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附件2:

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固废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为规范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的编写,制定本指南,各有关验收监测机构应参照执行。编制单位可根据具体项目,对《指南》内容在报告书中的章节和表格形式作适当调整。

  1验收监测与评价章节

  1.1固体废物监测

  1.1.1种类和属性

  对照环评报告预测结果,列表(见样表1.1.1)说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的种类和属性情况。主要包括:(1)试生产阶段建设项目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与环评预测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需说明变化情况;(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属性情况(危险废物或一般固废),若环评报告中要求需作危险特性鉴别的,说明鉴别结果。

样表1.1-1 固体废物种类和汇总表

  注:“试生产阶段的实际产生情况”一栏,填写“已产生”、“尚未产生”或“不产生”。若与环评预测结果对照,试生产阶段固体废物种类增加的,在“新增固体废物种类(名称)”一栏中说明。

1.1.2固体废物产生量

  列表(见样表1.1-1)说明试生产阶段已产生固体废物的调查统计情况。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种类(名称)、产生工序、属性(是否属危险废物)、产生量记录和折算(或估算)产生量等内容。若环评预测的固体废物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以列表(见样表1.1-2)说明这些固体废物的种类的预计产生情况。

样表1.1-1 固体废物调查统计汇总表

样表1.1-2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估算表

1.2固体废物监测结果

  根据1.1,综述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工序、属性和产生量等情况。企业自建填埋焚烧设施的,还需说明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结果。

样表1.2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汇总表

2环境管理章节

  2.1 固废污染防治配套工程

  建有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分别根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主要建设指标,说明建设项目贮存设施(场所)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和废气导排、包装容器等内容。建有固体废物填埋或焚烧等处置设施的,则需说明设施是否满足“三同时”运行要求。

  2.2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对照环评报告、环评批复等,列表(见样表2.2)说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有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需说明接受单位的资质情况。

样表2.2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表

  注:“利用处置方式”一栏,通常可填写“利用”、“填埋”或“焚烧”等;“利用处置去向”一栏,填写接受单位名称;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接受单位资质”一栏中,填写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一栏,填写对固体废物实际利用处置方式和流向的评价结论。

2.2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说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分类存放和管理台帐、转移计划和联单、申报登记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说明试生产阶段危险废物转移的批次、数量、转移计划和联单执行情况。

  3结论和建议章节

  3.1 结论

  根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照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总体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合法性、可行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 建议

  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1)未按要求建设固体废物贮存,或使用的包装容器不适宜,固体废物贮存(堆放)方式不合理;

  (2)未按要求建设固体废物填埋、焚烧设施,或填埋焚烧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监测超标;

  (3)委托利用处置方式不符合环保要求,接受单位的资质和能力未能满足无害化利用处置要求;

(4)未按要求执行管理台帐、转移计划及联单、申报登记等制度。

 

第二篇:环保验收程序

环保验收程序

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它相关材料。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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