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有序顺利施工,实现建设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的控制目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查、审批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是指经集团公司批复初步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履行开工报告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申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根据批准的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和《集团公司年度资本支出计划》,按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审批、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额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方式:

(一)备案制: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经审批或备案后,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二)审批制:按照《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不再审批开工报告的投资建设项目,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应具备下列开工条件:

(一)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已设立了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建立了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二)已经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设计单位已经提交全部或当年开工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已经与设计单位签订可以满足主体或控制性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施工图交付协议;

(三)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地方政府审批手续,必须具备安全、环保、水保、消防、职业卫生、节能等专篇设计审批条件;

(四)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工程建设项目已列入集团公司批复的《年度资本支出计划(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已对拟开工的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备案;

(六)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含工程总体进度网络计划)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批准,已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现场会审和技术交底;      

    (七)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已经划分,项目主体或控制性工程已经通过招投标形式择优确定了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施工、监理人员按时、按量符合进场要求,能够满足工程开工需要;

(八)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已经确定,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安全监察登记手续;

(九)已经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并建有必要的临时设施。有关外部配套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十)已经落实项目建设采购计划并与工程进度相衔接。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及供应来源和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主体或控制性工程连续施工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申请(备案)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法人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三)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四)有关建设规模(能力)核定、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开工(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审批文件;

(五)安全、环保、水保、消防、职业卫生、节能等专篇设计审批情况;

(六)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新开工计划的批复和资金到位的情况;

(七)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划分和施工图交付协议签订的情况;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情况;

(九)项目总体组织设计 (含工程总体进度网络计划) 编制、审查、审批和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的情况;

(十)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工程质量认证等级的承诺情况;

(十一)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及进场的情况;

(十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合同与工程进度相衔接的情况;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安全监察登记手续办理的情况;

(十四)征地、拆迁、现场“四通一平”及施工准备完成的情况;

(十五)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

(一)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将《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申请(备案)书》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建设单位出具开工条件检查意见后,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核、备案或批复。

重点建设项目批准开工前,集团公司负责开工条件的现场检查落实。

(二)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将《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申请(备案)书》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单位工程批准开工前,建设单位负责开工条件的检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停工,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向开工审批部门报告后复工。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重新申请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申请(备案)书

编号:            

备注: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集团公司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申请书》(电子版),同时交验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2.项目管理单位批准文件,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等文件;

3.项目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开工许可等手续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审批文件;

5.安全、环保、水保、消防、职业卫生、节能等专篇设计审批手续及相关说明;

6.施工组织设计(含工程总体进度网络计划)的审查、审批意见;

7.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新开工计划的批复文件;

8.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划分明细表和施工图交付协议;

9.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备案书;

10.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监理委托合同原件副本;

11.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合同台帐;

1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安全监察登记手续。

 

第二篇:8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8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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