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分析

20xx年锡盟固定资产投资形势分析

今年以来,我盟贯彻落实“8337”发展思路,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进大项目建设,调动各方面投资积极性,狠抓固定资产投资各项工作的落实,为我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20xx年,我盟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28.49亿元,同比增长17.1%,完成年初预定目标。

一、我盟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特点及结构特征 我盟固定资产投资的总体变化基本表现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结构进一步调整,投资效益进一步提高,为我盟经济及各项事业发挥了重大支撑作用。

(一)全区及盟市固定资产投资排名情况

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5375.73亿元,同比增长18.4%;呼和浩特市1504.83亿元,同比增长15.6%;包头市2991.37亿元,同比增长18%;乌海市416.97亿元,同比增长20.3%;赤峰市1567.47亿元,同比增长18.5%;通辽市1577.65亿元,同比增长23.1%;鄂尔多斯市2996.04亿元,同比增长16.6%;呼伦贝尔市1080.03亿元,同比增长20.1%;巴彦淖尔市803.17元,同比增长14.6%;乌兰察布市800.67亿元,同比增长23.1%;兴安盟517.15亿元,同比增长14.6%;阿拉善盟303.17亿元,同比增长26.1%。 增速排在前三位的盟市是阿拉善盟、通辽市、乌兰察布

市,锡盟位居第八位。投资额排在前三位的盟市是鄂尔多斯市、包头市、通辽市,锡盟位居第九位。

(二)我盟投资分旗县情况

20xx年,我盟十三个旗县市区中,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均为正增长,其中增速超过全盟平均水平的旗县有四个,分别为苏尼特左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和正镶白旗。

(三)我盟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情况

20xx年,我盟固定资产投资呈持续平稳增长态势,增速由年初的-92.2%,上升到12月底的17.1%,提高了109.3个百分点。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投资结构明显改善 20xx年做为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盟在投资政策上积极支持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林业、牧业建设,使得我盟林业和畜牧业投资实现了快速增长,同时围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入力度,投资结构进一步改善。

一、二、三产业分别完成投资37.4亿元、387.66亿元和303.42亿元,增速分别为:61%、16.9%、16%,结构比例由20xx年的3.8%:53.8%:42.4%转变为今年的5.1%:53.2%:41.7%。

第一产业中农、林、牧、渔业完成投资37.4亿元,同比增长61%。其中,农业完成投资4.47亿元,同比增长70.5%;林业完成投资13.7亿元,同比增长95.4%;畜牧业完成投资9.11亿元,同比增长110.4%;农、林、牧、渔服务业完

成投资10.12亿元,同比增长9.3%。

第二产业中,以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的主导产业投资成为亮点,分别完成投资127.93亿元和63.86亿元,增速分别为73.4%和15.6%。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贡献率高达55.9%,是推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主要因素。

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增长显著,分别完成投资12.22亿元、77.85亿元和48.96亿元,增速分别为136.9%、11.3%和78%。

(五)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为又一亮点

20xx年,我盟基础设施投资217.2亿元,同比增长13.7%,增速自今年以来持续上扬。

从行业大类来看,占比重较大的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完成投资63.86亿元,铁路运输业完成投资37.03亿元,道路运输业完成投资46.95亿元,以城市改造、美化、亮化、绿化为主的公共设施管理业完成投资40.22亿元。

(六)重大项目明显增加,大项目带动战略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盟把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推动投资增长的着眼点,积极推进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在我盟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的支撑与推动作用明显增强。20xx年,我盟完成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73个,完成投资367.35亿元,占全部投资比重的50.4%。重大项目建成投产,直接带动了全盟投资效益的提高。

(七)项目开工情况良好,建设规模扩大

20xx年,我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情况良好,全部施工项目1275个,比上年同期增加43个,增长3.5%。其中,本年新开工项目950个,同期相比增加88个,增长10.2%。本年投产项目个数880个,同期相比增加8个,增长0.8%。

(八)投资机制不断增强,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我盟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国家预算内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模式,呈现了以自筹资金为主要渠道的融资方式。特别是,我盟各地积极实施开放战略,在营造浓厚招商引资氛围的同时,狠抓软环境的治理整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多种多样的招商引资活动,为扩大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20xx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688.81亿元,同比增长17.3%。其中,自筹资金532.92亿元,同比增长34.5%,占全部资金来源的77.4%;国家预算内资金24.96亿元,同比下降31.7%,占全部资金来源的3.6%;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国内贷款增幅不明显,全年到位96.21亿元,同比增长4.1%,占全部资金来源的14%;其他资金来源34.72亿元,同比下降46.5%,占全部资金来源的5%。

二、当前我盟固定资产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施工项目个数逐年增加,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也存在一定的

困难和问题。

(一)工业项目投资力度减弱

受经济下行的压力,造成能源、矿产品等行业产品市场需求减弱,同时大量的廉价产品也对市场造成很大冲击,导致行业产能明显过剩,业主投资积极性不高。虽然工业投资实现了增长,但在总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下滑,由20xx年的53.8%下滑到今年的53.2%,下滑了0.6个百分点,对投资的拉动作用有所减弱。

(二)后续项目支撑不足

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能源及重工业类项目的审核更加严格,核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缺乏新的投资增长点,尤其是特高压通道、电源点、煤炭开发等一批重大项目难以核准,新建项目的实施更加困难。同时随着在建的胜利东二号、白音乌拉露天矿、贺斯格乌拉煤田、大唐国际褐煤干燥、大唐多伦煤化工等一批大项目陆续投产,投资强度减弱。重点后续支持项目实施难度的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影响较大。

(三)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加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国家投入力度有所放缓,银行对企业贷款更加谨慎,项目融资困难,部分已经审批的项目未能按计划推进。由于大项目审批手续的日益繁杂,项目的非建设性成本不断增加,审批的时限更长,影响了项目的时效和投资积极性。此外今年基础设施类投资所占比重较大,此类投资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起伏性,投资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调控的难度增加。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固定资产做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对我盟的经济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盟只有不断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投资项目的推进、落实工期储备,才能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增速不断壮大,从而促进我盟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切实做好大项目建设工作

实施好大项目建设,对于我盟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大项目论证、筛选、分类力度,超前谋划一批对我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加快启动储备项目,落实开工条件,争取项目尽早动工建设;积极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等问题,加快项目施工进度。

(二)加大投资结构调整力度

要积极研究国家在产业、土地、环保、核准等项目管理上的新政策、新要求,在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调控职能和政策导向,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加大对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等领域的重大项目投资力度。

(三)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特别是提高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效益,避免投资在低效益甚至无效益的基础上简单地进行扩张,对经济发展带来的严重的危害。促进投资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强化对投资项目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选择符合国家产

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产业升级,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投资项目,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继续加大金融对我盟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大力吸引民间投资和盟外投资。继续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大力发展多元投资主体,加快培育和发展长期资本市场,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投融资体制。

 

第二篇:《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主体组织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四)国内或当地类似项目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

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利益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形成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选择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作为评估主体的,应吸收政法、维稳、信访以及专业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参加;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作为评估主体的,应具备行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选择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臵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所需的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之后完成。项目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过程中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评估的,在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其结论可以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申报文件中应该包含报送单位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核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申报文件中应该包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附单独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相关材料报送时需要和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要件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项目单位可根据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方案和风险处臵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再重新上报。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并且有可靠防范措施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或核报文件中明确具体意见,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批复文件抄送省维稳办。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

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故意降低评估风险等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编制费用和评估费用参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列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办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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