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关于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1

焦作市关于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九次党代会和我市十次党代会精神,强化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实现“一化”带“三化”,“三化”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社区是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农民聚居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是现代城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是通过整合村庄、土地、人口、产业等区域空间资源要素,增强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新型农村社区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现“一化”带“三化”,“三化”协调发展的现实途径,是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向深入的必然要求,是我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历史性任务,是事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又有利于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既有利于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又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既有利于集约节约土地,又有利于农民减少住宅建设投入;既有利于促进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又有利于城区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开创我市“十二五”时期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加快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政府引导、群众自愿,规划先行、产业支撑,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就业为本、量力而行,依法依规、节约用地,示范带动、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创新思路,科学谋划,通过政策扶持、体制创新、市场运作等方式,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互促共进。

(二)总体目标。通过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引导部分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建设成为规划布局合理、规模适中、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现代新型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对全市城镇化的贡献率在20%以上,节约建设用地30%以上,引导一部分新型农村社区逐步发展成为特色小城镇。

(三)主要任务。从20xx年起,各县市区结合省、市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计划和《焦作市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总体规划》,依托县城、中心镇、产业集聚区、旅游服务区或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中心村,每年选择3~5个开展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试点工作,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到20xx年,全市力争完成50个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任务。20xx年,全市力争完成100个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使其成为全市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支撑。

三、基本要求

(一)科学规划,精心设计。要按照“地域相近、习俗相同、产业集聚、便于发展”的原则,依据《焦作市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县(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水系建设规划,调整完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要坚持“四个集中”,即向城市集中、向中心镇集中、向中心村集中、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构建以县(市)城区为中心、以中心镇为支撑、以一般乡镇与新型农村社区为基础的城乡一体化规划体系。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要明确社区选址、功能布局、建设容量和人口规模,统筹考虑社区产业发展定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100%。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规划经费筹集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规划组织体系和规划执法无缝隙、全覆盖的运行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引导和综合调控水平。20xx年6月底前,市规划部门要组织、指导各县市区优先完成开展试点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规模建设,节约用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集约节约用地、实现以地生财兴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把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产业集聚区及南水北调搬迁村建设等统筹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统一安排。新型农村社区按照人口规模3000~5000人进行规划,条件允许的,人口规模还可以增加。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二类控制:一类为80~100平方米/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二类为100~120平方米/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及广场用地、绿化用地等。纳入城市建设的社区要尽可能规划建设小高层,纳入小城镇建设的社区一般要建六层以上楼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建新拆旧,事前签订合同,凡入住社区的农户应交回原有宅基地,并拆除地上附属物。拆迁后对村庄“腾空地”要尽快整理复垦,实现土地节约利用最大化。着力做好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两篇大文章,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为城镇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三)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引导条件成熟的、能够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设的地方先行启动,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分期分批展开。四城区和焦作新区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面规划,快速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力争在全市率先实现城镇化。要坚决维护农民利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和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禁强迫

命令,禁止出现违背群众意愿搞“运动式”强拆乱建现象。要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注意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要贯彻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坚持规划制订一步到位,规划实施量力而行,防止冒进。建设模式:主要有城(中)郊村改造型、村庄合并型、产业带动型、旧村完善型、服务共享型、整体搬迁型六种,各地可以参考借鉴,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城(中)郊村改造型,主要是依托城市城(中)郊村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启动新型社区建设,加快转变为城镇社区。村庄合并型,主要是按照规划建设的中心镇、中心村,几个村整合为一个社区。通过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服务功能,采取政府扶持、金融支持和搬迁农户享受就业、低保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农民到新社区建房、购房。产业带动型,主要是产业集聚区内村庄,依托集聚区产业促进人口的集聚和生产要素的整合,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旧村完善型,主要是依托规模较大、规划合理、区域位置优越、建设条件良好、经济水平较高、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完善的村庄,在原有村庄基础上,对规划、建筑、环境、设施进行完善提高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共享型,主要是针对位置相对集中、规划基础好、达到一定规模的村,通过周边村迁靠,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和实施社区化改造,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用最大化。整体搬迁型,主要是针对深山区、滩区、弱小村、偏远村、煤矿塌陷区、重要资源压占区等生活环境恶劣、不适宜居住散居户的地方南水北调搬迁的村,通过上级政策扶持、社会帮助、群众自筹等方式,选择条件较好的地方统一搬迁建设住宅区。

(四)加强监管,规范运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办理土地、规划、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各项手续,明晰产权,并纳入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对组织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法人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项目工程监理制度。

