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

对于宏观产业政策、行业政策风险实行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每半年预警一次。对贷款期限内客户出现的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由各层面贷后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风险提示。

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

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

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

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

10、客户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

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久开设分支机构;

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

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

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

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

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诺;;

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五)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存货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主要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6、水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收费的支出显著减少。

(六)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经常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客户或其业主或其主要股东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或保证;

4、客户主要股东向其他人转让或拟转让股权;

5、客户财务比率指标恶化,包括:

(1)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过低;

(2)杠杆比率如负债比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或作为长期资金使用;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数过低,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获利能力比率如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应收、应付项目发生异常变化;

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定期存款余额减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10、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2、客户申请无抵(质)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14、客户无形资产占比过高或者无形资产估价过高;

15、客户或有负债大幅增加;

16、客户关联交易增多。

(七)客户履约能力变化信号

1、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2、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3、客户还款记录不正常或未按合同还款;

4、客户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5、客户弄虚作假;

6、客户主要业务或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动。

三、风险预警处理

(一)借款人出现下列预警信号之一的,禁止进入,存量贷款应采取退出措施。

1、已经拖欠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

2、产品积压滞销、出现非正常停工停产;

3、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企业名存实亡);

4、已经或准备申请破产或清算,以及正在破产清算;

5、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泄密事件或重大人事变动,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或债务清偿能力;

6、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经营和还贷;

7、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8、借款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贪污腐败以及生产经营伙伪劣假冒产品;

9、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法人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补查封、冻结财产;

10、借款人被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

11、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35%);

12、抵(质)押物出现破损、变质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变化(减值幅度超过评估抵押价值的35%)

13、抵押物被物权持有人以各种方式转移,可能影响债权实现。

(二)借款人出现下列一项预警信号的,应分析预警信号发生的原因,对贷款人风险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弥补措施,应谨慎的有条件进入;企业同时出现下列二项预警信号的,应对贷款采取保全措施,禁止进入;企业同时出现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预警信号的,应采取退出措施。

1、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实行退出政策;

2、无法解释的应收款、存货增加;

3、负债迅速增长(特别是短期银行借款的增长超过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4、销售额度增长但利润减少;

5、准备实施重大的经营决策;

6、净现金流量大量减少或出现负值,不足以支持正常业务;

7、关联企业间非正常大量转移资金;

8、借款人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9、坏账损失增加;

10、转盈为亏,亏损额呈逐步增加的态势;

11、国家出台了不利于企业的法规政策;

12、企业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突然出国、死亡或失踪;

13、准备进行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改制;

14、或有负债接近或超自身承受能力;

15、借款人建设项目突然取消或停缓建;

16、贷款保证人出现财务风险支付风险;

17、因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18、以种形式悬空或逃避债务(包括非银行债务);

19、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0、借款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或出现预警信号,或反映借款企业信誉不良;

21、企业主要经营者存在不良嗜好或个人信誉不良记录;

22、企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亲属、密友中出现重大经济问题;

23、国家相关政策出现不昨同类抵(质)押毁损。

24、因不可抗力造成抵(质)押物毁损。

四、本办法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徽商银行公司客户贷款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公司客户贷款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风险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行贷款质量情况,建立风险迁徙信息快速上报通道,提升风险处置的决策速度,确保风险贷款能及时、准确地识别与化解,不断优化贷款质量,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风险预警范围

第二条 公司客户贷款风险预警制度是指通过对公司客户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贷款的早期风险征兆,并对预警贷款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工作制度。贷款风险预警包括业务风险预警和管理风险预警,其中业务风险预警含表内及表外贷款业务风险预警。

第三条 业务风险预警具体包括贷款到期前30天预计不能按时归还预警、贷款按五级分类口径拟划分为后三类不良贷款预警、贷款欠息预警、贷款企业发生重大事项预警、涉及关联企业或担保企业预警、贷款企业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影响贷款安全预警等。

第四条 管理风险预警具体包括越权或变相越权发放贷款预警、违规发放贷款预警、贷款发放未落实有关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预警等。

第三章 风险预警信息

第五条 贷款风险预警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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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现场检查获得信息:客户经理按间隔期要求实地进行贷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预警信息;贷款检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经分析或对贷款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警信息;上级行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预警信息等。

(二)通过非现场检查获得信息:以贷款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进行监测分析,揭示贷款的潜在风险;根据总行或分行下发的预警、检查、整改通知,查实贷款风险。

(三)通过其他方面获得信息:通过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渠道获得信息。

第四章 风险预警级别

第六条 风险预警根据风险程度,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具体划分为:轻度风险预警(黄色预警)、中度风险预警(橙色预警)和高度风险预警(红色预警)。

