二)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督察的;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隐患问题突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对辖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四项指标环比均呈上升趋势的;

(二)发生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事故的。

第十五条 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且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的,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奖励资格。 对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任务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火灾事故的,取消其消防奖励资格,对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县、区政府(含各管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或者分管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的;

(二)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

第十七条 管片民警和监管监督员未能及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并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或者行政问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项指标,是指火灾起数、火灾中亡人数、火灾中伤者数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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