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东评王小萌文章

评《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

赵东东

201312060875

刑法学

我选择了王小萌同学的论文作为评论对象,通过精心阅读其《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一文,我收获颇多,其独到的见解和缜密的逻辑,都值得我虚心学习。对于文章中的许多优点,我不再一一阐述。我将就文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能对王小萌同学有所帮助。

王论文的题目是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不难看出,这篇文章实践性较强,侧重于对交通肇事案件定罪量刑时存在的疑难问题的探讨,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该论文结构简明,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提出了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共分为七个小部分,也就是七个疑难问题;第二大部分则针对第一大部分所提出的七个疑难问题,分别提出了其立法建议,而且一一对应,结构十分清晰。

对于文章中的一些观点,笔者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供了丰富的论证。但针对作者的一些看法,本人持不同态度,在此一一列明。

一、王认为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将逃逸行为定性为与交通肇事行为相独立的行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加重情节或转化条件,并认为将交通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作为两个行为,考虑数罪,不涉及重复评价的问题。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看法。

首先,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则是在故意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至少是间接故意。虽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中的责任形式不一致,但前后行为却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需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下进行评价。也就是说,逃逸行为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行为,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是一个犯罪的两个阶段,两者是有A才有B,有A不一定有B的关系。没有肇事,何来逃逸?因此,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虽然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但并不是相互独立的。

其次,在发生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后,行为人逃逸的,由于逃逸行为并没有也不可能造成更重的法益侵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独对逃逸行为定罪显然违反了重复评价的问题。在此情况下,数罪并罚不仅于法无理,而且对行为人也是有失公允的。这时的逃逸行为只需作为前面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从重处罚情节而已。

再次,在发生了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结果后,此种情况下,因行为人逃逸被害人死亡的,则要转化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依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即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完全足以惩罚行为人。

最后,在出现了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结果后,如果此时行为人逃逸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那么我们只需用故意伤害罪的最高法定刑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即可,而不需数罪并罚。

而且,单纯的逃逸行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构造,并不能成立单独的“逃逸”罪,刑法之所以惩罚逃逸行为就是因为逃逸行为在犯罪构造上符合了另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才转化为刑罚更重的犯罪,这样,既不会导致对犯罪人量刑过轻的结果,也不违反对同一犯罪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

二、王认为应“将救助被害人作为逃逸行为的目的”,本人对此表述不甚理 1

解,不知是作者没有表达清楚还是细节错误。笔者认为,是否作者想表达的意思是“将救助被害人作为惩罚逃逸行为的目的”。对此,本人建议作者加以修改。

三、王认为应严格限制交通肇事罪的缓刑适用,笔者对此持不同态度。王认为在风险社会中,机动车的普遍存在也将社会风险明显提升,经济的发展需要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机动车由于其自身的危险性,交通事故极易发生。其认为大量缓刑的适用对于降低和避免交通肇事事故的高发和频发,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极为不利。认为刑罚作为教育刑或者矫正刑,其目的不在于扩大刑罚打击的范围。笔者因此认为缓刑对交通肇事犯罪人起不到良好的矫正效果。本人对此有不同看法。首先,机动车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因为只有在人的驾驶过程中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一辆静止的机动车是不具有任何危险性的。其次,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犯罪结果是持犯罪态度的,因此,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交通肇事行为人的危险性很高。社区矫正是监狱是对犯人实施自由刑的另一种方式,对于社区矫正而言,其具有很多优点。如,社区矫正过程中罪犯需要定期向具体执行的司法部门提交思想汇报,报告改造情况,而且要学习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通过社区矫正,罪犯可以重新回到社会的怀抱,在社会这所学校里接受教育,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过,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改造效果。而如果将交通肇事罪罪犯放到监狱中,罪犯可能会与其他罪犯形成交叉感染,不仅不利于其改造,反而会学会新的犯罪技能或者形成新的危险性。同时,在监狱中服刑大大增加了监狱的监管压力。交通肇事犯罪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一种过失犯罪,罪犯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犯罪,将这些犯罪人统统关进监狱将会极大地增加监狱的监管成本,而社区矫正过程中,罪犯不仅要自谋职业,而且还要参加公益活动,可谓是一举两得的政策。因此,本人认为在交通肇事罪罪犯的改造上,应审时度势,对于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尽量实行社区矫正,以实现良好的改造效果。