(五)配套建设,集约服务。要加强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园林绿化、集中供水、供气、电力、防灾、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要建设满足公益性、中介性服务需求的治安警务、司法调解、法律援助、信访接待、人口计生、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民政救助、劳动就业、产权交易、科教文体、档案管理、休闲娱乐等基础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文化健身广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社区内每1000户要建设一处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垃圾中转站,每个社区至少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水冲式公厕。同时,要配套生产生活资料超市、托幼托老、餐饮洗浴等经营性便民服务设施。

(六)突出特色,培育产业。要按照“产业为基、就业为本”的要求,根据资源环境和区位特点,注重新型农村社区集聚式发展与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建设、产业发展相结合,发挥各地特色农产品、工业产品、人文与生态旅游资源和人力资源等优势,通过建设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特色产业园区,交易市场,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景观旅游区等形式,积极培育新型农村社区主导产业,引导产城联动、融合发展与农民就近就业转移。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农民是投资主体。同时,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通过市县乡各级财政安排一部分、积极向上争取一部分、整合政府资源筹集一部分、帮建单位协调帮扶一部分、发动社会力量捐献资助一部分,解决项目资金问题。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引导资金,市级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各县市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各城区每年不少于500万元,设立专门账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根据规模大小、建设标准及完成时限,给予资金扶持。各县市区要建立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平台,按照“项目捆绑、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对能够整合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集中投向新型农村社区,用于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入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鼓励企业下乡,拓展发展空间,引导企业资金与“三农”工作相结合,确定政府、投资者、群众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形成投资与收益的良性循环,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县级政府要依据《焦作市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划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优先使用村镇原址建设用地。在原有旧村镇建设用地上建设社区的,不再办理土地手续,但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占用耕地的,优先配置建设用地指标。要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发展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对村庄整治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本社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用地,其余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偿调剂到城镇、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集中使用,所得土地级差收益应及时足额返还农村,主要用于改善社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村拆迁补偿、土地复垦和建房补贴。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要积极探索研究实施城乡之间人地挂钩政策的思路、抓手和突破口。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定居规模挂钩,破解城镇化发展用地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要严格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凡列入新型农村社区(中心村)建设规划需要迁并的村庄,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划定宅基地条件的农户,可以申请到新型农村社区购买住宅,农民交出的原有宅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复垦或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调剂为建设用地。

(三)改革农村房屋产权制度。对到新型农村社区建房或购房的农户,土地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房产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原则上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获得的土地纯收益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四)实行城乡户籍一体化管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农民向县城、中心镇、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凡进入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的居民,优先登记为“焦作市居民户口”。对拆除旧房交回宅基地的,及时办理新房屋产权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

(五)统筹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基本原则,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均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力,保障标准按所在县市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完善城乡一体就业政策体系。优先给予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实现转移就业,并把新型农村社区中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具有创业条件的劳动力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

(七)加大税费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各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简化审批流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专门划出30%投入农村土地整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并可按照规划统筹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土地整治中的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八)加大信贷扶持。金融部门对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要优先提供贷款。农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启动新民居建设贷款,并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农户购买社区住房。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市里成立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委副书记、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副书记任常务副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委农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委农办、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金融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要发挥好指导、协调和督导作用,靠前指挥,一线督战,确保按时完成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任务。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务必成立相应指挥机构,同时成立规划建设指导组、资金统筹、用地协调等相关推进小组,强化力量,加大协调力度,搞好组织实施。对每一个社区建设项目,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一个项目建设协调机构,明确建设标准和完成时限,倒排工期,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推进落实,确保按标准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并形成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各帮扶单位要按照《焦作市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帮扶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要求搞好帮扶工作。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区的领导和管理,新建的新型农村社区都要成立党的组织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群团组织。要抓好组织创新,社区组织由乡(镇、办事处)党(工)委负责组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干部从现有村干部、镇机关干部和优秀大学毕业生中选任或依法选举产生。社区要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建设文明和谐新社区;倡导社区物业化管理,加强对社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探索社区自治管理的体制、机制。同时,要把加强社

区居民的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居民整体素质作为新型农村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搞好宣传教育,提高社区管理水平。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市委农办要发挥好牵头督导作用,组织相关部门抓好情况汇总、建房数量认定、检查考核等工作;发改部门要积极提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产业布局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规划部门要抓紧组织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其他相关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提供楼房设计的技术咨询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尽快落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并在#b@2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整合资金、集中投放的具体办法;金融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提供贷款和利率优惠;公安、民政、房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好扶持政策,其他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大局,自觉服从资金整合、项目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部署要求,立足职能搞好服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设置专栏,开辟专题,大力宣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对建设较好的新型农村社区进行跟踪报道,对农民居住观念、生活方式等进行宣传引导,使农民真正认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意义,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投资建设的主体作用。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捐资捐物,通过开展帮扶和互助主动参与,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察,严格考核。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是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要纳入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每年要严格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市委农办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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