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分析报告异议书

关于鲁北咨报字[2013]第240号价值分析报告异议书

异议人: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雷

异议人不服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的鲁北咨报字[2013]第240号价值分析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异议事项:1、评估人员无相关资质

2、评估程序不合法

3、固定资产评估数额过低

事实与理由:

一、评估人员无相关资质

根据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全部收益价值分析报告附件中,评估人员潘汉生无20xx年有效的检验登记,且证件复印件发证日期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潘汉生是否具备合格的评估资质,据此,其作出的价值分析报告也无有效性,不能作为评估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价值的标准。

二、评估程序不合法

根据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分析报告现场调查中指出,评估人员并未对异议人的实际资产进行有效的现场清查,仅以20xx年度和20xx年8月份会计报表和20xx年8月份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为标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

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做出鉴定。因此,该价值分析报告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不合法,没有有效性。

三、固定资产评估数额过低

在对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中,评估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实地勘验,对于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一无所知,且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拥有土地五十余亩,价值四百万的设备三套,以及各类厂房,实际资产价值远大于价值分析报告中估算的8173082.76元。因此,该价值分析报告的评估数额过低,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综上,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的鲁北咨报字

[2013]第240号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人员无相关资质,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结果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以异议人资产的实际价值作为案件依据。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查封异议书

查封异议书

异议人:谢建明、贾雁林、周素华、赵聪、杜刚

异议人因不服西充县人民法院(2010)法字第1491-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认为该裁定事实不清,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裁定的部分内容,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异议人在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四段有国有土地两宗,土地证号分别为:西国用(2007)第1636号、西国用(2001)字第0020867号。20xx年异议人和胥树明协商,将该土地上的建筑工程发包,工程完工以后,胥树明将大部分房屋交付异议方,但将其中的一套面积约为230平方左右的二楼在未经异议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在多次要求搬出未果的情况下,异议人正准备向人们法院起诉确认侵权并要求搬出之际,20xx年11月29号,西充县人民法院受理杜泽雍诉胥树明欠款一案中,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查封,异议人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胥树明所有,人民法院查封有误,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请求人民法院对该部分内容予以纠正。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谢建明、贾雁林、周素华、赵聪、杜刚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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