第七条 轻度风险预警(黄色预警)是指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各类因素,有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八条 中度风险预警(橙色预警)是指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各类因素较为严重,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九条 高度风险预警(红色预警)是指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各类因素严重,极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五章 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及流程

第十条 风险预警机制包括支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分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和总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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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支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与流程。包括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风险预警信息的处臵。

(一)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1、贷款到期前30天预计不能按时归还的业务风险预警信息:客户经理对30天后到期的贷款进行还款能力检查,认为不能收回的或不能确定按时收回,风险预警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支行应至少在贷款到期前25天将信息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支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或发现风险2日内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支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或发现风险24小时内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2、贷款按五级分类口径拟划分为后三类不良贷款业务风险预警信息:支行要对关注类贷款,尤其是关注三级贷款(特别关注)做到实时监控,充分观察其迁徙变化。支行与分行每月末要逐户对下月的分类结果进行预测,预计下月将有贷款列入后三类的,支行要在月内将信息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3、贷款欠息业务风险预警信息:贷款发生欠息,反映企业现金流量出现明显问题,支付能力不足,危及贷款安全,支行应在发生欠息后2日内将信息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4、重大事项预警:贷款客户一旦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一律视红色预警,在24小时内上报分行。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不利于贷款客户的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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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7)其他危及贷款安全因素。

5、集团关联企业风险预警信息:集团关联企业中有一户企业发生风险预警的,其在我行有贷款关系的关联企业,均按预警级别列入业务风险预警信息上报范围。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

6、企业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影响贷款安全的业务风险预警信息:经间隔期检查和报表分析后,发现贷款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的,按预警级别列入企业风险预警信息上报范围。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及非财务风险预警信号见附件)

(二)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 上述业务风险预警和管理风险预警所涉及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须书面上报分行。

1、支行要根据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预警信息,立即组成“预警风险化解小组”,由支行行长或分管贷款的行长牵头,相关人员参与组成,积极采取措施,化解贷款风险。

2、对每一笔风险贷款所做的工作均要形成书面记录,按月书面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分行级预警工作机制与流程。包括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风险预警信息的处臵。 4

(一)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1、业务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接到支行上报的风险预警信息后,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含),分行应在支行上报预警2日内按预警级别上报总行。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含),分行应在支行上报预警24小时内按预警级别上报总行。

2、管理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1)越权、变相越权、违规放贷预警上报:贷后检查中发现有越权、变相越权及违规放贷的,要及时将信息上报总行。此类预警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24小时内上报总行。

(2)贷款发放后未落实有关前提条件预警上报:贷后检查发现经总行或分行审批通过的贷款业务,其贷款发放时未全部落实贷款条件或管理要求的,应作为管理风险预警信息上报总行。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

(二)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 对发生100万元(含)以上贷款客户风险预警信息,要书面上报总行。

(三)风险预警信息的处置

1、分行要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化解方案汇报会,并由支行行长向分行汇报,研究化解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处臵办法。红色预警分行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

2、按照确定的措施与目标,对每一笔风险贷款进行跟踪,直至收回或化解风险。

3、对支行风险化解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协助化解贷款风险。 5

第十三条 总行级预警工作机制与流程。包括风险预警信息的提示与管理。

(一)总行通过各种渠道发现风险预警信息的,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

(二)总行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分、支行进行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贷款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

(三)开展非现场检查工作,根据总行有关贷款业务制度进行核实,排查所有疑问的贷款,对有问题的贷款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

(四)及时将系统风险、集团关联风险、行业风险等信息下发有关行。

(五)对各行开展预警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风险预警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职责包括支行级预警工作职责、分行级预警工作职责和总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一)支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对于发生的预警贷款要及时采取处臵措施,由支行行长具体负责,分管副行长、客户经理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二)分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1、落实专人负责监测、预警。各分行对信息的分析和报送要落实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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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将获得的有关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总行。对贷款风险预警工作要建立档案。

3、与支行共同协商化解风险贷款的办法和措施,及早收回贷款。

4、对发生的管理类风险预警,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总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1、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将获得的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报告行领导及授信评审部门。

2、与分行共同协商化解风险贷款的办法和措施,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及早收回风险贷款。

3、对发生的管理类风险预警,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七章 风险预警报告方式及内容

第十五条 报告方式 企业发生贷款风险预警情况后,各分行要按规定期限,以正式文件或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总行。如遇紧急事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初步掌握的情况,再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报告内容 预警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授信状况,关联企业在我行贷款业务情况,贷款尽职调查、尽职审查、审批及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等情况,贷款发生风险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表外信贷业务风险预警比照上述贷款风险预警执行。 7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预警工作列入分行贷后管理工作考评范围。对因隐瞒不报、延时缓报而贻误处臵时机,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总行将从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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