四、关于“多车碾压的处理”,王认为一般情况下,警方很难查明具体的肇事车辆和被害人的死因。其认为无法找到具体的肇事车辆,就无法依照法律处理,而对于最后实施碾压的报警人则不能因为报警而免除其刑事责任。王还认为应尽快建立专门的交通赔偿救济部门,设立具体的救济标准,在具体的肇事司机找到前暂时地救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本人认为,王这些观点对于“多车碾压的处理”都是围绕如何救助被害人展开讨论的,并没有针对如何查明实施碾压的驾驶人员以及对多车碾压情形中驾驶人员如何定罪量刑等关键问题展开论述。至于建立救助被害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不是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人认为文章作者关于多车碾压的处理有跑题的嫌疑,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在多车碾压情形中,关键的是如何收集证据,而关于交通肇事类犯罪而言,最重要和最经常的证据莫过于电子数据。因此,解决多车碾压问题必须要解决证据收集的难题。

五、这篇文章的结构虽然清晰,但缺乏比较深刻的理论研究,导致作者在论证文章观点时显得苍白无力,难以服人。本人建议作者针对交通肇事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理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再提出文章观点。

六、本人建议作者展开中外危险驾驶罪的比较研究,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各国共有的罪名,只有进行横向比较才能找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的不足之处。

七、该篇文章中存在许多细节上的错误和语言表述上的矛盾之处,另外,文章的格式也比较混乱,各级标题层次不清晰,等等。在此本人就不在一一列明,建议作者重新校对后在上交该篇论文。

2

 

第二篇:评论性文章

评论性文章

结构一(评论一种观点)

1紧扣材料,陈述事实

2 提出话题,树立靶子

3 针对评论的观点展开论述

4 提出解决方案

5 结尾

结构二(评论两种观点)

1 紧扣材料,陈述事实

2 提出话题,树立靶子

3 对第一种思路进行评论

4 对第二种思路进行评论

5 结尾,将两种结合起来

评论性文章要求

1 有的放矢

2 重在说理

3 分析透彻

4 要有自己的观点

对策:1、意识层面:强化科研人员公共精神与社会责任的世界观,价值观取向,重视公共道德、法律及科学伦理,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2、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责任主体权利与义务,加强约束,使之有法可依,提高制度保障 3、建立惩治长效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4、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科研细则规范,加强内部监督,使科研纳入合乎道德伦理与法律的轨道,防止科研“走形”)

参考答案:目前,我国科研领域普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其主要表现为: 一:高校及科研成果学术造假现象频发,学生和老师论文及科研成果抄袭造假行为普遍

二:学术浮躁行为频繁,形式多样化,科研论文数量虽多,但原创性科研成果日趋减少、质量下降。

三:科研人员背弃科研精神和理念,藐视法律和科学伦理,忽视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

原因:1、学校片面追求规模数量、急于求成,但是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学生需求,师资匮乏,质量降低;学校把学术成果作为了评价教师职业能力的绝对标准

2、职称评定体制存在弊端,科研人员迫于压力,注重论文数量忽视质量

3、利益诱惑驱使,忽视社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约束力不强 因此,规范学术道德与风气,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加大科研理念宣传;高校应去除行政化、让教授治校、恢复学术至上原则;加强内部监督,完善科研细则规范,加强内部监督,使科研纳入合乎道德伦理与法律的轨道;社会团体应加强科学道德规范建设,源头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提升学术机构科学道德和诚信)

参考答案:

悟本事件折射出现实问题如下:

一:媒体包装炒作。利益驱使下,宣传炒作误导民众。二:以医学专家为代表的科普工作着忙于学术研究,科研成果转化不够,力度不足。过度精力于学术研究,

忽视科普知识传播。三:政府监管不力。相关部门未能及时揭露事实真相,使得民众蒙受损失。四:民众科学素养低下。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对健康养生信息需求旺盛。五:神医骗术高超。充分利用民众养生需求,大量敛财。

申论-小伟 (22:13:39)

参考答案:大学学术浮躁的问题表现为:大专院校教授请人代抄,拼凑编辑造假;学术腐败,泡沫论文,虚假奖项泛滥;学位论文抄袭事件;职称评定存在体制缺陷,为造假产业提供土壤。

为此,高校负责人应采取如下措施:1、加大学校内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xxxx行为,予以严惩。2、导师应认真审阅学生论文,严格要求,加强知识传授和方法训练的知道,明确学生社会责任,加强道德引导,提高学生诚信素质,学术品德。3.改变目前“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职业能力的绝对标准”的职称体制,追求论文质量评定标准。4。去除行政化、让教授治校、恢复学术至上,营造学术氛围,给予学术创造自由空间。5,强化科研人员科研精神培训,重塑科研理念,树立正确的科研观,培养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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